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被撞好意思叫人家賠嗎?長假出行如遇這事,《民法典》有說法的

2021-01-18 錢江晚報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餘法 雲法宣 高媛萱

長假各種歡樂,也有小意外,比如人家好意讓你搭乘他的車,但是路遇車禍,好意思讓他賠嗎?

浙江幾家法院羅列了幾種長假裡容易遇到的小意外及其應對之策。其實,《民法典》裡都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法律人很俏皮地說這叫「典」亮生活。

(法院提供:法官傾情出演普法小劇)

話題一:好意同乘

長假裡為了節約交通資源,或者正好結伴而行,你有沒有搭便車。

搭便車,「無償搭車」,在法律上被稱為「好意同乘」,一旦發生車禍,即出現侵權事故,該如何追究。車輛駕駛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責呢。近年來法律上一直有所討論。

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性車輛的駕駛人,不以牟利為目的,邀請或者允許搭乘人搭乘車輛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就好意同乘責任承擔作出了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將好意同乘駕駛人的法律責任明確為「應當減輕」,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過失兩種情形。

(圖文無關,圖源視覺中國)

正好在節前,杭州餘杭法院就剛剛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情形就是我們最常見的那一種酒足飯飽後騎電動車帶人。

案情是這樣的——

祁某與牛某是同事,2019年11月的一個晚上,二人加班後在公司附近燒烤店吃夜宵,喝了啤酒又喝黃酒。酒足飯飽後,祁某駕駛電動車載著牛某回家,沒想到半路上與一輛停放在路口非機動車道內的重型廂式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搭乘電動車的牛某顱腦嚴重損傷。

如果不是傷勢過重,也許這樣的情形下也不會索要賠償鬧上法庭。

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為,祁某與牛某體內酒精含量都達到了醉駕標準。祁某醉酒後駕駛不予登記的二輪電動車行駛時未按規定載人,且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未確保安全行駛;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施某未按規定停車,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據此認定,祁某的道路安全交通違法行為過錯作用大於施某的道路安全交通違法行為,故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施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牛某無事故責任。

祁某說,自己是好意,而且事發前牛某明知二人都喝了很多酒仍要搭乘,所以自己不應該擔主要責任,牛某自己也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無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無過錯責任,受害人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醉酒違規搭乘二輪電動車且未戴安全頭盔存在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在本人與駕駛員祁某均醉酒的情況下,依然選擇搭乘,放任其人身安全處於高度危險狀態,牛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相應的過錯。

其次,施某違反規定的臨時停車行為雖與本次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但系消極的侵權行為,與祁某醉酒後實施的主動的侵權行為在危險程度、過錯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施某的違規停車行為與祁某醉酒後的駕車行為並不存在時間、空間上的一致性,也並非不能區分二者侵權責任的大小,二人侵權行為不宜認定為互負連帶責任。

最後,祁某搭載牛某行為屬於好意施惠,如果牛某存在相應過錯,可以相應減輕部分責任。

綜上,考慮雙方責任大小及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祁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施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牛某自負15%的賠償責任。

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嚴重,僅前期醫療費就支出20多萬元,後續還有大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費用。而這些費用以後都要向祁某一步步追討的。

(法官傾情出演普法小劇)

話題二:高空拋物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在各種陋習排行榜中佔居榜首,帶來的社會危害極大。那麼,高空拋物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僅僅還是民事責任部分,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還要擔負刑事責任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的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話題三:破壞生態環境

最好的時光在路上,出遊、探險、獵奇成為很多人假期的選擇,對於旅遊者在戶外旅遊期間,因其個人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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