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上腺素和阿託品不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物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筆者最近代理一起給生豬打水(注射腎上腺素和阿託品,達到生豬瘋狂喝水的目的),被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根據刑法第144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首先需要證明,腎上腺素和阿託品到底是否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1、腎上腺素和阿託品並不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要求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所以,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給待屠生豬注射腎上腺素和阿託品,這兩種藥物都不是上述條文中所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但是,腎上腺素和阿託品既不是我國任何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的物質,也不是上述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非食用物質、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以及禁止使用的藥物。而且,正如後文所述,當前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給生豬打入這兩種藥物危害了人體健康,當然也就無法證明其是「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所以,腎上腺素和阿託品並不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生豬本身也會釋放腎上腺素。
腎上腺素是一種激素和神經傳送體,由腎上腺釋放,當人經歷某些刺激(例如興奮,恐懼,緊張等)也能分泌出這種化學物質,能讓人呼吸加快(提供大量氧氣),心跳與血液流動加速,瞳孔放大,為身體活動提供更多能量,使反應更加快速。豬在因溫度、混群、擁擠、捕捉等屠宰過程中容易產生神經和內分泌反應,血液中的腎上腺素濃度也會升高,鑑定人員僅對胴體進行檢測並不能說明偵查機關所提供的肉為注射腎上腺素的肉,應當對現場活豬體內藥物情況也進行檢測。
3、即使存在腎上腺素,也不具有危害性。
腎上腺素主要在注射的情況下有效,口服作用小,特別是間接口服作用更小。豬在微量注射後屠宰前,會有代謝過程,並且腎上腺素藥類代謝速度很快,不一定有殘留。因此人在食用此類豬肉,影響微弱甚至是無影響。因此不能推定為有毒有害的藥物。根據罪行法定的原則,本案定性本身就存在問題,認定/鑑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都存在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