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家感嘆是個多事之年,年頭因疫情肆虐,夏季各地雨水成災,使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帶來了不同的影響,這樣下來債務清理提到日程上的情形,已經是越來越多。
我們提供法律服務的單位,在清理債務的過程中,就遇到了積累對方拖欠數年的貨款,債務人一直不能支付,對方公司雖在經營未到資不抵債,但是是負債虧損維持,經營狀況不好,面對這樣情況,我們服務的單位老總找到我們,作為債權人應該怎麼樣處理呢?
看到這裡也許我的同行,或有過訴訟清理債務經驗的人員,會說這不很簡單嗎,到法院起訴然後申請強制執行,不就解決了,事情不是如此簡單。
我想很多作為債權人個人或企業,向法院起訴也告了債務人,判決書也拿到了,強制執行也辦了,但是所欠的款項還是遙遙無期在等待,往往在這一年年等待中,欠債的一方,對外負債就像冬天的雪球一樣,越來越大了,甚至有一天大到債權人當初都想像不到,譬如註冊資金不到1000萬元的公司,實際資產僅僅有幾百萬元,對外負債已達幾個億,這時候唯一選擇大都是破產清算,債權人受償比例最多就是百分之幾。
當得知債權登記這個消息後,有的債主手上只有欠條,有的債主手上只有合同或部分送貨單,有的手上只有一份不完整的決算單等等,可惜這些材料清算管理人都不認可你的債權,你需要向法院起訴,取得法院的生效文書,一百萬的債權起訴等費用花去了幾萬,結果債務人破產清算受償比例百分之幾的情況下,一百萬的債權可能拿到手也就只有三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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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那些欠款企業,債權人清理債務應該如何有效去處理呢?
◆第一步,對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譬如到期的貨款、借款、工程款等,逾期未付的,不要聽對方任何延期支付的解釋與不立即支付的和解,應立即向法院起訴,取得法院判決的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
◆第二步,拿到法院生效文書後,在法定的履行期滿後,對方仍然不履行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的約定,立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步,在法院強制執行都不能達到目的,那就不要再等待債務人大翻身,或債務人意外發財了,準備向法院提出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清算償債,否則等到資不抵債時,債務人的負債在增加,你的債權就在縮水,直到最後你100萬元的債權拿不回來1萬元,都有你那悲傷的可能。
看到這裡有的會有疑問,不是說企業破產需要資不抵債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嗎?那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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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的法律相關規定,作為債權人不需再等到債務人資不抵債,甚至資產遠遠少於負債的時候,等待破產清算償債,債權人主動出擊,準備以下材料儘快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償債:
1.申請書。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說明債務人拖欠申請人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已符合破產條件,申請人因此以債權人資格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2.申請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身份證明。
3.債權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情況並附相應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呈持續狀態的有關證據。
5.審計報告。譬如債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存檔的審計報告。
機會,從來不是等來,而是在合適時機抓住了,就是千載難逢的機遇,希望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對自己辛苦取得收益,都能如願獲得,而不是隨風而逝的得不到償付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