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愛滋病史結婚 高空拋物致殘……《民法典》施行後各地首案這麼...

2021-01-18 央視新聞

2021年1月1日起,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1月4日,在《民法典》實施後的首個工作日,全國多地首案已判。

上海:男方隱瞞愛滋病史 女方請求撤銷婚姻關係

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後,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訂婚後雙方開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登記不久,江某終於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愛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江某堅持表示其所罹患的愛滋病已不在傳染期內,傳染李某及其腹內寶寶的可能性極小,且最終證明李某確實並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

李某最終決定終止妊娠並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這麼判

本案中被告在結婚登記之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其患愛滋病的事實,原告在知情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應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規定,上海閔行法院梅隴法庭判決撤銷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的婚姻關係。

廣州:高空拋物致受害者摔倒致殘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在廣州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被告樓下時,被告家小孩從35樓房屋陽臺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原告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後,原告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原告親屬與被告一起查看監控,雙方籤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系被告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協議籤訂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賠償。後原告以被告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為由,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多元。

《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院這麼判

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的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庭經審理,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北京:打羽毛球被擊中右眼狀告球友

原告宋先生與被告周先生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宋先生、周先生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比賽過程中,宋先生被球友周先生擊打的羽毛球傷到右眼。事發後,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宋先生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這麼判

法院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西:跨省汙染環境 被侵權人請求懲罰性賠償

2018年3月至7月期間,浙江省某化工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僱請李某賢將30車1124餘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江西省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八角井周邊約8畝範圍內以及洞口村洞口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汙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村民飲水、用水,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院這麼判

法院判決被告該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功能損失、應急處置及檢測、鑑定等費用共計2853665.56元,另承擔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171406.35元,同時判令該公司就其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江蘇:機動車交通事故 代位繼承親屬死亡賠償金

2019年12月29日,李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承保公司)與王某才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某才死亡。經江蘇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王某才生前無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才生前居住在侄子王某提供的住所,去世後的喪葬事宜也由王某辦理並支出相關費用。侄子王某因索賠未果,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以及某保險公司賠償因王某才死亡造成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45253元。

一審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以王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近親屬,不具備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對於該項主張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鹽城中院提出上訴。

《民法典》這樣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法院這麼判

鹽城中院依法改判由某保險公司向王某賠償因叔叔王某才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2494.64元。

從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到懲罰環境汙染

從文體運動「自甘冒險」

到婚姻「保衛戰」

作為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民法典》為普通人帶來更多保障

監製丨唐怡

製片人丨張奇斌

策劃丨邵希煒

編輯丨楊亞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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