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實現豁免財產目的,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一直以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台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與此同時,國家層面也一直在探索和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如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出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要求「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我以後還能再借錢嗎?」「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後,我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在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過程中,社會上有不少人則擔憂「有心人」藉助制度逃避債務。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社會已經構建完成良好的信用制度,而中國的信用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如貿然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會誘使「有心人」變壞。
現階段社會還存在大量民間借貸糾紛,在推行個人破產制度之前需考慮人性。個人破產被很多人戲稱為「賴債」,雖有失偏頗,但對個人而言的確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個人申請破產之後獲得的債務豁免,對債權人無疑是不利的。尤其是遇到經濟不景氣時,人們會更多地申請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人,不是在保護老賴。有不少專業人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充斥著人性的光芒,體現了「法律不為難老實人」的精神,是對個人的保護,是踐行人民為中心的偉大實踐,應理性看待,不要恐慌。個人破產制度會讓一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免受「老賴」限制,依法給予一次「東山再起」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繼續賺錢還債。個人破產制度本身並沒有問題,但真正值得關注的是那些惡意逃避債務的「有心人」。
下一步,個人破產制度對惡意逃廢債行為應有明確的反制措施。目前,法院執行程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就屬於個人破產制度中的限制措施,為執行程序在沒有個人破產法情況下提供了制度借鑑。應該說,個人破產制度作為一項有效的債務清理機制,能制度化解決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徑,也能確保債務人的財產受到全面調查,並發揮債務清理機制預防和警示風險作用,警示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代價,防止縱容過度負債情況發生,同時彰顯鼓勵創業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