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對房貸的影響是什麼?

2020-12-23 和訊網

這一次,又是深圳!

據財聯社4月30日報導,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已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

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味著立法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接下來還需要經過國務院、全國人大等程序。

破產法,無論是對於企業法人還是個人,不僅僅意味著破產清算,更意味著保護。個人破產法不再「一棍子打死」正當經營的破產法人或誠信個人,這對於當下財產登記制度和徵信制度正逐步完善中的中國,意義重大!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表示,此次立法將樹立基本價值導向,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同時,現實中,還存在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而引發的矛盾。「這是此次立法難點之一,希望能全面規範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並注重公平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任彤說。

個人破產法的由來

最早個人破產的概念,起源於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法典》規定: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其妻子、子女變賣為奴隸,直至還清債務為止。

但那時的債務破產執行制度(並非個人破產法)具有明顯的野蠻性,僅僅只適用於奴隸制社會。

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法雛形,始於1244年頒布的針對商人階級破產的《威尼斯條例》。

當時的破產人管理制度允許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財產或人身,完善了財產扣押和分配製度。

不過以上兩種制度和條例,都明顯帶著「破產有罪」的偏見。直到上世紀8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信貸消費擴張,違約風險隨之擴大,人們也逐漸對超前消費、破產等概念的看法變得中立起來。

為了防止這種風險,1978年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有關個人及企業的破產法,並適用於所有的的破產案件。

那中國呢?在2004年全國人大正式審議新破產法草案時,由於當時「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還不完善」,草案中並沒有個人破產方面內容,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一直沿用至今。

為什麼我國需要個人破產法?

信貸消費在我國的高速發展,使得我國的居民槓桿率和債務壓力大增:

今年3月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底,銀行卡應償信貸餘額為7.59萬億元,同比增長10.73%;蘇寧金融研究院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我國居民部門的槓桿率為55.8%,相較於2018年末上漲3.7%。

負債意味著加槓桿,而槓桿超過一定程度的話,就會壓縮消費。據《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9)》估算,居民槓桿率水平每上升1%,社會零售品消費總額增速會下降0.3%左右。

經濟想要繁榮,想要增長,必定需要適當的負債,但為了防止大規模資不抵債而造成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出臺個人破產法。

但是中國家庭對於消費和經營信貸需求並不多,政府唯一擔心的就是房貸的穩定。

個人破產對於房貸的影響

1、深圳樓市泡沫再起,一旦泡沫破滅,房價大跌,房貸斷供,無數房奴將會「破產」,屆時如果沒有一個個人破產制度來保護這些剛需的話,可還行?

有市場觀點猜測,國內推動個人破產法,很可能就是在為樓市擠泡沫做準備!但仔細想想,其實不無道理。

2、對於炒房客來說,別想著萬一資金鍊斷了就直接申請破產就完事了。成熟的個人破產法有一定的觀察期。在觀察期內,收入和財產都要拿來還債,很多消費也是被限制的。

比如香港個人破產法的規定觀察期是4年。4年期間,債務人收入除了維持基本生活保障外,剩下所有超過部分都需要用來還債。

3、參考國際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有一個概念叫債務保留期限。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這段時間誠心誠意還債,如果時限到了,剩下沒還完的債務就免了。

如果你是一名誠信納稅人,但由於破產而無法償還房貸時,你將得到個人破產法的保護,比如原本需要償還30年的房貸,或許只需要花不到30年的時間償還部分債務或相關費用即可。這對於房奴來說,極端情況下至少有個退路。

比如根據臺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個人破產案件終結時4年內清償了4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5年內清償了3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以此類推。

4、如果個人破產法正式頒布的話,對於剛需也有一個最後的退路,因為個人破產法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它的目的不是為槓桿兜底,而是為了保護弱勢債務人群體,而剛需正是最大的債務人群體。

個人破產法效果如何?

凡事都是雙刃劍,個人破產法實施的同時,也會面臨更多問題:

1、個人破產法保障範圍的調整。如果擴大保障範圍,意味著有人會鑽空子,濫用個人破產賴帳,這會引發信用風險;如果保障範圍縮小,會使得應該保護的人得不到保護。

比如2005年美國修改個人破產法,提高了破產費用、取消了住房豁免,嚴格限制了破產申請範圍及適用程序,導致許多房貸債務人得不到破產保護,待售房屋數量上升而房價下跌。

2、在個人破產法保護下,個人的債務風險將由銀行等債權人來承擔,而銀行的爛攤子又要由清算公司、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來處理,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整體金融體系的風險。這意味著風險並沒有消除,只是轉移了。這些債務怎麼處理,需要監管層的管理藝術。

3、如果個人破產從房貸擴展到消費貸、經營貸以及其他貸款的方方面面,這可能將刺激超前消費。當然消費會有利於經濟,但其中的槓桿怎麼控制,也需要解決。

4、在我國徵信制度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然後申請破產,逃避債務,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結語

個人破產法在中國這種複雜的經濟環境下,推行和實施註定困難不小,但也並不意味著操作空間沒有。究竟效果如何,時間可以告訴我們答案。

來源:南方網、小白讀財經、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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