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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訴,到底要不要對方身份證號碼?司法實踐中,不同地方法院要求不一樣。單從《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看,起訴只需要知道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就可以,但實際上,你會發現有些法院明確要求,必須寫明被告身份證號碼才可以立案,這是為什麼呢?
大多數法院不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立案,少數法院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才受理,其依據是民訴法第119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被告」,單單憑藉姓名、性別、住址等信息,法院認為無法確認被告身份時,就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那麼,原告不知道被告身份證號碼怎麼辦呢?
不知道對方身份證號碼可以這麼做
一是可以委託律師到被告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查詢;二是可以請求法院出具相關證明,攜帶證明文件到被告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查詢;三是部分法院會指派書記員統一到公安機關查詢;
一份完整的起訴狀,除了包含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外,還應該包含原告的身份信息、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身份信息、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標準格式如下:
民事起訴狀的標準格式
需要注意的是,起訴狀寫好後,需要起訴人籤名,然後按照被告人數準備副本數,向人民法院遞交。如果委託了訴訟代理人,還需要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訴狀內寫明被告聯繫方式有助縮短訴訟時間
另外,在起訴狀內寫明被告聯繫方式非常重要,這將有助於法院送達傳票,縮短訴訟時間。法院正式立案後正式開庭前,會向訴訟雙方送達傳票,通知被傳喚人傳喚事由、開庭時間、開庭地點等內容,若沒有聯繫方式,或者在被告住所地無法找到被告及其家屬,同時被告也沒有固定單位的,也不知道被告郵箱等電子地址的,法院就只能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向被告送傳票。
公告送達是在法院找不到被告或者沒辦法通過直接送達、電子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時,採取張貼布告公示的方式進行送達。法院張貼公告60日後,即視為送達傳票,可以開庭審理。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先行調解,調解省略了開庭的程序,能夠更快速地解決問題,降低雙方訴訟成本,但是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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