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電子送達中「受送達人同意」的認定

2021-01-08 澎湃新聞
最高院:電子送達中「受送達人同意」的認定

2020-08-18 17: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廣西高院 今天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的通知》

(法[2020]105號)

三十五、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條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受送達人同意:

第一,明確表示同意,即主動提出適用電子送達或者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二,作出事前約定,即糾紛發生前已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作出約定,但此時需考察送達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為表示,即在起訴狀、答辯狀中提供了相關電子地址,但未明確是否用於接受電子送達。此時一般應向當事人作進一步確認,明確該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於聯繫還是接受送達。當事人僅登錄使用電子訴訟平臺,不宜直接認定為同意電子送達。

第四,作出事後的認可,即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接受送達後,又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認定已完成的送達有效,但此後不宜再適用電子送達。

相關案例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7)浙8601民初943號

2015年7月25日,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小貸公司)與陳壯群在線籤訂《網商貸貸款合同》,約定借款及相關雙方權利義務。其中,合同特別約定:對於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陳壯群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籤約時輸入支付寶密碼的支付寶帳戶綁定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並同意司法機關採取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

此外,陳壯群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於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執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時,陳壯群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合同籤訂後,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但陳壯群未依約還款付息,故阿里小貸公司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12368訴訟服務平臺,向被告陳壯群支付寶帳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平臺系統顯示發送成功。陳壯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2019)最高法民申387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甘肅源祥公司住所地張貼開庭公告,並向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簡訊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該簡訊並申請延期開庭。同時,甘肅源祥公司在二審上訴理由中稱未能參加一審庭審的原因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

由此可見,甘肅源祥公司知曉一審開庭時間,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簡訊真偽而導致耽誤參加庭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判決以甘肅源祥公司可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屬於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為由,認定一審送達程序合法,並無不當。

@廣西高院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原標題:《最高院:電子送達中「受送達人同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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