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到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一直以來,創業都有著巨大的風險,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
個人破產制度則有機會讓這些人得到債務豁免,不用再苦惱砸鍋賣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了。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這項制度從國家頂層制度設計,到深圳率先於今年6月2日推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再到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多個地方都在積極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工作指引發布後,浙江接下來還要怎麼做?
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
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
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對「個人破產制度」這個新事物,大家糾結最多的是——破產之後欠的錢還用不用還?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很清楚的: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破產期結束後,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個人參與市場活動,可以將其視為最微觀的企業。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將徹底改變債權債務觀念。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個人創業創新。
相信在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人會更願意選擇創業這條道路。也希望在未來能幫到更多用心經營、誠信守法的創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