2015年的一天,任職項目主管的張嫻打算回宿舍休息時遇到了李某,兩人禮節性地擁抱幾秒後,準備鬆手的張嫻發現,李某並沒有放手的意思。她拍了拍肩膀說,「好了好了。」但李某依舊沒有移開雙手,並繼續撫摸她身體的其他部位。趁著李某放鬆時,張嫻推開了他,迅速跑回房間將門反鎖。2018年,張嫻和同樣遭到李某性騷擾的同事王麗聯合起訴李某侵害一般人格權,並附帶民事賠償。近900天裡,張嫻打了幾場官司,因不斷上訴放棄了工作。今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公告網發布強制執行公告,要求李某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
職場性騷擾,一直是一個隱秘的存在。相關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職場性騷擾情況比較普遍。在所有職場女性中,曾經遭受過職場性騷擾的比例竟然高達40%以上,其中以25歲上下年齡段比較多。因為剛剛入職,沒有任何人脈,同時,由於一些人對性騷擾的界定模糊,即使女性說出來,也不一定能博得支持,反而可能讓人評頭論足,於是很多女性不敢將自己被性騷擾公之於眾,很多人都選擇了隱忍。
在本案中,張嫻選擇在三年後打官司,而也打了近三年,一是當初出於這樣的心理,二是取證難。只不過留下的心理陰影讓她最後不得不依靠法律來解決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兩次判定李某敗訴,令李某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李某都繼續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性騷擾」。而曾經的同事,業界的前輩,有多人出庭為李某作證,證明他是個「好人」。在他們看來,不過是擁抱的尺度大了一些而已。
法律界定的性騷擾,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騷擾女性的行為。在李某擁抱而被張嫻叫停的情況下,李某還繼續上下其手,顯然屬於性騷擾。這一案件之所以歷時這麼長時間,說明關於禁止性騷擾還需要繼續普法。而明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將讓職場女性維權容易一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比如,此案中,法院駁回了張嫻民事賠償和認定單位的責任。但《民法典》實施後,實施性騷擾的行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對於實施性騷擾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現在的規章制度中尚未規定禁止性騷擾及其後果的內容,應儘快在規章制度中加入此類內容,否則,用人單位將需要和實施性騷擾的員工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職場女性完全可以對性騷擾零容忍。向所在單位投訴反映,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用人單位建立預防性騷擾的機制,是預防職場性騷擾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式。除此之外,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性騷擾的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而如果事發時證據確鑿,可以立即報警,由公安機關對實施性騷擾的人進行行政處罰。
當然,性騷擾案件真正通過訴訟而獲勝的案件還很少,究其原因無非是原告在向法庭舉證時會遇到比較大的困難,而向單位反映同樣需要確鑿的證據。因此,職場女性遭遇性騷擾時,要主動及時地在合法的前提下運用多種手段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