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觸犯刑法

2021-01-18 珠江時報

漫畫/李世鵬

2019年2月21日,大瀝鎮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轄區內有一無名檔口使用化學物質加工鴨腸。經過摸查,執法人員初步掌握了該檔口使用甲醛加工鴨腸的違法犯罪證據。而甲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同年3月1日,區、鎮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同公安機關開展收網行動,現場抓獲26名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並查封扣押了甲醛溶液87瓶和涉嫌添加了甲醛的鴨腸400多斤。

同時,大瀝鎮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檢驗機構對現場查獲的鴨腸半成品、成品、浸泡溶液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除鴨腸原料外,浸泡液以及經浸泡的鴨腸半成品、鴨腸成品等均檢出含有甲醛成分。

本案中,當事人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鴨腸,以期達到保鮮、防變質、延長保質期的目的。從該

檔口抽樣檢測的部分食品中,其甲醛含量甚至高達38%。當事人使用甲醛浸泡鴨腸,屬於在食品中間接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行為,加工後的有毒有害鴨腸流入餐桌,將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鑑於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南海區市場監管部門已將此案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等待這26名犯罪嫌疑人的將會是法律的公平判決。

部門說法:

甲醛是強致癌物質,國家明文規定,甲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添加、使用、摻入甲醛。當事人使用甲醛浸泡鴨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因此,當事人涉嫌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其中第一項是: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文/珠江時報記者鄧海瑩通訊員譚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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