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趙三軍 統籌/劉姝蓉】2014年6月,河南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原總經理李友貴突然被口頭免職,隨後公司公章也被強行收走,經過多級法院審理,李友貴的官司勝訴,但當他請求法制強制執行、幫其追回公章時,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卻用他要追回的那枚公章,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撤銷執行申請書,導致執行終結。6月4日,李友貴再次提起的訴訟在商城縣法院開庭,但未當庭宣判。
自來水公司老總被「奪權」後,公章被收
大白新聞了解到,李友貴原為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原總經理,2014年6月突然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被逮捕,並被口頭宣布免職。2014年7月14日,光山縣法院判決李友貴等四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二年。李友貴等人上訴後,信陽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2014年12月30日,光山縣法院判處李友貴等四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於刑事處罰」。
李友貴恢復自由後,走上了申訴之路。
李友貴在信陽中院門前留影
潢川縣法院2017年7月27日下達的一份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光山縣人民法院因李友貴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決定對其逮捕。2014年6月24日夜晚,光山縣委派員到公用事業局召開座談會,口頭宣布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的人事任免,更換了負責人,並形成會議記錄,但對於原負責人李友貴的人事任免無正式任免文件。2014年7月16日,光山縣公用事業局紀檢書記蔡大全等人以鑰匙丟失為由,經公證處公證,請開鎖公司打開保存印章的公司財務科保險柜取走14枚印章。
法院判決公用事業局歸還公章
潢川縣法院的前述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其強行打開原告公司保險柜,取走原告公司14枚印章的扣押行為沒有相關規範性文件為依據,無法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遂判決光山縣公用事業局取走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14枚印章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原告公司14枚印章。
光山縣公用事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法院上訴,2017年10月25日,信陽市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光山縣公用事業局向河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審查認為:申請人光山縣公用事業局沒有提供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和法律依據,視為沒有相關證據和依據,一二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於2018年12月5日下達裁定,駁回了光山縣公用事業局的再審申請。
原老總申請強制執行討回公章,原公司用公章撤回申請
雖然光山縣公用事業局官司敗訴,但卻拒絕履行判決、歸還公章。2017年11月23日,原告李友貴以光山縣自來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向潢川縣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但當年12月29日,潢川縣法院卻下達了一份裁定書,稱光山縣公用事業局已經將14枚印章移交到位,光山縣自來水公司「自願撤回執行申請」,所以法院決定終結該案的執行。
潢川縣法院關於終結執行的裁定書
李友貴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說,潢川縣法院裁定撤銷李友貴申請的強制執行,竟然是光山縣公用事業局利用非法佔有的公章,將法定代表人由李友貴變更為曾昭光,然後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撤回執行申請。其荒唐程度就如此前獨立國協國家提交議案要求結束俄羅斯的一票否決權,結果被俄羅斯一票否決一樣。
法院終結執行後,李友貴手持的勝訴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不僅追回公章的希望也成了泡影,他自己也成了自來水公司的「局外人」。
原老總再次上訴,法院當庭未判
2019年7月10日,李友貴再次向縣、市兩級法院分別遞交訴狀,一是請求法院確認光山縣市場監管局變更自來水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無效,並責令被告恢復登記自己為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是請求撤銷此前對自己「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定性,因為雖然他被免予刑事處罰,但罪名還在。他說,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當初完全是職工集資成立,財政沒有投入一分錢,不屬於國有資產,而且當時是分管領導主動要求他給職工發放加班費,既非「私分」,所發放的加班費也非「國有資產」,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撤銷。
李友貴與律師在信陽中院遞交訴狀
2019年10月17日,商城縣法院駁回了李友貴起訴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案,李友貴上訴後,信陽中院於12月24日發回重審。2020年6月4日,商城縣法院通過網絡再審了此案,李友貴再次請求法院確認光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光山縣自來水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自己變更為曾昭軍的行為無效,並責令被告恢復登記自己為自來水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在進行了法庭調查、質證、辯論以及各方陳述後,宣布審理結束,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