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誠信債務人有機會重獲「新生」

2020-12-27 浙江新聞

  浙江在線12月4日訊(記者 錢禕)讓誠信債務人有機會重獲「新生」。12月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提出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指引》的出臺,意味著我省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創業創新熱潮迭起,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也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還會無限轉移到個人與家庭,給一些非法融資渠道創造生存空間。

  去年10月,溫州辦結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蔡某擁有一家企業的少量股權,既不是大股東也不是實際經營者,但因為企業破產後不能提交完整的帳本帳冊,導致他與大股東共同對企業的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後,蔡某如實報告了自己的財產狀況,獲得4名債權人的有條件減免,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卸下沉重的債務負擔。

  「在當下的經濟活動中,一些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往往以股東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還有一些企業法人、股東財產高度混雜,公司與個人債務難以區分。」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8年底以來,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溫州、台州、麗水遂昌等地逐步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截至今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辦結147件,涉案債務總金額2.027億元,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16.53%。

  《指引》明確,我省以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區分「老賴」和「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前者強制執行,給後者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對誠信債務人,法院可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給予相關費用補貼等;對債權人,法院引入更多調查手段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保護債權人正當合法利益。

  「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我省將穩妥有序地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的公職管理人、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推動個人破產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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