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路個人破產制度 誠信債務人有機會「重生」

2020-12-23 金融界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柳文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提出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實現豁免財產目的,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指引》明確,以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區分「老賴」和「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前者強制執行,給後者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對誠信債務人,法院可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給予相關費用補貼等;對債權人,法院引入更多調查手段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保護債權人正當合法利益。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臺個人破產法。現實中,一部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喪失再融資、再創業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浙江創業創新熱潮迭起,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缺失,創業者一旦創業失敗,就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

「個人破產制度能夠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有利於債務人重獲『新生』。」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任一民認為,通過個人債務清理和破產制度,可以保護破產人自由財產,對債務人進行拯救,恢復其生產經營能力。

個人破產制度,對債權人有何意義?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負責人鞠海亭表示,對債權人至少有3項保障。一是摸清財產底數。由於法院案多人少,財產調查未必最為詳盡,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管理人,可多渠道調查債務人財產,最大可能摸清財產底數。二是債權實現確定性。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能明確債務人到底欠了多少債,債權人可以知曉自己能獲得多少比例清償。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對法院的制約,有利於取得債權人對調查結果的信任。

對誠信債務人「破產保護」,對於惡意逃廢債如何進一步遏止?浙江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認為,打擊惡意逃廢債需要從正反兩方面進行:一方面,建立財產登記和查詢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完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配套法律制度,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

浙江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有序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推動配套制度完善,通過政府法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積極穩妥地推進個人破產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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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簡稱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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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破產制度探索提速。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這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債務人的「誠信」是制度運行的前提基礎,如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為激勵和引導相關利害關係方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予以相關費用的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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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江蘇、廣東等地的個人破產試驗也都在按照高院總體的計劃在積極推進之中,為誠信而不信的債務人徹底解決了自己無法解決的債務問題和生存困境,通過5年左右的限制期,如果在觀察期裡沒有發現有不誠信行為,債務人將會成功獲得限制解除,恢復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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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供給不足,個人破產如何破冰? - 人民法院報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輿論認為,這是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轉變。    從2018年開始,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積極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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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深圳之後,又一地區發起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昨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開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而針對債權人,法院將引入管理人等手段,更加徹底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維護債權人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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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評線】潮評|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發揮債務清理機製作用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實現豁免財產目的,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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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認,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在全國各地緊鑼密鼓地試點運行,個人破產法制度的推行對於推動我國全面依法治理、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公民個人的擺脫債務危機提供機會、為解決參與分配製度的局限性以及為化解目前大量執行不能案件而暢通退出路徑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 個人可以破產!又一地宣布了
    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該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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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信】個人破產是「老賴」的「避債天堂」嗎?這意味著,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個人破產是「老賴」的「避債天堂」嗎?然而,從立法程序啟動伊始,個人破產制度就引發了不少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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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破產制度作為破產法的「半壁江山」,公眾對其的關注度正隨著各項制度的出臺逐步升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的《工作指引》以及稍早前落地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都明確了具體考察期。換言之,考察期之後,債務人就可「無債一身輕」。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個人破產制度仍有諸多細節值得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