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張希倩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核心期刊34#法學34#原創首發34#上海法學研究25
張希倩 上海市現代物流學校教師,法律碩士。
A
BSTRACT
內容摘要
眾籌是一種新型的網際網路商業融資模式,是通過融集多數個人或者企業的小額資金來完成某種項目。它是以網際網路為載體,通過眾籌平臺使得投融資雙方發生法律關係,相應地,在融資過程中,也會出現投資方、融資方相關的糾紛,而解決糾紛的依據就是眾籌融資雙方的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個人或者小微企業而言,通過立法來明確眾籌融資合同的合法性意義非凡,這不僅有助於提高個人或者小微企業融資的成功率,而且也有利於解決投融資雙方的糾紛,進而推動整個項目的發展。眾籌融資在我國出現的初期,人們對眾籌的爭議頗多,其理由是人們對眾籌的融資特點存在誤解,質疑眾籌融資這種商業模式的合法性。爭議一直存在,但是,眾籌融資依然活躍在市場交易模式中,實踐中一些通過眾籌融資來成功發展音樂項目的案例,證明了眾籌融資在推動音樂產品交易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國外很多國家多數都是通過網際網路金融的立法來規範並監管網絡的金融秩序。雖然,我國目前沒有確立眾籌融資的合法性的法律制度,但是卻出臺了一些相關文件來規範眾籌融資。鑑於眾籌融資有利於中小企業或者個人積累資金,而網際網路眾籌過程中又面臨著諸多風險,所以,我國從立法的根本上確認眾籌融資的合法性和監管制度意義重大。
關鍵詞:眾籌融資 音樂產業 眾籌融資合法性 法律規制
世界經濟的主要特徵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世界各國在發展本國經濟的同時,也十分重視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代表著一個國家的靈魂,是一個國家的精神支柱,而作為文化產業之一的音樂產業,則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時代,如何利用網絡平臺,通過眾籌融資來推動音樂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過去,音樂產業的交易模式普遍都是音樂創作者與唱片公司或者歌手進行私下交易。但是,這種私下交易模式導致許多問題,因為大多數交易都是圈內人對圈內人的交易。比如,如果音樂詞曲作者認識音樂圈內的人,則可以通過現實買賣來實現音樂作品的交易。但是,如果,一些音樂作曲家和詞作者不認識音樂圈內的人,或者認識的圈內人較少,則導致其音樂作品無法通過私下交易的方式來出售。這就造成了很多優秀的音樂作品無法進入市場,走進公眾的視野。對於音樂產業來說,這是一種損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網際網路的崛起,人們通過網絡平臺來進行工作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越來越多的音樂創作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來展示自己的音樂作品,唱片公司或者公眾也可以通過網絡來選擇自己中意的作品來與音樂創作者進行網絡交易。這就使得更多的音樂作品可以進入公眾的視野。眾籌就是在網際網路的背景下出現的一種新型商業模式。
眾籌是一種融資模式,是大眾融資,眾籌融資是網際網路金融中具有獨特性的一種類型。眾籌融資是通過網絡平臺為項目發起人籌集資金,音樂詞曲作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向公眾展示自己的音樂作品,同時公眾通過網絡平臺也可以關注到自己喜歡的音樂作品。當音樂作品在網絡上得到廣泛的關注後,音樂詞曲作者就可以通過網絡上公眾的支持來獲得其需要的資金,進而發展自己的音樂作品甚至可以利用獲得的資金來進行創業或者從事某種活動。但是,眾籌並不是沒有回報的商業模式,公眾在網絡上通過提供資金的方式來支持音樂詞曲作者,相應地,音樂詞曲作者也會提供給公眾不同程度的回報,這種回報不僅僅限於物質上的回報。
雖然,眾籌融資為音樂產業提供了新型的資金注入模式,幫助音樂創作者獲得所需要的資金來發展音樂作品。但是,本文認為,有關眾籌融資方面的問題也有很多。比如:關於眾籌融資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眾籌融資易受到現有法律的限制;在用網絡平臺眾籌的情況下,音樂作品的創作者把音樂作品放到網際網路上,使其音樂作品赤裸裸的暴露在公眾面前,原詞曲作者的創意容易被別人盜用,進而導致音樂詞曲作者的版權得不到保護;而且在網絡的環境下,也無法完全保證眾籌融資的發起人具有較高的誠信度;有些眾籌者不斷觸碰監管底線而導致風險,進而引發社會問題;再加上由於我國眾籌融資模式出現的比較晚,使得眾籌發展模式比較單一;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眾籌融資也容易成為欺詐的工具。這些問題都會阻礙音樂產業的發展。
所以,本文認為,如果想通過眾籌融資來發展我國的音樂產業,就要建立起有關眾籌融資方面比較全面的法律,通過立法來提高眾籌發起人誠信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對眾籌融資平臺進項管理,使政府發揮監管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的眾籌融資模式,這樣才有利於音樂產業的快速發展。因此,本文從我國有關眾籌融資的立法角度出發,聯繫我國目前的音樂產業實踐,借鑑不同國家的立法,對音樂產業中眾籌融資所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進而提出筆者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融資立法的建議。
一、籌融資與音樂產業的結合
(一)眾籌融資的概念界定
眾籌,也被稱為公眾籌資。眾籌主要是一些創意者或者企業等項目發起人在開發某種產品或服務後,通過眾籌平臺身份審核後,在眾籌平臺的網站上向公眾介紹項目情況,進而向公眾籌集資金的活動。其實,自古以來就存在向公眾籌集資金從事某種活動的情況,只是由於網際網路的出現,使得公眾與籌資者之間的信息傳遞成本降低、公眾通過網際網路支付資金模式也比較便捷,進而提高了眾籌融資的效率,使得眾籌成為網際網路時代一種新型、便捷、快速的融資模式。自從中國出現眾籌以來,眾籌在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小額融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正是由於網絡眾籌具有便捷性、靈活性的特點,因此,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和關注。在美國,媒體把眾籌比作「拯救美國經濟的最佳創新工具」,認為眾籌是較好的群眾融資在模式。眾籌所得的資金在最初時,並不是由籌資人直接管理,而是先由眾籌平臺控制。如果籌資人在規定的目標期限內籌集到資金,那麼可以認定此項目籌集資金成功。此時,眾籌平臺就可以把所募集的資金分配到籌資人的帳戶中。等到項目實施成功後,籌資人還要將項目的實施情況反饋給出資人。
眾籌在現代意義上是與網際網路緊密聯繫的,不僅是一種商業模式,也是一種籌集資金的方式,眾籌最大的功能就是集合了廣告、社交、買賣、融資於一身,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眾籌發起人與眾籌支持者訂立合同,通過眾籌服務網站來完成眾籌流程。在網絡快速發展的時代,網際網路的接入方式多種多樣,可以通過計算機和手機來連接網際網路實現支付,比如現代生活中使用的最多的是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寶和微信這兩種支付方式都是通過網際網路的接入來實現支付。目前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可以通過網絡來進行行動支付。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動支付的手段多種多樣,基本上已經普及到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在銀行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資金融通。眾籌通過網絡進行融資,這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正是網際網路和金融模式的有效結合,通過這種結合方式使得資金在流通的過程中更加的便捷和快速。通過網際網路來眾籌,不僅可以節約時間,而且可以使得融資更加的迅速。
我國出現眾籌這種模式以來,對於眾籌產生了很多爭議。不同的人對於眾籌這種新型的融資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理解。現代社會中,隨著網絡的普及,眾籌從資金的表現形式上看,就是籌資者或者項目發起人通過網際網路,把公眾的資金聚集到一起來彌補資金的不足;從眾籌在網際網路上的程序上看,籌資者通過網際網路給資金支持者發送視頻、文字說明、照片等一系列的方式來向公眾展示其產品或服務的特點,進而為接下來的籌資做準備;從眾籌資金的來源來看,眾籌並不是簡單的集資,而是通過眾籌平臺向公眾籌集資金,眾籌之所以不同於其他的融資方式,其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眾籌有眾籌平臺,眾籌平臺的作用主要就是審核和監督。
筆者認為,雖然不同行業對眾籌理解的程度不同,但是,從本質上看,眾籌就是指項目發起人或者籌資者通過網際網路,利用眾籌服務平臺以籌集特定的資金為目的,發布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吸引眾籌支持者投入資金,在籌資項目完成之後,以與籌資支持者事先約定的方式給予資金支持者以不同形式回饋的融資活動。
中國自2011年出現眾籌以來,我國眾籌平臺陸續出現,如:淘夢網、眾籌網和追夢網都是網絡眾籌平臺,標誌著我國眾籌網絡時代開始。到2014年,我國已經擁有128家眾籌平臺而且通過眾籌平臺完成的項目3014個。其中點名時間主要是科技產品項目的眾籌平臺;眾籌網上的項目包含了科技和生活各個方面;追夢網則是一個具有綜合項目的眾籌平臺,不僅包含生活和科技,也包含傳媒產品項目。隨著經濟發展,網絡的崛起,眾籌市場不斷壯大的同時,融資規模也在逐漸擴大。由於我國關於眾籌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缺乏,公眾對眾籌平臺和項目發起人缺乏信任,所以眾籌在我國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出現眾籌以來,有關眾籌平臺的規則在不斷完善,眾籌項目範圍也在不斷擴大,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眾籌通過網絡平臺與公眾接觸的方式也使得公眾加深了對項目發起人項目的了解,進而也使得公眾越來越信任項目發起人。因此筆者認為,眾籌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良好的。
眾籌融資之所以具有良好的發展趨勢與眾籌的特點密不可分。眾籌的特點主要包括:第一,具有跨地域性。傳統的融資模式主要是通過具有固定場所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來進行融資;而眾籌融資是以網際網路為中介,通過眾籌平臺進行融資,以網際網路為載體的優點在於使得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可以跨越地域來進行交流,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而且還節約了出行的成本費用,通過網絡,項目發起人可以為投資者詳細解釋項目的具體內容,提高投資者對項目發起人的信任,使得融資更加容易。第二,快速便捷性。在傳統的融資模式中,如果想要獲得貸款,需要經過驗資、審核和評估等一系列環節,這些環節費時費力,而且如果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的話,往往存在資金不足的現象,最後的結果就是中小型企業很難獲得貸款,只能被迫使得項目廢止;而眾籌融資則是可以突破驗資、審核和評估等環節,通過眾籌平臺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快速便捷的融資模式,使得中小型企業快速獲得資金,進而發展自己的項目。眾籌融資之所以快速便捷在於投資者不是僅僅一個人或者一家企業,而是多個投資者或者企業通過眾籌平臺投入資金,集合公眾資金的數量來為項目發起人彌補不足的資金。第三,多樣性。資金的融通是傳統的融資模式的特點,而眾籌融資不僅包括資金的融通,通過網絡平臺,項目發起人可以與投資者針對項目的特點進行完善項目方面的交流,項目發起人也可以通過眾籌平臺尋求合作夥伴,這都是傳統融資模式無法做到的。第四,節約時間和費用成本。在傳統的融資模式中,如果要想獲得資金,需要向金融機構提供一系列的報告數據,在準備報告的過程中會浪費大量時間和成本費用;而在眾籌融資中,利用網際網路,通過眾籌平臺就可以審核報告數據,不僅節約時間成本和也節約了費用成本。
(二)眾籌融資在中國音樂產業的發展
1.眾籌融資在中國音樂產業中產生的原因
文化產業主要是以滿足人們精神層面的文化需要為目的,以生產和提供精神方面的產品或者創作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文化產業主要是指以文化要素為內容,向公眾銷售文化產品。文化產業中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圖書類、遊戲類、影視音樂創作類、工業設計類,建築設計類和舞蹈藝術類等等。筆者認為,音樂產業則是文化產業中發展比較重要的產業。因為,音樂產業的特點是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是一個智力密集型的產業,其實質是通過音樂創作人的創造力來創作音樂產品,其形成的音樂成品不僅體現了作者創意自身的價值,同時也能體現一個民族,乃至一個國家的文化創意價值和發展方向,而且利用音樂產業中的音樂產品也可以帶動其他相關聯產業的發展。
音樂產業的傳統商業模式是,先創作出音樂產品,再由音樂創作者與唱片公司或者歌手進行「私下交易」,將音樂產品投入市場進行宣傳推廣,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自己喜歡的音樂產品,然後音樂創作者獲得利潤。但「私下交易模式」會產生許多問題,因為大多數交易的對象都是音樂圈內人對音樂圈內人的交易。如果,音樂創作者不認識音樂圈內的人,或者認識的音樂圈內人較少,就會使其創作的音樂作品無法通過「私下交易」的方式來出售。這就導致許多音樂作品無法進入公眾的視野。
在我國,資金的籌集限制了我國音樂產業的發展,要大力發展音樂產業,要想解決音樂產業的融資需求,就要建立音樂產業的融資新模式。眾籌則為音樂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商業模式。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音樂創作者,可以通過網絡眾籌平臺來展示自己的音樂創意,在創作音樂作品的過程中,創作者可以通過眾籌籌得一定資金和資源在獲得可以啟動音樂作品項目的資金和支持者的關注後將音樂作品更好的創作出來。通過網絡來為音樂作品眾籌,其優點在於,創作者在網絡上與支持者進行溝通,可以使得支持者更好地了解音樂作品,也可以使得支持者了解自己的需求,等到音樂作品投入市場時,創作者可以利用原來在網絡上通過眾籌而得來的支持者關注度,更好的銷售自己創作的音樂作品。所以,筆者認為,通過眾籌來發展音樂產業,會使得音樂產品更加符合用戶的需求。
眾籌融資之所以能在音樂產業中得以發展,主要是因為創作者通過網絡來為音樂產品融資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並不局限於音樂圈內人。音樂產品在融資的過程中創作者通過網絡平臺向公眾宣傳音樂作品同時,公眾通過網絡平臺也可以了解到自己喜歡的音樂作品。當然,眾籌不是沒有回報的商業模式,公眾在網絡上通過提供資金的方式來支持音樂作品,相應地,音樂作品項目發起人也會提供給公眾不同程度的回報,這種回報不僅僅局限於物質上的回報,也包含精神層面的回報。
2.音樂產業中眾籌融資發展的現狀
由於音樂產業的內容具有創意性,新穎性,價格也無法確切得到評估,再加上大多數音樂產品都是無形產品,因此,創作者想通過傳統商業模式來獲得資金難度是比較大的。比如,詞曲創作者完成5個音樂創作曲目後,在音樂作品銷售之前,並不能準確預知音樂作品會產生何種社會效果和影響力,對音樂產品的收益也無法評估,因此如果此創作者想要得到別人的資金支持或者銀行的貸款來為音樂產品做宣傳已到達銷售的目的,是比較困難的。音樂產業的核心是精神創意性,而我國相關的政策對於精神方面的創意性規定的較少,有時國家政策也會限制文化產業的發展,比如,對於某些影視作品來說,審查機制比較嚴格,如果作品不符合價值觀,就會無法通過審查,無法與觀眾見面,這就會影響到投資人的積極性。
科技的發展帶動了各行各業的進步,文化產業的發展對於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強,其中音樂產業發展持續活躍,音樂融資對於音樂產業發展的重要性也在逐漸提升。過去,音樂產品多數是唱片,現在音樂產品不再局限於唱片這種單一的形式,而是演變成網際網路數位音樂,即音樂以數字格式進行存儲,它可以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傳輸。數位音樂不是單純的以物質為載體,數位音樂的上傳和下載方式多樣,操作簡單,而且對於音質的損耗極小。近幾年來,中國數位音樂市場迅速增長。根據《2014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顯示,2013年,在中國,音樂產業市場規模已經達到了2716億元,而2013年中國內地唱片市場規模僅為6.5億元。據報導華納和環球等唱片公司,可能會聯合QQ音樂、百度、蝦米等音樂網站嘗試採取音樂下載收費包月制度,這將意味著網際網路音樂產業的巨大變革。中國第一家眾籌網站是「點名時間」,在2011年5月正式上線。從第一家眾籌網站成立以來,各行各業中越來越多的產品和眾籌平臺出現在網絡上。音樂類的有追夢網、樂童網、天使匯等等,綜合類的有眾籌網。而「點名時間」則屬於智能硬體類。目前,百度、京東、淘寶等也成立了自己的眾籌平臺。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或者唱片公司不管想推出什麼樣的產品或者服務,都離不開網絡。開啟網絡新的融資模式已經是一種必然趨勢。音樂眾籌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不論對於創作者、藝人、受眾來說都是一種平臺。音樂通過網絡,利用眾籌平臺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在音樂項目發起人和受眾之間也建立起了一個橋梁和紐帶,通過網絡使得彼此更好的溝通,成為一種有效的融資模式。
眾籌通過網絡方式融集資金來發布音樂項目,相較於傳統的融資模式,眾籌更加靈活和開放。音樂項目的商業價值不僅僅是能否成功獲得資金量,更重要的是在融資的過程中,使得更多人了解該音樂項目本身的意義。在眾籌出現的早期,眾籌是藝術家們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手段,隨著眾籌的普及。目前,對於處於初創時期的個人或者企業都可以通過眾籌的方式為自己或者企業的項目爭取資金。網際網路的應用也使得眾籌網站可以為有創意的音樂人提供幫助,即使是陌生人,籌資者也可以通過網絡來籌集資金,消除了傳統融資機構或者投資機構的阻礙,使得籌集資金更加便捷和快速。目前,眾籌已經成為推動音樂產業發展的動力,是一種具有創意性的融資方式。不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通過眾籌籌資成功的項目在文化產業方面都處於領先地位。
音樂在網際網路產業中,有三方關係存在:音樂內容提供者、服務提供者、消費者。音樂內容提供者主要指音樂產品的創造者或者是音樂公司;服務提供者主要指為創作者提供音樂的傳播途徑,同時也為受眾提供可以接觸到音樂產品的平臺;消費者是指接受音樂產品的受眾群體,主要指音樂產品在網際網路傳播的過程中支持此音樂產品而提供資金的公眾。音樂眾籌融資的過程就是處理音樂內容提供者、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三者之間關係的過程。音樂眾籌在音樂內容提供者、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之間形成了一個比較穩定的關係鏈。眾籌網站作為服務提供者,將消費者和音樂內容提供者雙方融合在一個眾籌平臺中,使得兩者相互了解,彼此互動,進而形成比較完善的關係,這對於音樂在網際網路進行傳播和銷售有著重要意義,進而促進了音樂產業的發展。
近幾年雖然眾籌網站在國內出現很多,但是細數音樂眾籌的網站並不是很多。開啟音樂眾籌模式的網站是樂童網站,該網站於2013年成立。樂童音樂網站成立的目的是要建立起集合音樂人、音樂機構、音樂迷和品牌企業為一體的平臺,是專注於音樂產業的發起和支持的平臺。樂童音樂網站主要是為音樂人提供籌資,為音樂產品服務。在樂童音樂網站上通過發起與音樂有關的創意項目,憑藉網際網路公眾宣傳推廣,從而獲得受眾投資的資金,進而完成所發起的音樂項目。目前,在樂童音樂網站也出現了比較有影響力且成功的眾籌項目,比如音樂人周雲蓬為了進行慈善演出而在樂童音樂網站上籌集資金。樂童音樂網站的另一個成就是其眾籌網合作建立原創音樂基金,目的是幫助那些優秀的原創音樂人吸引更多支持者,進而發展原創音樂。雖然現在中國音樂產業面臨轉型期,但是樂童音樂作為第一個音樂產業的眾籌平臺,以其成功的影響力引領著中國音樂眾籌走向成熟。樂童音樂不僅自身有盈利,最主要的是它引領音樂產業走向新的商業模式,幫助了更多那些缺少資金進行創作和發展音樂的音樂人去完成自己的音樂夢想,也吸引了更多的受眾群體欣賞音樂產品的同時參與到音樂產業中,使得優秀的音樂產品不會因為資金的缺乏而夭折在市場中。正如樂童音樂的創始人馬克先生說的那樣:「我們要做的是讓更多的受眾了解、體驗音樂眾籌的概念,讓更多的受眾參與到音樂產業之中」。
「鄧麗君」這個名字,代表著一個音樂時代,雖然鄧麗君逝世多年,但是說到鄧麗君的音樂,依然會令去多人懷念。為了追憶鄧麗君時代的音樂,東方劇院舉辦了《愛上鄧麗君》音樂劇,由於缺少資金,主辦方就通過眾籌的方式籌集資金,《愛上鄧麗君》音樂劇項目啟動之初影響了整個音樂市場,音樂劇和眾籌的結合成為了音樂界新鮮而流行的話題。通過眾籌的方式,開了九次音樂劇,就達到了將近一百萬元的收益,在國內音樂市場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愛上鄧麗君》音樂劇在眾籌網上,前九場中設定了籌集資金的目標是十萬元,最後籌集到了將近十二萬元。從音樂劇《愛上鄧麗君》項目通過眾籌方式成功籌集到目標資金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眾籌融資在音樂產業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網絡眾籌融資成為了解決音樂產業融資困難的主要方式,推動了音樂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在音樂眾籌這種新型的商業模式下,新浪微博也參與其中,新浪微博將音樂作品下載的方式設定為樂迷通過直接支付給歌手費用,進而下載自己的音樂作品,並且歌手可以設定每個音樂作品的價格標準,樂迷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自願的支付高於或者等於目標價格的價款來完成下載目的。這種藉助於眾籌平臺發起音樂項目的方式和傳統賣唱片的方式之間的共性在於都是為了讓音樂作品能傳播到受眾,使得受眾享受到更加優秀的音樂作品,豐富文化生活。
3.眾籌融資在音樂產業發展中的作用
眾籌融資對於發展音樂產業來說起著積極的作用,因為音樂通過網絡進行眾籌融資,不論是對音樂創作者、受眾(樂迷)、藝人,還是整個音樂市場,都帶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通過網絡為音樂產品進行眾籌賦予了音樂創作者更多自主決定權。音樂創作者作為音樂眾籌項目的發起人,對項目有自主決定權,而且對於網絡上籌得的受眾資金擁有完全支配權,音樂創作者不用再為沒有資金髮展音樂產品而發愁,也不用再受到音樂圈中的經紀公司的幹預,可以參考受眾(樂迷)的意見並且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實現自己的音樂計劃。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受眾已經通過網絡了解到了音樂產品,而且項目發起人也已經通過網際網路擁有了受眾(粉絲)的資金支持,所以,音樂創作者不用再過多考慮消費市場的因素,進而使得音樂詞曲的創作更為純粹,創作出的音樂作品質量也相對較高,進而能在受眾面前展示真實的音樂作品。
音樂眾籌模式使得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與受眾(樂迷)關係密切。中國當前受眾(樂迷)與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互動大多是在微博等社交網絡平臺上進行,而其他的在線互動則較少。眾籌平臺的出現使得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與受眾(樂迷)間的互動增加,受眾(樂迷)可以通過眾籌平臺與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互相交流,進行溝通,對於音樂產品方面的創作提出意見,這必然加深了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與受眾(樂迷)之間的感情交流,使得彼此之間的距離更加親近,讓項目發起人(音樂創作者或者音樂詞曲演唱者)與受眾(樂迷)形成了無縫對接,強化了受眾(樂迷)的忠誠度。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這不僅可以堅守音樂本身的原汁原味,而且通過網絡,可以聽到來自受眾的心聲,與受眾之間形成心靈上的溝通,為音樂作品提供寶貴的參考意見。
音樂眾籌模式的出現對於項目發起人來說起到了督促作用。從項目發起人發起音樂項目籌集之日起,如果音樂項目成功籌集到資金並且開始運作時,項目發起人就必須在承諾時間內完成該音樂項目,而且還要及時向受眾(即投資人)給予一定方式的回報。在目前眾多的音樂眾籌項目中,可以發現有很多項目發起人(音樂藝人)利用眾籌這種方式來籌集資金,來幫助自己完成音樂作品、製作專輯或者實現巡迴演出計劃等等、一旦籌款成功,他們就必須提高自身效率在承諾的時間內完成計劃。而傳統的商業模式是,在音樂作品成為成品的前期做大量的宣傳,到了後期由於音樂人工作的繁忙、演出的增多、唱片公司的幹擾等等因素,常常導致完成音樂作品效率低或者出現根本完成不了音樂作品的情況。音樂眾籌模式相比較以前那種傳統的商業模式來說,則具有督促音樂人作用。因為音樂眾籌模式使得受眾(粉絲)實現了對音樂人執行計劃的督促作用,進而促進了音樂產業的高效運作。
音樂眾籌模式為音樂作品擴大了傳播途徑。對於音樂人而言,眾籌模式也是一個有效的宣傳方式。首先,對於缺乏資金的音樂人而言,尤其是未籤約的獨立音樂人來說,眾籌平臺為其提供網絡宣傳平臺,讓他們更好地展示自己的音樂作品,從而,在獲得受眾的資金支持的同時,也吸引了一些音樂公司的關注,為自己未來籤約音樂公司創造機會。其次,對於已經籤約的音樂人而言,項目在眾籌網站上進行眾籌融資的同時,也可以作為音樂作品宣傳的方式。通過調查研究發現,很多音樂唱片公司把從眾籌網站上獲得的項目資金用來作為音樂人演出宣傳費用支出。
音樂眾籌模式能幫助音樂人預測市場需求,減小投資風險。在傳統的音樂產業運作模式中,音樂人要提前作出市場評估,由於受到時間、天氣、場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並不能準確預算唱片或是演唱會門票的銷售數量。音樂眾籌模式則為音樂人提供了一個提前預估市場需求的途徑,讓受眾提前購買音樂作品或者演出門票。
音樂眾籌模式對於受眾(尤其樂迷群體)來說,也具有積極作用。音樂眾籌模式不僅讓他們有了更多接觸音樂人的機會,同時受眾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訂購音樂產品,實現給自己喜愛的音樂人以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
音樂眾籌模式對於整個音樂產業來說,具有規範音樂市場的作用。因為音樂眾籌模式能更好地利用受眾(樂迷們)在音樂市場中所佔據的市場需求地位,為音樂市場培育高品質的音樂作品,幫助音樂市場進行優勝劣汰的選擇,這對於音樂產業的發展具有進步意義。而且,音樂眾籌使得受眾(樂迷)可以直接為自己喜歡的音樂作品買單,通過受眾(樂迷)提供的資金,使得受眾(樂迷)在行為上真正地支持正版音樂,促進了正版音樂作品的銷售,培育了良好的市場風氣。尤其是目前音樂版權越來越受到侵害,我們更需要培養起消費者為音樂作品買單的行為,增強保護音樂創作的意識,促進音樂產業的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產業眾籌融資合法性爭議
1.眾籌融資合同的特殊性
眾籌融資合同和普通合同相比較而言,在構成上具有特殊性。普通的合同具有相對性,一般是存在雙方當事人;而在眾籌融資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他們分別是:眾籌服務網站、眾籌項目發起人和眾籌項目支持者。眾籌服務網站,為眾籌項目發起人和眾籌項目支持者提供網絡連接服務;眾籌項目發起人,是指有項目或者對項目有創意,但是缺乏資金支持所要發起項目的人;眾籌項目支持者,是指那些對於眾籌項目有興趣,並且願意出資支持的人。眾籌融資合同其實就是指籌項目發起人同意眾籌服務平臺所提供的條款,在眾籌網站上發布眾籌項目,以吸引眾眾籌項目支持者投入資金,在籌資的過程中,規範眾籌服務網站、眾籌項目發起人、眾籌項目支持者三者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總稱。
眾籌行為之所以不同於傳統的合同行為,取決於眾籌融資合同的特殊性。首先,判斷眾籌成功的標準,不是僅僅在於眾籌融資合同的規範性,同時也要結合眾籌過程中的時間因素與所籌得資金的金額標準。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達到想要籌集到的目標金額,項目無法啟動,則眾籌失敗。但是即使籌集到期了目標資金的,但是卻超出了眾籌合同所設定的時間,那也不是成功的眾籌。所以,眾籌融資合同不僅僅要具有普通合同本身的屬性,而且也要具有時間性和金額性兩種特性,才能稱之為成功的眾籌融資。其次,眾籌融資合同的特殊性還體現在當事人一方不特定性。普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具有特定性;而眾籌融資合同的眾籌項目的支持者不是一方或者多方特定的當事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這是由於眾籌的本質所決定,因為眾籌融資的實質就在於聚集多數人的資金或者力量來幫助一個人或企業來實現目標項目。
2.眾籌融資合同合法性的爭議焦點
我國對一種社會現象判斷是否合法的依據一般是以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法律法規的出現往往滯後於某些社會現象,這就導致人們無法判斷這種社會現象是否合法。比如眾籌融資的出現就先於法律法規,所以,眾籌融資在中國出現的初期,對於眾籌融資的合法性,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基於不同的認識,對於眾籌融資的合法性也產生了爭議。我國出現籌融資以來,對於眾籌融資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國內學者們反對眾籌融資的觀點:
第一,由於眾籌是藉助網際網路平臺來進行融資的行為,而對於通過網絡平臺來進行眾籌融,中國現有的法律對此行為並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就導致在網絡上進行融資,發生爭議或者出現違反眾籌融資合同時,眾籌融資發起人的利益或者眾籌融資支持者的利益無法通過現有的法律加以保護。第二,在中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中並沒有具體規定關於眾籌融資項目發起人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規定眾籌融資項目中所涉及到的作品或者產品的創意如果通過網絡平臺進行融資的過程被侵害時如何保護的問題。第三,眾籌融資是一種大眾融資模式,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於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如何使用通過眾籌得來的資金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眾籌融資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資,這值得思考。而且也沒有規定對於眾籌行業的監管制度,這容易導致眾籌得來的資金被濫用。
國內學者們支持眾籌融資的觀點:
第一,眾籌融資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其優點在於眾籌可以幫助那些無法通過專業渠道,如銀行進行借貸項目的發起人及時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從這點來說,眾籌融資是一種便捷的方式。眾籌融資具有社會意義,因為眾籌服務開啟了民間小額權益投資的新時代。第二,眾籌融資的支持者們認為眾籌融資這種行為可以使社會上的閒置資金充分利用起來幫助缺少資金的創業者或者項目發起人,這是有意義的事,同時也沒有否認由於通過網絡來眾籌所存在的風險。第三,由於眾籌融資項目中的產品或服務在眾籌融資的過程中,多數是沒有成行的,無論眾籌是否成功,其產品或服務通過網絡來眾籌勢必會得到一定的關注度,這種關注度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對於項目發起人來說眾籌融資是一種有效的市場營銷手段。第四,眾籌融資是網際網路金融的一種表現形式,眾籌融資的支持者通過支付一定的資金獲得相應的產品或服務。有的學者認為眾籌融資相當於非法集資,但是有些學者認為,眾籌融資與非法集資具有不同的屬性,非法集資的本質在於募集資金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並且承諾有回報。但是,眾籌融資的本質在於項目發起人通過網絡可以聚集到一定數量有投資意向的人,再由這些眾籌融資的支持者自己做出決定是否投入資金。從這一點上看,眾籌融資更加符合交易的特點,即自願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杜萬華認為,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本質上是一樣的,知識網際網路金融是藉助網絡平臺來進行,這是對傳統金融的創新。
二、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一)英美法系國家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1.美國眾籌融資法律規制
目前,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於眾籌這種融資的模式持支持和鼓勵態度。有些國家眾籌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但也在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2013年3月,歐盟委員會公布「歐洲經濟長期融資綠皮書」中指出,支持眾籌融資等新型融資方式。
雖然世界多數國家關於眾籌融資的法律、法規不同,但是從整體上來看,對待眾籌融資的態度是積極樂觀的,都是在鼓勵支持眾籌融資。
美國是最早產生眾籌這種融資模式的國家,在眾籌融資的發展初期,美國為了完善有關眾籌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在2015年4月5日,美國籤署了《推動初創期企業法案》(全稱是: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Act)簡稱「JOBS」法案,此法案使得眾籌融資被合法的納入到法律體系中。《推動初創期企業法案》規定了對於眾籌的監管規定:規定眾籌發起人對於個人信息有如實披露的義務和融資投資者的保護機制;對眾籌發起人的資格以及投資者的資格也有嚴格的限制;規定眾籌投資者發行途徑要符合法律規定;規定禁止採取誘惑性廣告手段來吸引公眾;規定眾籌服務網站要具有相關資質並進行註冊才能進行眾籌融資服務。
在美國,在眾籌融資的模式下,對於文化產業領域的資金多數來源於社會的資助,美國眾籌融資模式是在政府資助的引導下進行,美國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有關眾籌融資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策來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文化產業中。美國網站Kickstarter的出現,標誌著眾籌的興起,該網站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向公眾進行籌集資金。網站建立的目的就是使得缺乏資金,但具有創造力的人們可以獲得他們需要的項目發展資金,以實現他們的夢想。眾籌融資這種模式的興起,相對於傳統的那種通過投資來獲得資金的模式是一種突破。它使得每一個普通人都可以通過向公眾籌集資金的方式獲得項目發起或者活動的資金。美國的融資渠道是多元化的,比如,美國建立了跨國企業資金;美國的聯邦政府還建立了多種博物館基金會,這些都是對文化產業資助的典型方式。美國籤署了《推動初創期企業法案》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創業精神與小企業的增長,JOBS法案中還規定了發行及出售股票可以通過眾籌的方式進行。在2013年,美國發布了與JOBS法案相關的名為《眾籌規定》的建議稿(簡稱「SEC《眾籌規定》建議稿」),該建議稿規定了規制證券法下證券發行和銷售的規則。主要包含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要求,投資額度及針對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機構,該建議稿已於2015年10月出臺後定稿。
美國關於眾籌方面監管的制度,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規定了發起人的數量和投資者的投資量,法案將人數從原來的300人提高到1200人,投資者的人數也相應地做了調整。其次,對於籌資人的信息披露範圍做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第一,發起人的信息應當包括地址、名稱、網站的網址等等;第二,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董事或者高管的基本信息;第三,規定了關於企業的商業計劃、財務報告、經營狀況等信息;第四,規定了對於募集到的資金的額度、募集資金的目的等信息;第五,規定了風險提醒信息,對於眾籌的投資者開展理性投資知識和預防風險的培訓;規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風險信息並且採取相應的預防風險措施,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六,規定了眾籌融資不成功的後果,在不能按時順利的籌集資金的情況下,應當把所籌集到的財產退還給投資方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禁止眾籌融資的中介機構與籌資者產生利益關係。一方面,美國承認眾籌融資的便捷性和籌集資金的快速性,承認眾籌對於缺乏資金的小型企業發展項目有所幫助。另一方面,美國在鼓勵眾籌融資的基礎上,對於風險防控也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制,可以看出美國對於眾籌融資這種新型商業模式持有謹慎的態度。
2.英國眾籌融資法律規制
美國雖然在眾籌規定方面在世界前列,但是文化產業的發源地是英國,網絡眾籌也是發源於英國。英國政府對於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十分重視的,英國出臺了許多扶持和鼓勵文化產業的政策。與我國相比,英國的中小企業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比如,中小企業實力十分薄弱、經營能力有限、規避市場風險不足,導致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困難。因此,英國對眾籌規定了監管制度,並且通過特別立法將眾籌納入到法律監管體系中。
英國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基金,並且提出了一些指導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政策,以便使得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可以更迅速的通過眾籌融資方式獲得資金。此外,英國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還通過發行文化彩票的方式來鼓勵中小企業籌集資金,英國從1569年開始,就出現了發行國家彩票的形式,英國政府向國民發行國家彩票,並且把通過彩票獲得的收益,一部分投入到了文化產業中。通過此種方式,鼓勵公眾支持文化產業的發展,
英國政府對於眾籌融資籌集到的資金採用間接管理的方式,不會進行直接的幹涉,往往通過設立非政府組織來管理文化產業發展。對於通過融資籌集到的資金,也是由非政府組織機構來進行分配,英國政府並不直接參與其中。英國採用這種方式的目的在於,防止英國政府參與來妨礙文化產業的發展,比如,1964年的大英藝術委員會的前身就是鼓勵音樂和藝術委員會,著名的大英藝術委員會就是英國的非政府組織。
為了發展文化產業,英國政府還出臺了一種新措施。比如當一個企業想投資某一項文化產業方面的項目時,英國政府會和企業一起投資這個項目,英國政府採取這種措施,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投資信心,另一方面也為項目的成功提供了保障。而且,為了鼓勵投資者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英國政府還規定,對於第二次投資的企業,英國政府會出資兩倍於投資企業的資金,一起來投資所要支持的文化產業項目,這也間接的鼓勵了眾籌融資在文化產業的發展。
在英國產生了世界上的第一個股權眾籌平臺,根據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縮寫為FCA)的統計,在2014年,英國股權眾籌市場增長201%。2014年4月,英國開始施行《FCA關於網絡眾籌和其他媒介銷售不易折現證券的規定》(簡稱為「FCA眾籌規定」)。FCA眾籌包含了預付型眾籌、借貸型眾籌、捐贈型眾籌、獎勵型眾籌和投資型眾籌,其中投資型眾籌就是股權眾籌。還規定在如果想要實施投資型或者借貸型業務平臺時,應當取得FCA的許可。英國對於投資型眾籌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信息調查義務與定期匯報義務;投資型眾籌平臺的成立條件和要求;對於有風險投資的項目實施限制投資的方式,同時及時檢測投資風險;對於投資者規定不同的投資標準。
實施FCA眾籌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消費者的合理性投資程度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促進市場規範競爭。但是,FCA並不監管捐贈型眾籌和回報型眾籌。FCA眾籌規定主要規範了眾籌平臺和投資者。同時,FCA眾籌規定也指出了眾籌過程中包含濫用平臺進行欺詐或洗錢、平臺倒閉或管理不當、利益衝突等風險。英國FCA規則從效力上來說更加細膩,而且操作性比較強。
(二)大陸法系國家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1.日本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與英國、美國都不同,在日本,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具有自己的特點,為了形成獨特的網際網路金融生態圈,日本主要是由某一個網際網路企業負責,同時也發展出銀行保險,銀行理財等多種金融服務機構。此外,日本還設置了一系列規則制度用來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
目前,亞洲文化產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也是日本,日本的文化產業融資模式也是值得我國借鑑的。在文化產業投資方面,日本政府十分重視。「文化立國21世紀方案」是日本在1996年確立的,肯定了文化產業的重要性。日本政府還通過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來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比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眾籌發起人必須進行註冊,並且擁有金融商品買賣資格;眾籌發起人禁止當面或者通過電話的方式勸說投資者進行投資;眾籌服務網站在提供眾籌服務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法律文件,依據《金融商品交易法》進行登記,同時還要求其與登記機關進行詳細面談;對於發起人的信息進行審查和管理。
日本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採取的是多元投資機制,同時日本還出臺了一些免稅和補貼政策來促進民間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將資金投入文化產業進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在日本,文化產業資金的重要來源就是民間資本,日本的很多民間企業都願意把資金投入到文化產業中。因為,在日本政府會通過舉行很多大型活動來號召企業來投資文化產業,對於企業來說,資助文化產業可以使得企業在社會上產生公信力,也會幫助企業樹立社會形象。
2.法國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眾籌融資作為新興的融資模式,解決了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於拓展法國小微企業的發展有重要意義。2014年,法國通過了《參與性融資法令》,該法令中規定參與性融資包括股權眾籌,同時把參與性投資顧問定義成從事股權眾籌的平臺。
法國政府通過《參與性融資法令》規定:第一,應當在參與性融資範圍內公開發行金融證券,同時對於發行的條件做了具體的規定。第二,規定在法國參與性融資協會在眾籌行業組織中居於首位,參與性融資協會對於成員制定的行為準則,成員應當遵守,以此實現監督成員的作用。第三,法國還建立了解決糾紛的特定機構,如果出現眾籌平臺、投資者和融資方糾紛,可以交參與性融資協會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第四,規定眾籌平臺的註冊制度,眾籌融資的平臺應當向法國的金融監管局進行註冊才能從事眾籌融資的業務。
3.義大利眾籌融資的法律規制
在歐盟成員中,義大利是第一個對眾籌進行立法的國家,為眾籌平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2012年義大利通過《第221/2012成長法Ⅱ》規定,初創企業如果屬於創新類型則可以通過在線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同時,還規定只有向義大利證券交易委員會(CONSOB的簡稱)進行註冊,眾籌平臺才能順利開展業務。
在2013年,義大利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關於創新型初創企業通過網絡門戶籌集風險資本的規定》,明確了針對眾籌平臺義務、註冊要求、實施範圍、投資方的條件和融資方的義務等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規定了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條件,不要求參與眾籌的投資者有經驗或者資金方面的條件,只要投資者知曉投資可能要面臨的風險即可參與投資,同時還規定投資者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期間享有比較優惠的稅收政策,從間接鼓勵了眾籌融資這種新型的融資模式。
第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設立比較完備的制度,比如,規定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意向後,在7天內擁有撤回權,即可以反悔而且不必承擔反悔費用。第三,規定眾籌平臺具有對平臺進行管理的義務,而且規定眾籌平臺要定期向投資者披露項目進展信息,平臺進展情況等信息。
(三)國外眾籌規定對我國法律規制的啟示
1.網絡眾籌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從美國、英國、日本、義大利和法國這五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來看,眾籌監管制度為眾籌融資的合法化指明了方向。他們對於網際網路眾籌融資都表現出支持的態度,因此對於眾籌融資的各項法律制度都規定的比較靈活。美國、英國、法國在充分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同時,使得投資和籌資雙方可以在和諧的的環境下進行交易,進而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
對於企業來說,資金是企業的血脈,資金匱乏企業將不能繼續發展,甚至繼續生存下去。隨著技術的進步,目前中國企業的類型多數是科技型企業,他們成為了市場經濟中的主要組成部分,正是由於科技型企業的存在才源源不斷的為社會提供著創新能力。但是不論是科技型企業還是其他類型的企業都會面臨著融資的難題。主要是因為:第一,企業如果處在初創期,多數都是不滿足國家規定發行股票的要求,即使個別企業滿足發行股票的要求,也會因為企業處於初創期缺乏資金的原因無法承擔起發行股票所產生的費用,並且在發行股票過程中也會浪費很多時間,這些問題便造成了新成立的企業不僅資金無法籌集,同時也損失了時間成本。第二,對於新成立的公司而言,為了發展企業會向銀行貸款,但是,有些銀行貸款的條件是需要企業財產作為抵押,而一些小型企業提供不出可供抵押的財產,因此,銀行就無法提供貸款。第三,一些企業由於無法得到銀行的貸款,就會去高利率的金融機構去貸款,而高利率的金融機構往往都是些不正規的組織,民間借貸或者擔保公司就是在這種環境下產生的。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表面上貸款條件較低,可以及時給予企業資金幫助,但由於這些金融機構較高的利率或者以獲得企業管理權為條件才提供給企業資金,這些都會使得企業走向低谷,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傳統的融資方式無法為初創期企業或者小微企業解決融資的需要,網絡快速發展的今天,網絡眾籌融資的出現,為企業帶來了新的融資模式,使得資金的供給滿足企業需求的同時,也使得企業健康發展而無後顧之憂。尤其對於小微企業或者初創期企業,網絡眾籌融資是低成本、快速、便捷的融資模式,不僅及時彌補了企業短時間內急需資金的要求,而且也為企業未來的發展積累了資金。
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象是經濟發展中的重點問題。為保障民間的金融健康發展,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中強調要大力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指出將金融和網際網路技術創新工作結合起來,並提出開展網絡金融活動以實現新的金融服務模式,這種新思路為我國網際網路眾籌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依據。主要包括在明確網際網路眾籌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為了指引眾籌活動具體開展,幫助資金充分流向中小企業,在全國部分省份和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為了建立一個良好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環境,對於涉嫌欺詐的眾籌融資項目的當事人進通報;為了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從網際網路眾籌平臺的角度出發,創建高技術、高效率的融資平臺。此外,最高院也出臺了有關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這些內容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民間金融合法化。
2.注重網絡眾籌融資的風險防範
雖然網絡眾籌是一種快速有效的融資模式,但是也會存在風險。第一,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眾籌融資的企業多數都是初創企業或者小微企業,據有關數據表明,初創型企業中只有百分之二十在設立後繼續存在,餘下的百分之八十的企業多數都失敗。其原因就是投資者多數欠缺對所投資的信息的分析和評估能力,無法理性分析投資風險,缺乏投資經驗。第二,網際網路本身具有開放性的特點,這也容易導致欺詐現象的出現。眾籌使得籌資者與投資者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流,如果籌資者誠信缺失,不存在第三方對籌資者進行監管,再加上在網絡上發布的信息無法確保真實性,一旦出現欺詐行為,就會損害投資者利益。第三,網絡眾籌是利用網際網路作為媒介使得投資者與融資方交流,投資者對於融資方企業經營狀況的程度,由於無法直接介入到企業內部,所以不能全面了解,這就使得投資者無法準確掌握企業信息,做出理性投資。
鑑於以上分析,借鑑外國眾籌融資法律規制的經驗,我國在實行網絡眾籌融資的過程中,應當在促進企業順利融資的前提下,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得投資者的信息與融資方的信息一致性,減少通過網絡眾籌產生欺詐風險的可能性;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通過網際網路發布的信息有效且真實;賦予眾籌平臺特定義務的同時,對眾籌平臺實施監管制度,以維護交易的公正性。所以,對於網絡眾籌的法律規制既要保證小微企業或者初創期企業以快速、便利的方式獲得資金的同時,也要合理保證投資方的利益,使得融資方和投資方雙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在降低眾籌融資投資風險的同時,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網絡眾籌的特點就在於將眾多數額較小的資金集中起來,聚集成較大的資金進行項目的發展。目前我國網際網路眾籌的法律制度不全面,通過借鑑國外眾籌融資的法律法規可以對我國的網際網路眾籌融資的規定有所完善。對於個人或者小型企業項目的發展也是有利的。雖然我國眾籌出現的比較晚,但是現階段的網際網路眾籌所面臨的風險在實際中並不是不能解決。
三、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的風險
(一)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的秩序風險
1.眾籌融資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風險
隨著社會的進步,網際網路眾籌會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趨勢,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於眾籌融資這種商業模式的規定並不健全。因此,在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眾籌融資的過程中會面臨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風險。
在音樂產業中,國內網絡眾籌平臺一般是對音樂產業項目初期的融資信息內容向公眾披露,而通過融資平臺籌得資金後,關於音樂項目使用所籌得的資金的情況、資金的使用方式、和音樂項目利用籌得資金所進行的進度等內容並沒有向資金投資者披露,這就使得資金投資者處於迷茫的狀態,不知道自己投入的資金是如何被籌資者運用,這不利於對於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導致信息披露不全面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國內還沒有針對網際網路眾籌融資中關於監督機制內容的法律規定,再加上眾籌平臺也沒有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監督機構代為監督。鑑於網絡眾籌法律法規的缺失,如果要實現信息披露真實全面,就要靠網絡平臺的自律行為,網際網路眾籌平臺只有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才能保障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進而保護眾籌投資者的利益。
現行網絡眾籌平臺多數是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方式,格式條款是網絡平臺提供者所擬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偏向於保護網絡眾籌平臺本身的利益,忽視了眾籌平臺上籌資者的利益。所以當投資者接受格式條款的項目進行投資後,如果發生信息披露不全面,導致投資人利益受損時,投資者就無法通過格式條款來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因此在全面披露信息的同時也應該為投資者考慮並擬定有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
雖然存在網際網路眾籌平臺信息披露不全面的情況,但是,在國內並不是所有的眾籌平臺披露信息都不全面,多數網際網路眾籌平臺在音樂項目籌得資金的過程中,會比較自律的盡到了監管的職責。比如,「點名時間」這個網際網路眾籌平臺就會定期對項目籌得的資金使用的進度和使用情況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使得投資者知悉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足就是所披露的信息多數不是由眾籌平臺來提供,而是由是由籌資項目的公司提供,這就使得在信息的真實度上難以服眾。也正是由於目前音樂產業網際網路眾籌中披露信息的內容多數由籌資項目的公司提供,所以有關籌資人的信息披露是核心,因為這關係到投資者的利益的保護的有效性。
2.眾籌融資欺詐風險
在音樂產業網際網路眾籌融資的過程中,由於籌資者和投資者在現實生活中無法真實見到彼此,而只是在在網絡虛擬空間裡進行溝通,因此,欺詐風險不可避免。
在網絡眾籌過程中存在欺詐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多數的投資者是公眾,即普通的百姓,大家多數都是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了解項目的內容,加上我國關於網絡眾籌方面有關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全面,所以就不能保證項目的籌集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網際網路眾籌融資的特點就是通過眾籌平臺發布信息,眾籌平臺就是籌資者和投資者溝通的平臺,在眾籌平臺上進行著信息交流的工作,項目的支持者(投資人)獲取的信息都是源於網際網路眾籌平臺的展示。傳統投資市場多數是通過律師或會計師中介機構進行信息披露和財務調查等工作。但是在網絡眾籌融資中,一般沒有中介機構參加,交流的過程都是通過投融資雙方在網絡上進行。項目發起人擁有項目完整的信息,而投資者卻只能依賴自己搜集或項目發起人發布的信息判斷信息的真偽。
此外,在音樂產業中,通過網絡平臺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籌資者)多數是個人或小型企業,這些個人或小型企業本身就是缺少資金的主體,所以在發起網絡眾籌融資的初期,為了節約資金,往往不會像傳統的投資那樣去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核實信息真實性和籌資者財產真實性的工作。這就導致眾籌平臺向投資者所展示的信息真實性無法得到保證。由於眾籌平臺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無法得到證實,我國的法律也沒有規定關於眾籌平臺發布非真實性的信息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導致項目支持者(投資者)只能通過自己理性來判斷項目的內容是否真實,同時也要求投資者要具備較好的投資經驗才能辨別哪些項目適合投資,哪些項目不適合投資。投資者自主決定是否投資項目,看似是尊重了投資者的意願,但是在辨別是否適宜投資的過程中,卻間接浪費了投資者的時間成本。如果投資者缺少投資經驗,或者只是剛開始接觸投資的個人或者企業,就會花費大量的時間來思考是否可以投資所選中的項目。有的投資者甚至會自己出資來對項目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來判斷是否適宜投資,這無疑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可見,關於網絡眾籌平臺中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是十分重要的,這其中涉及的不僅僅是有關項目發起人(籌資者)欺詐問題,還涉及到投資者的利益。
3.眾籌融資退出機制不健全
為了節約時間成本,網絡眾籌平臺常常採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與投資者籤訂合同,這導致了項目支持者(投資者)如果發現格式條款中存在危及自己利益的項目,無法通過修改格式條款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尤其籌資者與投資者在發生爭議,錯誤在籌資者時,投資者無法通過尋找格式條款合同中有效的條款來退出投資。在立法上也沒有規定,當投資者投資後,網絡眾籌平臺監管不盡責時,項目支持者(投資者)如何退出投資。
網際網路眾籌融資和傳統的投資不同,傳統的投資模式大多數規定了投資者的退出機制,比如,我國《公司法》中就明確規定,當股東投資入股後一般是不能隨意退出股份的,但是當兩種情況出現時,則允許投資者退出。這兩種情況是轉讓股權和減資,即當出現減少註冊資本的情況時,經過股東會同意,投資者可以退出。當出現轉讓股權的情況時,存在接受股權的買家,投資者就可以退出。比較傳統投資可以看出,網際網路眾籌平臺的投資者之所以投資自己喜歡的音樂項目是想獲得項目發起人(籌資者)通過網絡平臺所宣稱的利益,如果項目涉及虛假內容或者投資者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投資者想退出投資時,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對於眾籌融資過程中的退出機制還沒有做出相應規定,導致投資者無法退出。這就造成了在網絡眾籌融資的過程中,投資者一旦投資後,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投資者就難以退出,間接損害了投資者熱情,同時也使得投資者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4.眾籌融資估值困難
音樂產業中,音樂產品所形成的價值除了CD外,還包括音樂作品的衍生產品,如音樂海報,付費音樂播放權等。若音樂唱片完成並且在國內或者國外取得銷售較好時音樂版權價值相對也會更高,類似於音樂唱片的各種衍生產品也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多投資回報。但是如果音樂唱片銷售較差,那麼音樂版權的價值就會偏低。音樂項目在網絡上進行融資的過程中,投資者多數不是關注音樂作品本身的質量,而是抱有對作者或者演唱者樂迷的心態才進行投資,因此導致無法明確估值,很多音樂項目最後到底能籌集到多少資金,無法通過對音樂作品的評估來進行計算。加上國內缺乏專業且系統的音樂產業網絡眾籌融資評估機構,因此只能按照古老的評估方法對通過網際網路籌集的資金進行估算,這就出現了眾籌融資估值困難的情形。
5.誠信缺失風險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市場交易中的原則。誠實信用問題是在現實的商品交易落實的比較成功。但是,在我國的網絡交易中卻充斥著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現象,尤其在網絡眾籌融資這種新型的商業模式上,誠信的缺失比較明顯。如「點名時間」曾經因為出現欺詐投資者的事件,因此有一段時間被限制訪問,可見網絡眾籌行業的誠信缺失現象令人憂心。
國家為了規範網絡眾籌平臺上發起人誠實信用的行為,要求眾籌平臺要制定相關的規則以約束項目發起人的籌資行為。但是眾籌平臺規定的規則不是法律法規,缺乏嚴密性,導致眾籌平臺對發起人的資格審查相比較傳統的投資行為相對寬鬆、項目發起人的準入門檻較低、眾籌平臺對於項目的監督行為也執行不力。比如,規定了對項目發起人的誠信要求,這些要求主要包括實名註冊、項目可行度、預期回報時間和承諾回報形式等。但是在提出這些有關誠實信用的要求的同時,網站聲明關於實名註冊只是審核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銀行帳號信息,網站不對項目發起人提交的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也沒規定如果發生糾紛責任的承擔問題。可以看出,目前網絡的眾籌融資只是表面上的證件審核,對於證件的真實性仍然沒有具體的審核機制,因此導致了誠信缺失。
(二)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監管風險
1.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監管不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規定關於音樂產業中涉及眾籌融資方面的制度,所以在網絡眾籌融資的過程中,音樂項目支持者(投資者)的保護就要依賴於眾籌平臺的行業自律,但是要想自律並非易事。由於缺乏現行法律的規制,所以網絡眾籌的投資者要想保護自己的利益,就要參考傳統的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機制。首先就要投資者證明網絡眾籌過程中,音樂項目發起人對於所宣傳的音樂項目內容或者財務狀況存在欺詐現象,這就要求項目支持者(投資者)具有搜集證據的能力,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投資者都是初次投資,尤其是對於音樂產業中的樂迷們(投資者)來說,他們投資的目的可能僅僅處於對音樂的喜愛或者對歌手的崇拜,因此對於這些投資群體來說,他們搜集證據的能力較弱。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監管機構可以進入眾籌平臺進行調查,這就造成了投資者如果想證明項目發起人(籌資者)存在欺詐行為就比較困難。
因此,沒有有效的規範監督管理機制的法律規範,就無法確定網絡眾籌平臺的權利和義務,在網絡融資的過程中,發生糾紛就無法通過法律找到依據解決糾紛,進而阻礙融資的順利進行,也使得有投資意向投資者不敢輕易的投資。可見,眾籌融資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2.音樂眾籌融資的監管法律制度滯後
網際網路眾籌融資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其出現是先於法律的制定,我國關於網絡眾籌的法律規定具有滯後性,其實網絡眾籌與傳統的產品一樣,在創立時都會面臨法律的缺失。從目前的情況上看,網際網路眾籌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網絡眾籌融資與非法集資容易產生混淆。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1)未經國家的有關部門批准,通過社交軟體、手機簡訊向公眾宣傳籌集資金屬於非法集資;而「點名時間」此類眾籌平臺是通過國家審核後,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才通過網際網路啟動眾籌融資業務。但是如果眾籌平臺沒有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未經審核就直接在網際網路上進行融資,便構成非法集資罪;(2)沒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向公眾承諾以股權、債權、實物等方式提供集資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的行為;而網絡眾籌融資,是通過國家有關機構的審核批准,是具備經營資質的個人或者企業,所以網絡眾籌融資屬於合法行為。只是由於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網絡眾籌的規定不夠完善,加上對於眾籌平臺的監管不嚴格,導致不法分子會利用網絡眾籌平臺進行籌資,進而才使得網際網路眾籌易於變成非法行為。
目前我國法律關於眾籌融資的規定仍不完善:根據我國當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還不能通過網絡來保護音樂產業中音樂作品的創意抄襲或被剽竊,加上目前對於如何防範網絡平臺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法律層面上依然明顯不足,社會公眾法律意識比較淺薄。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法律制度也會相應地不斷完善,網際網路眾籌模式面臨的法律問題將會得到解決。
四、完善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的法律建議
(一)確保音樂創作者的利益
1.規範音樂在網際網路眾籌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
近年來,網絡音樂作為新型的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黨的十八大指出,發展新形態的文化產業,可以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發展。音樂通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交易,則是一種新型的文化形態。在北京,針對網絡文化產業就制定了《北京市網際網路和手機媒體等信息網絡傳播違法違規視聽節目舉報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傳媒大學和國家音樂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於2014年11月,發布了《2014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報告指出,2013年中國數位音樂市場規模達到440.7億元人民幣,音樂產業已成為拉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引擎。數位化娛樂方式已成為當前主流大眾消費模式,其中,網絡音樂的傳播、消費、體驗模式日新月異呈現出巨大的市場發展潛力。可以預見,將來音樂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現象會逐漸增多。
市場交易的本質就是價值的交換,而音樂價值主要體現在創作者的創意和思路。音樂通過網絡進行眾籌融資,其根本原因就是網絡具有開放性、快速性、成本低的特點,但正是由於網際網路的這些特點,使網際網路上的用戶幾乎都可以成為投資者,導致音樂創作者的版權在網際網路上更容易被別人盜用,因此有必要規範音樂產業在網際網路眾籌融資中的法律法規,進而保護音樂創作者的權益。
2.完善版權制度
我國有關音樂產業在網絡眾籌融資方面的立法比較滯後,並沒有賦予音樂創作者對於音樂作品的傳播控制權,導致音樂創作者由於缺乏法律的根據,不知如何合理的傳播自己的音樂作品,所以很多音樂創作者(項目發起人)為了避免被人盜用完整的音樂版權創作產品,就會只選擇向投資者展示一部分音樂作品或者創意,投資人由於看不到完整的音樂項目作品,就無法做到客觀理性的投資,進而影響音樂項目眾籌融資的進度。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版權制度,通過完善版權制度賦予音樂創作者對於音樂項目的控制傳播權利,使其音樂作品的價值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時不遞減,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音樂項目創作者可以把完整的音樂作品通過網際網路展示給投資者,而不必擔心音樂的創意被盜用而造成損失。
網際網路的公開性、便捷性以及傳播的快速性使得音樂項目可以更大範圍的展示在公眾的視野中,但是同時也正是由於網絡的這些特性,會使得音樂作品的創意價值在網絡傳播的過程中容易遭到減損。版權制度的完善就是為了保護音樂作品的價值,使得音樂創作者享有特定的音樂作品傳播權和控制權,通過網際網路把音樂作品展示給公眾,使得音樂項目在網絡市場中的眾籌融資可以順利進行,進而促進音樂產業的發展。版權制度猶如網絡音樂市場的橋梁,有了版權制度使得音樂作品的價值得以實現,促進音樂產業網絡眾籌融資市場有效運作,如果脫離了版權制度,那麼音樂作品在網絡傳播的過程中或多或少會遭到價值的減損,不利於音樂產業眾籌融資市場的有效運轉。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就是以完善的版權制度為前提,使得音樂產業在融資的過程中可以有效進行。
3.健全網絡眾籌融資監管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有關網絡眾籌融資的法律不健全,對於音樂產業網絡融資方面沒有給出合法性的依據。因此導致一些人認為網絡眾籌融資是不合理的,甚至認為音樂作品通過網絡來進行融資是非法的,出現這種想法的原因一方面是混淆了網絡眾籌融資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眾籌融資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國現階段只規定了關於股票發行的法規,如法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是指在沒有經過監管部門審核的前提下,向200人以上的非特定人進行眾籌融資的行為。通過該法律可以看出股權如果想通過眾籌的方式來進行是不能在網絡平臺進行宣傳的,否則會因為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審批而導致觸犯法律。
一些有才華的音樂創作者,由於缺乏資金,想通過網絡眾籌融資的方式來發展音樂項目。但是由於我國立法滯後性的特點,音樂項目發起人在通過網絡進行融資的過程中,由於找不到法律的依據,使得音樂項目作品無法進行網絡宣傳,導致一些優秀的音樂作品無法實現自身的價值。而且立法的滯後也導致了監管缺失,比如,當音樂項目發起人在項目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如果導致投資方的利益遭受損害,就很難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沒有相關的眾籌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導致無法通過法律方式去解決糾紛。立法的缺失,不僅對於音樂作品的價值傳播有所損失,對於項目的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也會造成障礙,因此,健全網絡眾籌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是必要的。
4.建立特定管理組織以維護創作者權益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由於自身的原因,如,工作時間忙或者缺乏版權領域方面法律的了解,導致無法清楚的知曉自己的音樂作品是否被別人侵權,甚至在自己的音樂作品被別人侵權後,也無法了解別人是如何侵權。為了維護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管理組織,由其來代替音樂創作者對於侵犯自己音樂作品的侵權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來彌補音樂創作者的損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中,作曲者或者詞作者的權益維護主要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來維護,音像製品的廣播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主要是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來管理。但是這兩個協會並沒有對於著作權使用人未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用起到監督作用。因為立法上沒有賦予這兩個協會可以代替著作權人收取使用者使用作品費用的權利。因此,法律應當規定建立特定的管理組織來替代忙碌的創作者向使用作品的使用人收取適當的費用,以維護作品創作者的權益。
(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
1.完善投資者的保護制度
網絡眾籌的投資者相對於發起人和網絡眾籌平臺而言,在獲取信息、投資知識和承擔風險的能力等方面處於劣勢地位。所以,網絡眾籌投資者面臨欺詐風險的機率就會增多。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需要國家幹涉,國家應通過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對投資者實行傾斜性保護措施。通過立法規範網絡眾籌融資發起人或網絡平臺上出現的可能有損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眾籌融資的過程中,信息真實性是關鍵,為了確保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通過立法確定網絡眾籌融資的合法地位,引導和鼓勵這新型的商業模式可以健康發展。在此基礎上,可以設立各種制度來分散投資者風險進而強化投資者保護。其次,需要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或者修改,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要把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矛盾處理好。比如,為了讓融資者在網絡上快速有效地籌得資金,法律可以規定,降低項目發起人(融資者)啟動項目所需成本的同時,確保投資者投資所獲得的利益。最後,由於網絡眾籌融資的投資者對於投資風險識別能力較低,因此,更加需要法律上的保護,可通過立法進一步規範融資方的信息披露的義務,使得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性增強。
網絡眾籌融資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除了通過立法來保障以外,也可以通過行業自律或者社會監督,雖然與法律規範比起來較弱,但是,如果全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識、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通過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督是可以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這個目標的。其實,不論是現實交易市場秩序還是網絡環境中的市場秩序,都是以需求為導向,通過價格調節進行的經濟活動,所以網絡眾籌融資的市場秩序並不是混亂無序的。市場秩序猶如一部有序運轉的複雜而精良的機器。由於項目發起人是通過網絡平臺來進行融資,所以,為了爭取投資者的青睞,籌資者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如,提高產品質量或者優化服務。這從間接上提升了投資者的地位。而且,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出現了多種不同風格和類型的音樂創意產品或服務,進而促使網絡眾籌平臺上的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增加,使消費者的選擇性也更加多樣性;在網際網路上出現的眾多產品或服務中,投資者往往會選擇那些質量更好,價格更低的產品或者服務,而對於具有欺詐信息的產品,即使能獲得投資者一時的投資,也無法獲得投資者長久的投資,因為這種具有欺詐信息的產品或服務是無法在網際網路眾籌這個新型商業模式中長期存在的。從這一點上來說,行業的自律與市場的調節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此外,出臺一個新的法律法規比較緩慢,為了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可以借鑑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一,在民法領域,可以通過《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來保護財產權。第二,在行政法律領域,可以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涉及的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定給予那些提供虛假信息的項目發起人或者網絡平臺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進而起到遏制發布虛假信息的作用。第三,在刑事法律領域,可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因欺詐行為所獲得的數額較大利益的個人或企業給予刑事處罰。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投資者通過網絡眾籌的方式投資音樂項目時,其投資風險主要是因為信息披露不全面導致出資人利益受損。信息及時公開,信息披露真實可靠,可以有效地幫助投資人全面了解投資項目的本質,洞察投資風險,在分析投資回報的利益後,做出理性的投資行為,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避免風險投資的有效手段。音樂項目在網絡眾籌融資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涉及的是信息披露的範圍、信息披露的限度和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內容。
(1)信息披露的範圍
第一,披露項目發起人或者公司的信息(即融資方的信息)和項目本身的資料信息。其中,披露項目融資方完整的信息,對於項目投資者全面了解投資項目的風險有所幫助,融資方的信息主要是包括融資方的真實身份信息,如是否具有獨立承當責任的主體資格,是否是實名性質註冊;融資方的資金狀況;融資方項目目前的經營情況等等。
第二,項目實施過程的披露。國內很多音樂項目通過網絡眾籌籌得資金後,就開始對項目進行實施,但是很少有融資方對於籌得資金後的項目實施情況在眾籌平臺上公開,這就使得投資者無法了解其項目的發展進度,也不知所投資的資金具體應用在那些方面,久而久之,使得投資者對於網絡眾籌融資的音樂項目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在後期的項目開發中不利於投資者進一步投入資金。因此,音樂項目完成資金籌集後,應當制定出詳盡的項目實施細則,並且把實施細則通過眾籌平臺向投資方公開,並且,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也應當把音樂項目所使用資金的具體過程,向投資方披露,這樣才會使得投資方對自己投的項目了如指掌,為日後的進一步開發項目做好投資準備。
第三,披露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音樂項目通常是在籌集到資金後,根據具體的計劃啟動項目,所以在音樂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會遇到風險問題,融資方應當對於可能遇到的風險作出規劃,並且通過眾籌平臺進行披露,使投資方對於投資的音樂項目有個預期的防範風險的心理,做到理性投資。
(2)信息披露的限度
眾籌融資方面針對信息披露的制度,由於各個國家的國情和歷史不同,導致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如英國主要是規定了眾籌平臺的披露信息制度,美國則注重融資方的信息披露規定。雖然多數國家規定了信息披露的內容,但是在實際中,卻很難把握披露信息的度。如果信息披露的過少,可能會使得投資方不能全面項目信息,難以做到理性投資,如果信息披露的過多,可能會侵犯融資方或者眾籌平臺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商業秘密。所以為了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合理,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的限度。
第一,制定信息披露原則。縱觀我國眾籌融資的規定,還沒有一套具體的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體系,為了準確把握信息披露的限度,所以應當制定相應的信息披露原則,建立信息披露原則,可以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也可以參考我國的民法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上可以明確規定作為融資方或者眾籌平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欺詐消費者。同時,在立法上也應當增加規定在眾籌融資的過程中,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約束融資方的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明確信息披露的界限。網絡眾籌融資項目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相應地如果信息披露沒有界限,就會損害融資方的利益。所以法律上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的界限,規定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信息可以披露。比如披露的信息包括;項目發起人的實名信息、項目目前擁有的資金狀況、項目類別、眾籌平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風險、項目資金籌集後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等等。而信息披露的界限應當規定不能涉及到融資方的商業秘密,融資方的私人財產狀況,項目投資方的隱私等等。
第三,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信息披露對於投資者的利益保護起著重要作用,立法機關有必要針對信息披露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首先,法律應當規定網絡眾籌融資中的信息披露的主體範圍是融資方和網絡眾籌平臺、規定融資方提供的信息應當具體全面、應當規定違反信息披露制度時眾籌平臺或融資方的法律責任等等。其次,音樂項目在網絡眾籌融資中,由於籌資者多數是小型企業或者個人,擁有的個人財產較少,所以法律應當規定信息披露的費用不應過高,進而降低籌資人在網絡眾籌融資中的成本。最後,通過立法應當具體規定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期限,進而使得信息披露的主體可以依法及時作出信息披露。如可以規定,信息披露的方式應當是書面形式,以方便投者可以透過網絡平臺了解信息內容,同時法律應當規定在網絡平臺上披露的信息應當備案,以防止通過網絡數據篡改信息數據。當然,投資者對於披露的信息有查閱權利。
第四,規定信息披露的互換制度,鑑於信息披露的特點是單向性,即是由籌資者向投資方進行信息輸出,而投資者無法向籌資者反饋信息。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的平等性,立法機關有必要規定信息互換制度,即要求投資者將有關融資的信息反饋給投資者,以方便投資者即使了解項目信息的籌資情況。規定信息互換制度的優勢在於可以彌補信息不對稱。
信息互換制度實質是融資方和投資方雙方的信息進行互換,進而增加彼此的了解程度。因為網際網路眾籌融資,本身是通過網絡來進行操作,所以建立信息互換制度,對於音樂項目在網絡眾籌中進行籌資,具有進步意義,可以使得投資方和融資方彼此相互了解,提高誠信度,促進交易順利進行。
(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
1.完善網際網路眾籌平臺的法律體系
音樂項目的發起人,通過網際網路眾籌平臺籌集資金以用來啟動音樂項目,眾籌平臺作為聯繫項目發起人與投資者的媒介作用突出,對於完善眾籌平臺的法律規範的就顯得十分重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出發點來完善眾籌平臺法律體系。
(1)完善眾籌平臺審核機製法律制度。在音樂項目發起人通過眾籌平臺發起項目時,通過立法應當規定眾籌平臺對於項目發起人及其項目申請相關的審查流程。具體來說,立法機關可以規定針對項目審核機制的初選法律制度,可以在項目發起人提供項目申請後,眾籌平臺依據項目發起人提供的項目資料對於項目是否可以啟動,是否會給投資者及項目發起人帶來相應的利益做出評估,進而篩選出可行性的項目。
(2)通過立法完善眾籌平臺內部組織法律法規。網際網路眾籌平臺不僅是項目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媒介,對於籌資者的項目及其籌資情況也具有監督作用,為了更好的實現對於網絡眾籌項目的監督程序,應當完善眾籌平臺內部組織的法律法規,法律應當規定,在眾籌平臺內部成立專門的項目審查組。並且對項目審查組的職能規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得項目審查組可以對音樂項目發起人及其項目的籌集資金過程進行審查時,做到有法可依。
(3)規範網絡眾籌平臺內部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項目申請人通過網絡眾籌平臺申請啟動項目的過程中,審核項目申請資料的人員是眾籌平臺的專業人士,所以對於一個項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適宜通過網絡眾籌來進行投資,需要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獨特分析能力的人員來進行,而這些人員在分析項目所依據的準則對於目前國內法律來說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因此有必要針對眾籌平臺內部工作人員的工作細則做出相應地法律規定,其目的是,在項目審查過程中,不僅使得審查人員可以依法辦事而且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出現紕漏,也可以依法追究相關審查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而審查人員在審查項目的時候更加謹慎;從另一方面來講,也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因為正是由於審查人員的謹慎行為,使得有瑕疵的項目扼殺在搖籃裡,投資者也就不必再為有瑕疵的項目進行投資。
(4)網絡眾籌平臺建立審查項目小組,完善審查項目小組內部法律法規。網絡眾籌過程中,審查項目的是眾籌平臺的專業人員,如果僅憑專業人員的分析報告,難以充分保證眾籌項目的合法性。因此,需要在眾籌平臺內建立審查項目小組,先由該項目下的專業人員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的結果提交項目小組進行分析,再將專業人員的審查結果與項目小組的分析兩者結合起來,最終確定該項目是否適宜通過網絡眾籌進行,並且同時要建立起小組內部的法律機制,完善法律法規,以便項目小組可以依照法規審查項目,提供合法的分析結論。將專業人員的審查報告與項目小組的分析結論,兩者組合在一起進行分析的益處降低了項目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使得投資項目的各個環節更加透明化,有利於幫助投資者了解項目的本質。
2.完善對眾籌融資的監管制度
由於網際網路的快速崛起,音樂產業中網際網路融資現象越來越普遍,加上法律本身帶有滯後性的特點,導致在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眾籌融資的過程中,投資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為了使得網絡眾籌可以在音樂產業中穩定發展,應該針對網絡眾籌平臺的發起人在進行融資初始節點設定一定的行業標準。首先,立法機關可以完善網絡眾籌平臺監管的法律法規,設定針對網際網路眾籌網站平臺的核准制度,例如,可以規定,要求網絡眾籌平臺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融資;其次,對於音樂產業網際網路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也可以規定相關規章,比如,可以規定項目發起人的資質,項目成立的目標,項目的發起人對投資人的回饋等等規定。最後,為了使得音樂產業網絡眾籌融資的順利進行,可以通過證監會對於融資的項目和融資風險進行監督和審核。
保證投資者的利益的同時也要兼顧項目發起人的利益。目前,音樂產業中,有的項目出現了虛擬投資現象,為了預防這種現象的出現,保證音樂產業中網絡眾籌融資的可靠性,可以通過規範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的實名制度來實現融資的真實性。如,通過實名認證的手機微信、支付寶或者網絡銀行來進行投資,這樣既保證了投資的可靠性,也可以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實名制來查找到真正的投資人來防範網絡眾籌的風險。
音樂產業中,通過網際網路對音樂作品進行融資,在國內的音樂市場中還處於萌芽階段,目前國內的音樂版權網絡交易市場處於建設初期階段,在立法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政府監管來穩定網絡融資音樂市場的運行機制。首先,政府可以通過聯繫音樂行業中的專家對音樂產業的網絡融資現象進行評估,進而制定出符合本行政區域音樂網絡融資的法律法規。其次,由政府作為監督主體,對於音樂產業中網絡眾籌現象的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進行審核,進而保證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身份的真實性。其次,政府可以借鑑外國的法律法規,通過吸收外國的版權交易和評估制度對本地區的音樂行業進行分析,進而制定出適宜本地區的網絡融資規章。最後,各個行政區的政府針對音樂產業的特點,制定出網際網路眾籌融資的準入標準,進而使得音樂產業網絡眾籌融資的規章得以統一。
3.規範眾籌平臺的法律運行模式
由於國內對於通過網際網路對音樂項目進行眾籌融資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所以為了維護網際網路眾籌的有序性及可靠性,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就要使得眾籌平臺規範化。因為網絡眾籌平臺是音樂項目發起人籌集資金的必經步驟,只有通過網絡眾籌平臺,項目發起人才能對外發出籌集資金的意向,所以眾籌平臺的地位不容忽視。在網絡眾籌法律法規不健全的當下,通過規範眾籌平臺的資質保護投資和利益及維護音樂產業網絡眾籌融資的有效措施。對於眾籌平臺的資質,可以規範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規範網絡眾籌平臺的透明化。項目發起人通過網際網路發起的音樂項目是否真實是網絡眾籌融資的風險之一,為了確保信息的可靠性,應該規定眾籌平臺的業務流程公開透明。為網絡眾籌融資建立一個系統化且透明性的眾籌平臺,就要使得網絡眾籌平臺按照規定的透明性規章實現業務流程操作,如,可以規定當項目發起人通過眾籌平臺發起一項音樂項目時,眾籌平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項目發起人的資質、項目的可操作性程度及項目預計募集到的資金等等,並將其審核的結果定期在網絡上公布,以使得項目的投資方或者其他公眾可以清晰的了解項目的真實情形及籌集資金的狀況。規範網絡眾籌平臺的透明化,最大的優點減少通過網絡眾籌融資的風險,使得項目投資者更加相信項目的可靠性,也可以吸引更多有投資意向的人來進行投資,進而促進資金的流通,促進經濟增長。
第二,賦予眾籌平臺的監督職能。音樂項目通過網絡進行眾籌融資是在項目發起的初期,眾籌平臺僅僅審核項目發起人資質以及項目的真實性是不全面的。因為,在網絡上進行融資的過程中,會出現多方面的風險。比如,項目發起人最初通過偽造的證件通過了眾籌平臺的審核,但是在網絡籌集資金的過程中,發現項目發起人的違規行為,那麼此時如果繼續進行資金的籌集勢必會使得項目投資者的利益受損。為了避免類似這種情形,應當賦予眾籌平臺監督職能,使得眾籌平臺不僅可以在資金的籌集初期有權利審核項目的真實性,也可以籌集資金的過程中監督項目發起人的行為以及項目的實施情況,降低網絡眾籌的風險性,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建立第三方資金代管制度。現階段,國內的音樂項目發起人通過網絡眾籌籌集到的資金通常流入兩種渠道,一種是籌得的資金流入眾籌平臺,通過眾籌平臺來管理資金;另一種眾籌資金流入到項目發起人帳戶,項目發起人可以直接利用籌得的資金來啟動音樂項目。這兩種資金的流通方式其實都存在弊端。在第一種方式中,籌得的資金流入眾籌平臺看似合理,但是如果眾籌平臺出現私吞資金的情況,由於缺乏對於眾籌平臺監管的法律規定,導致沒有機構對於眾籌平臺實施監督職能。第二種方式,把籌集的資金直接轉入項目發起人,也會存在盜取資金的風險。為了避免資金損失的風險,合理使用資金,應當建立起第三方代管資金的制度。項目發起人、眾籌平臺和第三方通過籤訂合同來保證各方的利益,通過網絡籌集的資金可以交給第三方來代管,在項目發起人需要利用資金時,由第三方和眾籌平臺進行審核,共同並且對資金的利用狀況進行監督。同時可以規定,第三方和眾籌平臺也可以對彼此實施監督職能。這樣既可以保證資金流通的合理性,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資金利用過程中出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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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將贈書6本,上海市法學法律青年人才庫成員葉榲平所贈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理論詮釋與制度建構》,快來試試手氣吧。
該書以憲法為基礎,從公法和私法兩個層面研究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著眼於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研究如何進行規範配置和制度改革,涵蓋三個主要研究對象:一是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問題;二是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的現狀、問題及原因;三是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制度的建構。
理論層次上,重新解釋了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內涵和性質,從公法規範和私法規範合理配置的基本理論出發,深化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的法律理論。
制度層次上,提出健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制度的具體建議,包括國家所有權行使主體及其職責權限,國家所有權權能的內容、行使方式,以及監督制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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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裡斯蒂安·布克(著) 呂玉贊(譯)丨德國法教義學:思維與操作方式
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上海市法學會文化產業法治和體育法研究小組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張希倩:中國音樂產業眾籌融資法律規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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