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立之道——浙江探路個人破產制度的「罪與贖」

2021-01-12 中國新聞網

浙江省高院副院長徐建新接受中國新聞社浙江分社視頻專訪。 張茵 攝

中新網杭州12月29日電(記者 郭其鈺)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纍纍無法償還,卻不能以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長期以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中國破產法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很多個人債務問題無法真正化解。

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個人破產是其中應有之義,暢通此類案件依法退出路徑也勢在必行。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推動具有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提供一條「出路」,使其獲得「新生」。

破局:「半部破產法」亟待完善

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基礎設施,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共同構成一個國家完整的破產制度。中國早在2006年就頒布企業破產法,但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卻遲遲沒有推出。

「我們傳統觀念對破產比較忌諱,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也不夠完善。實際上發達國家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先有個人破產再有企業破產。」浙江省發展改革委財金處處長傅文軍認為,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和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對矛盾。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市場活躍度高。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債務人由於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不可抗力原因陷入債務困境,但因無法申請個人破產,喪失了再融資、再創業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和經濟發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建新接受中新網專訪時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自然人的債務案件長期積壓在司法機構,導致執行難問題非常突出。此外,還有一些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普通個人無法受到破產法律保護,很多債權債務糾紛甚至發展成了社會問題。

「個人破產制度最重要的一個意義,就是可以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脫離債務枷鎖、東山再起的出路。」徐建新解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還可以保護破產人的自由財產,對債務人個人進行拯救,恢復其生產經營能力。

早在2018年,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便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試點,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進行有益探索。

在溫州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中,蔡某作為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因無力償還承擔連帶責任的214萬元債務,經法院裁定可適用執行的特殊程序,對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

此案被稱為全國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雖不能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做簡單類比,但在個人破產領域具有裡程碑意義。

破冰:問道個人破產的「罪與贖」

個人破產制度良好的實施結果應當是允許誠信、善意的債務人破產,讓真正的「老賴」繼續受到法律制裁。

浙江省高院召開相關新聞發布會。浙江高院 供圖

浙江高院民五庭負責人鞠海亭介紹,此次出臺的《指引》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流程,旨在將債務人區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即「老賴」;一種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確實不具備履行能力。

「如何進行甄別,主要措施是『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鞠海亭表示,該項制度在拯救「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的同時,也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將「老賴」擋在門外,不允許其利用個人破產制度來逃廢債。

如台州法院在試點辦理案件中,對於有失信行為及不配合債務清理行為的,均終結清理程序,交回執行部門恢復強制執行措施,加大打擊逃避債務清償的力度。

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指引》則給予充分的制度激勵,如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債務人可免納入「老賴」,免予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並從破產專項資金中列支相關費用補貼,以及保留其「生活必需品」。

在個人債務重整具體實踐中,麗水遂昌法院通過引入第三方戰略投資者對債務人進行融資,既讓債權人早日實現債權,又拯救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遂昌法院受理的蔡某寶個人債務重整申請,審查其無規避執行行為後,召開債權人會議。通過協商,蔡某寶與各債權人達成初步重整方案,2名親友債權人放棄了債權,其餘4名債權人同意只需受償剩餘本金的一半,並放棄利息。

之後,蔡某寶通過稠州銀行「重整貸」項目融資30萬元,親友籌集10.8萬元,一次性清償了約定的債務,債權人也按約免除了剩餘債務。

「引入第三方融資來讓原本已喪失履行能力的債務人恢復履行能力,從而促使債權人在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接受債務重整方案。」遂昌法院院長陳裕琨說,該制度在破解法院執行難、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均有明顯實效。

破立:個人破產立法再進一步

當前,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個人破產已經到了立法的「前夜」。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要求「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據我們了解,浙江法院的相關試點和實踐探索起到了星星之火的作用。目前全國各地以不同方式探索債務清理工作,已經形成了一定聲勢。」徐建新說。

關於《指引》的基本理念,浙江高院民五庭副庭長王雄飛將其比喻為「掛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意的『鉤子』上的一部類個人破產立法」,說明在個人破產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下,債權人與債務人意思自治在個人債務清理中的重要性。

「但我們目前開展的個人債務重整隻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因缺乏法律制度支撐,個人破產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產免責等,還只能取決於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表決機制存在局限。」王雄飛說。

在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任一民看來,浙江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需要在現有破產、執行等相關法律框架內開展,同時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又是一項全新規則,如果不能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實踐探索、創新,將無法發揮該項制度的真正作用。

「《指引》將『依法合規』和『鼓勵探索』作為該項工作開宗明義的兩個重要原則,原因也正在於此。」任一民說,專業、富有經驗的管理人能夠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配合法院依法合規地辦理好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此外,任一民認為,引入公職管理人制度應是未來個人破產制度的大趨勢。「公職管理人在清產核資、債務核查工作開展、協同各部門工作推進等方面都有獨特優勢。」

在個人破產府院聯動機制方面,傅文軍表示,下一步將積極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在財產登記、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優化個人破產的制度環境。

對此任一民從管理人角度提出了期望,「在浙江全省範圍內建立起常態化府院聯席會議制度、長效化府院溝通協調機制、日常化府院聯絡工作機制,使府院聯動機製得到更落地的實施。」

而隨著相應配套制度不斷完善,個人破產立法或指日可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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