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者無法確定?!《民法典》 規定在家住戶均承擔責任

2020-12-01 太原晚報


案例:一天傍晚,在某小區高層住宅樓下,李大爺和王大爺正在下象棋。忽然,樓上掉下一個酒瓶,恰巧砸中了李大爺的頭部,李大爺頓時頭破血流,昏迷不醒。因為當時天色已晚,在場居民誰也沒看到酒瓶到底是從哪兒來的,大家急忙把李大爺送到醫院搶救。幾天後,李大爺甦醒,卻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共花費醫療費用近十萬元。李大爺很苦惱,找不到是誰扔的酒瓶,這十萬元醫療費應該找誰賠償呢?

針對近年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酒瓶傷人事件發生後,李大爺應該向轄區內的派出所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如調查後能確定拋物者,由拋物者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如經過調查仍無法確定拋物者,那麼當時家裡有人的所有住戶除有證據能夠證明不可能拋出酒瓶外,都應對李大爺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予以補償。物業公司存在過錯的,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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