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覽宋朝歷史,文盛武衰可謂其突出的時代特徵,如南宋學者呂祖謙評說:「文治可觀而武績未振,名勝相望而幹略未優。」(《宋史》卷434《呂祖謙傳》)在中國歷史上,宋代雖然經濟、文教空前昌盛,並且域內的統治秩序也相對穩定,但與此同時,其在與少數民族政權對峙中卻出現長期被動挨打局面,北宋、南宋先後都亡於邊患。這種呈現顯著反差景象的格局,亦如元代史家所評說:「宋恃文教,而略武衛。」(《宋史》卷493《蠻夷—·序》)而若對其成因細加考察的話,不難發現宋朝的治軍特點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值得深究。
1.宋朝的過度制衡原則與治軍特點
眾所周知,脫胎於五代兵變建國的宋朝,為了重建國家秩序並維護統治穩定,充分汲取以往多年軍閥戰亂、皇權淪落的教訓,厲行強化中央集權。為此,宋朝在制度設計上刻意推行分權制衡的原則,力求防患於未然,宋人即稱「事為之防,曲為之制」(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如對最高中樞機關實行分割,以宰相掌管最高行政機關的中書(後改稱三省),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負責最高軍務的樞密院,「對持文武二柄」(《宋史》卷162《職官二》),互相牽制。與此同時,宰相與樞密使通常各設二名,其下又分別設置多位副職,使參與決策的宰執大臣擴大至十人左右,就此抑制了臣僚專權局面的出現;再如對於較為重要的中央機構,多重疊設置,在地方大區的路級建制分立多個平級機構,互不統屬,在州郡一級則特設通判一職,與知州並列等等,以彼此掣肘分權;又如實行官職與差遣分離的制度,將原本大多數官職虛化,僅保留其不同官階與俸祿的標誌,而使用差遣的方式委派官員掌管各級機構的事權,史稱:「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宋史》卷169《職官九》)「六部名存實亡,諸司紀統不正。」(呂喬年:《麗澤論說集錄》卷9《門人所記雜說一》)實行這種名實脫節的規制,顯然有利於隨意調動人事,使官員難以久留其位,也就難以坐大勢力。還值得特別提到的是,宋朝高度重視並充分發揮監察系統的功能,對百官隊伍進行監督、約束,即使高官大臣也往往有所忌憚,這些在中國歷史上都顯得非常突出。如北宋中後期御史劉摯所說:祖宗以來,大臣若觸犯公議,一有臺諫彈劾,則無人能安其位而不去職(《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64)。諸如此類分權制衡原則的表現,在宋朝不一而足。
宋朝制度設置上普遍存在的制衡原則,在軍事系統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可謂達到空前絕後的地步。概括而言,其主要內容有:其一,對最高軍事決策權的切割。在宋朝大多數時期,朝廷凡遇軍事決策,一般由中書、樞密院大臣分別提出建議,最終由皇帝裁決,所謂「每朝奏事,(樞密院)與中書先後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祖宗亦賴此以聞異同,用分宰相之權」(王明清:《揮麈錄》後錄卷1)。這種軍事決策上的制衡原則,意在防止權臣染指軍權,這一狀態到南宋後期才發生變化。其二,將調兵與統軍權分立。樞密院有調兵權,卻不掌管軍隊,如北宋統軍權歸禁軍三衙機構,南宋初統軍權歸御營司,以後則由大戰區的都統制司、制置司、宣撫司等統管,從而構成調兵與統軍權之間的制衡。如宋人指出:「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京師之兵總於三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上下相維,不得專制。」(範祖禹:《範太史集》卷26《論曹誦札子》)其三,使統軍權趨於分散。宋初,軍隊由殿前司、侍衛親軍司兩大統帥機構分管,其正副帥職位高權重。隨後,宋廷先將以上正副職架空,繼而將侍衛司下的馬軍、步軍司分立,與殿前司形成「三衙」鼎立格局,使統軍權進一步分散。其四,用監軍掣肘將帥。宋朝凡出徵作戰,主帥之外必設監軍,監軍官位雖不算高,但卻有監督之權。北宋中後期,宦官還參與監軍甚至領兵,進一步牽制將帥行動。另外,軍中又有走馬承受公事一職,多由宦官擔任,「以察守將不法為職」(《宋史》卷467《宦者二》)。其五,文武相制。宋太宗朝開始在樞密院中兼用文武,以互相牽制,北宋中葉以後,則進一步以文臣取代武官(陳峰:《從樞密院長貳出身變化看北宋「以文馭武」方針的影響》,《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同時,宋仁宗朝以後,「以文馭武」方針盛行,文臣不僅主導樞密院決策,也掌控各地軍事指揮權,如宋人所說:「不以武人為大帥專制一道,必以文臣為經略以總制之。武人為總管,領兵馬,號將官,受節制,出入戰守,唯所指麾。」(劉摯:《上哲宗論祖宗不任武人為大帥用意深遠》,《宋朝諸臣奏議》卷65《百官門》)南宋時期也大致如此,文官大臣往往出任重要戰區的統帥,宋高宗朝還規定:「每路文臣為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總一路兵政,許便宜行事,武臣副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6)此外,在軍隊部署上,宋朝長期實行「內外相制」規則,即:將大約半數軍隊駐守於京畿,其餘分布於外地,以互相制衡,「使京師之兵足以制諸道,則無外亂;合諸道之兵足以當京師,則無內變」(《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27)。又常將各地駐軍換防,並調換主官,使將帥「不得專其兵」(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53《兵考五》)。
由上可見,宋朝在國家制度設計中,貫徹制衡的原則,以防範尾大不掉局面的產生。其中圍繞兵權所推行的制衡原則,又尤為突出,就此形成了管控過度與過細的鮮明治軍特點。如宋太宗選拔將領的標準,即重視其是否具有「循謹」的特點:「朕選擢將校,先取其循謹能御下者,武勇次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5)宋真宗又對此進一步細化,其御製武臣「敕七條」規定的內容,要害在於修身、守職及所謂威嚴三項,強調武將應有循謹、本分和管束部屬的能力,卻無一條涉及果敢用兵等要求(曹彥約:《經幄管見》卷4)。
2.宋朝治軍特點的影響與得失
宋朝治軍特點的產生,是伴隨立國以來朝政發展形勢所形成的。在兩次北伐遼朝失敗後,在內外多種因素影響下,宋太宗統治集團放棄了「大一統」帝國的追求,轉而以穩定內部秩序為施政主軸,以文治建設成就為主要目標,由此確立了「崇文抑武」的治國理念和價值觀(參見陳峰等:《宋代治國理念及其實踐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與之相輔相成,宋朝軍隊的定位與宗旨演化為維持域內統治和對外防禦,主要職責是鎮壓內亂,而非與塞外強敵爭鋒,邊防戰略遂定型於保守防禦。正因為如此,其治軍特點轉向嚴控,而不在於發揮效能。就宋朝治軍特點的實際影響而言,顯然具有鮮明的「雙刃劍」效果:一方面滿足了內政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則制約了邊防能力的提升,可謂得失兼有。從正面成效來看,主要有以下三點:
其一,這種特點有利於牢固控制兵權,有效地抑制了地方割據、武夫幹政乃至兵變奪權因素的發酵,從而維持了統治秩序的長期穩定。如北宋人已指出:「此所以百三十餘年無兵變之故。」(範祖禹:《範太史集》卷26《論曹誦札子》)
其二,極大地壓制了軍功集團與武將勢力,鞏固了文官士大夫的主體地位和權威,從而確保內政路線的長期不變。在此局面下,相較於以往王朝,宋朝帝王受到士大夫群體的約束較多,大都難以達到肆意暴虐的地步,特別是不敢任意殺戮官員,這就有助於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
其三,遏制了窮兵黷武現象的發生,從而在較大程度上減少了因內戰而對民眾造成的破壞影響,有利於經濟社會、文教科技的持續發展。兩宋三百餘年間,內戰相對較少是不爭的事實,這就使宋代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域內穩定環境,有助於各項建設的展開和百姓安居樂業。
就消極後果而言,管控過嚴、過細的治軍特點,直接影響到宋代軍隊效能的正常發揮,其表現主要也有以下三點:
其一,將帥處處受到掣肘,難以發揮主觀能動性,也就無法進行積極、靈活的運動戰,從而極大地降低了軍隊的戰鬥力。如北宋前期官員已指出:「兵勢患在不合,將臣患在無權。」「近代動相牽制,不許便宜……勇敢無所奮,知謀無所施,是以動而奔北也。」(《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卷44)
其二,軍事將領能力弱化,兩宋軍中可謂庸將多而良將少。典型者如宋太宗朝曹彬、潘美等將帥在北伐中的消極表現,宋真宗朝河北大帥傅潛的「畏懦無方略」(《宋史》卷279《傅潛傳》)。宋仁宗朝眾多將領更表現得庸碌無為(參見陳峰:《北宋武將素質的整體考察》,《文史哲》2001年第1期),以後的情形也大體類似。而像狄青、嶽飛及餘玠等名將,不僅鳳毛麟角,且大都遭受猜忌、排擠,難以善終。
其三,這種治軍特點落實到邊防上,則造成宋軍喪失如漢唐軍隊長驅出塞作戰的能力,只能固守消極防禦作戰,被動應對、挨打。如宋人所指出:「及乎賊眾南馳,長驅深入,鹹嬰城自固,莫敢出戰。是漢家郡縣,據堅壁,囚天兵,待敵寇之至也。所以犬羊醜類,莞然自得。」(《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這就使兩宋難以有效抵禦北方遊牧政權軍隊的進攻,從而導致邊防長期陷於困境,最終先後亡於邊患。
反觀以往歷史上,秦、漢、隋、唐等中央王朝因崇尚「大一統」觀念,故施政具有文武並重、內外兼治的傾向,軍事徵伐成為重要的統治手段,軍隊扮演著對外積極防禦,乃至於開疆拓土的重任。於是,為防範兵權失控而要求將領服從皇權,固然依舊是治軍的要害,但卻並未成為僵化的教條,更不會過度用制衡手段束縛將帥的手腳。也就是說,這些大一統王朝的治軍特點是注重實效與軍力發揮。當然,歷史都有兩面性,在宋代以前的歷史上,當統治者窮兵黷武之時,連年戰爭也給民眾帶來不盡的災難,漢代樂府詩《戰城南》、曹操《蒿裡行》及杜甫《兵車行》之類的詩,就揭露了兵燹戰亂的無窮危害。
其實,呂祖謙所感嘆的「武備不振」,主要是指邊防困境的問題,而若從更全面的視角來看,宋朝域內統治的長期穩定,也離不開軍隊發揮的作用,即如南宋人所總結:「漢唐多內難而無外患,本朝無內患而有外憂。」(呂中:《宋大事記講義》卷1《序論》)歸根結底還在於宋朝選擇的發展道路不同於以往,因此形成的治軍特點可謂得失兼有。不過,宋朝留下的歷史經驗教訓依然深刻,為後世留下了醒目的覆轍。
(作者:陳峰,系西北大學歷史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宋代治軍理念與朝政關係研究」〔18AZS009〕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