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央視新聞一條話題上了熱搜#央視評代孕棄養法律道德皆難容#。前有代孕媽媽遭「退貨」,後有某明星疑似代孕欲棄養,曝光錄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煩死了」更令人憤怒。
代孕在我國被命令禁止,其對生命的漠視令人髮指:包生男孩代孕者懷上女孩會被強行打胎;胎兒如存缺陷或被丟棄...如此踐踏底線,法律難容,道德難容!#央視熱評#
評論區裡關於是否開放代孕討論的十分激烈,支持者認為這是生育自由,反對者認為這是把女性和孩童物化。還有的人認為「代孕」和自己很遙遠,果真如此嗎?我們從醫學、社會倫理、風險、法律四個方面來分析下這個情況。
美國生殖醫學會的建議,只有當確實存在醫學問題,妨礙預定父母自行妊娠,或會給女性或胎兒帶來重大的死亡或損害風險時,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所以在這個前提下,明確了很多具體情形,比如:
先天性或獲得性子宮缺如(沒有子宮)
重大的子宮異常,比如不可恢復的Asherman症候群
反覆妊娠丟失的單角子宮
母體患有妊娠的醫學絕對禁忌證,比如肺動脈高壓
存在未識別的子宮內膜因素,比如之前儘管移植了優質胚胎,仍出現多次不明原因的IVF失敗等。
這些名詞是否看起來生澀難懂?這裡面提及的適應症在醫學裡都屬於很嚴重的情況,簡單來說:一定要到了這個女性徹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
所以一些單獨因為不想經歷十月懷胎的女性,而生育功能正常的話,恐怕是達不到適用代孕的標準的。代孕是為了幫助不孕夫妻的醫學問題,並不是為了滿足個人想實現「生育自由」的途徑。
如果實行代孕,那有多了很多倫理問題,比如孩子是由代理孕母的子宮出生的,代理孕母是孩子社會屬性的媽媽,但親生母親目前提供了卵子,這是遺傳屬性的媽媽。
如果是卵子和子宮都是孕母提供的孩子,和自己法律上的媽媽無直接血緣關係,到時更像「後媽」。
如果代孕商業化,所有的女性和孩子都將是商品化,商品化更可怕的一個問題——售後。如果出現代孕的孩子不符合自己的外貌要求或者有殘疾,大量棄養的情況將會出現。這是否又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印度有「世界代孕工廠「之稱,截止2012年,每年在印度出生的代孕嬰兒達到25000個,這些孩子現在何處,是否被父母很好的照顧,不得而知。
有人又說了,只要是不孕夫妻雙方和孕母知情自願即可。但是這個自願又如何去定義?為了給家裡的孩子湊齊學費,算不算自願?為了幫無勞動能力的丈夫分擔家裡的開支算不算自願?類似於「賣卵」的灰色交易,究竟算不算自願?
這類灰色產業無法保證消費者或者是勞動者的權益,一旦出了問題是沒法處理的。特別是懷孕周期長,孕母和胎兒的健康無法預測,機構和組織本身就在法律縫隙中存在,屬於陽光照不到的地方,更沒有辦法去維護自己和被當成商品的孩子的權益。
我想起前幾年有曝光,「大學生賣卵」因取卵感染,大出血,最終命喪手術臺,每一顆卵子上面都帶著人血!
我國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整個非法代孕產業鏈所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遺棄罪、詐騙罪、非法行醫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實踐中依據具體情形來判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這塊沒啥可討論的,違法就是違法。
所以在以上情況裡,均無法保證,所以開放代孕,每個女性都是受害者而並非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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