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穿滿清修的《明史》的所有謊言,用明朝檔案重建崇禎朝歷史
據說,崇禎皇帝曾經派陳新甲議和,結果議和這事被洩露了,群臣譁然,崇禎為了推卸責任,把陳新甲砍了腦袋。這說明崇禎是一個好面子,不負責任的皇帝。
事實真如此嗎?
在搞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搞清楚,陳新甲之死的官方罪名。
一、陳新甲的官方罪名:失陷城寨(注意,筆者說的是「官方罪名」,就是崇禎皇帝嘴上肯定的罪名,至於崇禎皇帝說的罪名是不是真實罪名,本部分暫時不討論)
陳新甲之死,在史料研究上難度很大,因為筆者在三本明朝官方檔案《中國明朝檔案總匯》、《明清史料》、《明清內閣大庫史料》中均未看到明方關於陳新甲議和的奏疏、聖旨,這就導致其沒有最可靠的第一時間,第一手檔案支持。那麼我們就只能通過《弘光實錄抄》中徐石麒的奏疏,還有各種私人筆記,進行邏輯推斷。
既然現在崇禎朝的歷史觀點,多數都是根據犬清的《明史》。儘管《明史》可信度很低,但是我們也看一看,犬清的《明史》是怎麼說陳新甲的罪名的:
至七月,給事中馬嘉植復劾之,遂下獄。新甲從獄中上書乞宥,不許。新甲知不免,遍行金內外。給事中廖國遴、楊枝起等營救於刑部侍郎徐石麒,拒不聽。大學士周延儒、陳演亦於帝前力救,且曰:「國法,敵兵不薄城不殺大司馬。」帝曰:「他且勿論,戮辱我親籓七,不甚於薄城耶?」遂棄新甲於市。——《明史》陳新甲傳雖然《明史》造假嚴重,但是在陳新甲官方罪名這一塊,也沒說官方罪名就是「議和」,而是「失陷親藩」。所以,不能用《明史》來證明陳新甲官方罪名是「議和」。
我們再看看,明末其他的民間私人筆記,都是怎麼記載陳新甲官方罪名的,這裡列舉幾個主要的私人筆記:
崇禎實錄:
誅前兵部尚書陳新甲。初,周延儒入其賄,營解甚力;因奏:『國法,大司馬兵不臨城,不斬』。上曰:『他邊疆,即勿論;僇辱我親藩七,焉不甚於薄城乎』!延儒語塞。既而刑部署事右侍郎徐石麒奏其釀寇私款;立奏上,竟棄市。——《崇禎實錄》崇禎朝野紀:
十一月初二日,詔誅兵部尚書陳新甲。新甲起家乙科,由邊道升巡撫丁憂。楊嗣昌薦其才,奪情起宣大總督。嗣昌入閣,繼任中樞者為傅宗龍,既得罪,遂升新甲為大司馬,附嗣昌,力主款議。當張若麒督戰敗逃後,特遣馬紹愉往義州議款,竟得嫚罵,紹愉幾被殺,匍匐竄歸。臺省惡其辱國,交章發新甲奸狀。上雖怒,隱忍未即發。適新甲有疏,細陳款事,中多援引聖諭,此疏誤為書役發科抄傳,兵科據疏糾參。上意:新甲見賣,嚴旨切責回話。新甲回奏,絕不引罪,反自詡其功,有「某事人以為功而實臣之大罪」等語。上大怒,著刑部提問,部引失陷城寨律,秋後處決。左右有為營解者。以□未薄城為言。上曰:□辱戮我七親藩,不更甚薄城乎?下部具議,司冠徐石麒因言甲陷邊城四、陷腹七十二、陷親藩七,此從來失事未有之奇禍,亦刑書所不忍載之條例者也。當臨敵缺乏,不依期進兵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決不待時。旨下,即會官處決。——《崇禎朝野紀》烈皇小識:
部引失陷城寨律斬,宜興、井研,合詞求免,以北清未薄城為言。上曰:『陳新甲職任中書,一籌莫展,致令流賊披猖,戮辱我七親藩,不更甚薄城乎』?遂奉旨:『陳新甲著即會官斬決』!——《烈皇小識》石匱書後集:
上曰:『陳新甲失事重大,法無可寬;但引律尚屬未確,可另行覆擬即奏』!石麒奏:『新甲陷邊城四、陷腹城七十二、陷親藩七,此從來失事未有之奇禍,亦從來刑書所不忍載之條例者也。當臨敵缺乏,不依期進兵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奏上,新甲棄市。——《石匱書後集》可以看到,這裡的每一篇私人筆記,記載的陳新甲官方罪名,都是「失陷城寨」。並沒有哪一個私人筆記記載陳新甲的官方罪名有「議和」(徐石麒在奏疏中抨擊過陳新甲議和,但是沒有任何記載證明,崇禎皇帝把「議和」作為陳新甲官方罪名)。
下面,我們看記載陳新甲議和的最可信史料,唯一的奏疏,《弘光實錄鈔》中徐石麒的奏疏。徐石麒掌管刑部,親自審陳新甲案,屬於和陳新甲案相關度最高的當事人,也最了解陳新甲罪名。另外,奏疏是給天下人看的,徐石麒後來殉國了,屬於民族英雄,人品較好,因而其奏疏也比較可信:
且先帝之誅新甲,非以款事。臣擬新甲罪,亦非決不待時也。先是四、五月間乞款不成,沸滿長安,臺省惡其辱傷國體,盡發新甲前後奸罪,章滿公車。先帝概不下。忽於是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十餘本悉下法司,並下新甲於理。時新甲金多黨盛,為之祈生全者如市。及臣發諸糾疏讀之,或言其賣總副鎮金銀累巨萬,從海道運歸,或言其陷遼城四,陷腹城七十二,陷新藩七。越旬日,臣同法司集都城隍廟,新甲口供與所糾無以異。臣於是引失陷城寨律秋斬。舊輔臣延儒為新甲營解甚力。面奏謂國法大司馬□不薄城不斬也。先帝曰:「他邊疆即勿論,戮辱我七親藩,不甚薄城乎」?延儒語塞。先帝尚以秋斬來蔽辜,諭臣再議。於是引居中調度臨時不能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律。朝上,午即會官處決。煌煌天語,而謂臣殺之乎?先帝勵精明睿,庶獄庶政,無不親裁,綸扉大臣,惴惴慮過,豈有誅一樞部大臣而竟聽臣下鍛鏈者?耳鼎視先帝為何如主,而概以漢之桓靈、宋之理度,同類視之。此臣所謂矯誣先帝者,悖之極也。耳鼎謂新甲敭歷巖疆,饒有兵略,洵如此。自宜龔彰天討,執訊獲醜矣。即不然亦宜左枝右梧,可無失事。而胡以覆軍殺將,亡國破城之報,若是之多也。且恭皇帝之變,皇上身嘗之痛也。豈先帝痛恨之而皇上遽忘之乎?耳鼎又視我皇上為何如主?而敢於黨恭皇之罪人、張封疆之罪吏也。此臣所謂欺罔聖明,老奸之極也。臣恐耳鼎之邪說得行,使國家忘用人行政修德自強之實,而端以款□為事。蓋□之佯款,其愚我也。收我邊民畏戰之心,弛我邊塞防戰之備也。若其果欲我款,則非講金繒、講獻幣、講割地、講南北名分,不可款也。又恐耳鼎之說得行,使天下疑先帝以為昏庸無道,□當款而不款,大臣不當殺而殺,以致身禍國隳,為天下笑。使先帝抱不白之誣於天下,臣之所深痛也。又恐耳鼎之徒黨罪樞者,搖鼓唇舌,變亂是非,致皇上疑新甲有于謙之功而受西市之慘,為之恤其罪累,錄其子孫,孤烈皇帝敦睦之心,而增恭皇帝在天之恫。臣之所深慮也』。——《弘光實錄鈔》卷三徐石麒奏疏中這一段說了陳新甲的官方罪名:
臣於是引失陷城寨律秋斬。舊輔臣延儒為新甲營解甚力。面奏謂國法大司馬□不薄城不斬也。先帝曰:「他邊疆即勿論,戮辱我七親藩,不甚薄城乎」?延儒語塞。先帝尚以秋斬來蔽辜,諭臣再議。於是引居中調度臨時不能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律。朝上,午即會官處決。我們可以看到,徐石麒奏疏中說的官方罪名,也不是「議和」,而是失陷城寨、親藩。而且徐石麒還特意強調陳新甲不是因為議和被殺:「且先帝之誅新甲,非以款事」。
陳新甲被人彈劾的是賣官,松錦戰敗,關內戰敗,失陷親藩:「或言其賣總副鎮金銀累巨萬,從海道運歸,或言其陷遼城四、陷腹城七十二、陷親藩七,使聖子神孫塗炭膏血,流離無所」。
陳新甲自己也承認了自己丟城,失陷親藩的事:「新甲口供所陷諸城郭親藩與所糾無以異」。徐石麒引失陷城寨,失誤軍機罪斬陳新甲:「於是引失城塞律秋斬上」「失誤軍機者並斬律」。
既然當事人奏疏,幾乎全部的私人筆記,甚至包括滿清的《明史》在內,都沒有說陳新甲的官方罪名是「議和」,而是「失陷城寨」。那麼,我們就可以確定,陳新甲的官方罪名,就是「失陷城寨」,而不是「議和」(如果是「議和」,那怎麼也得有一兩個明末私人筆記說陳新甲官方罪名是「議和」才行)。
二、陳新甲死於議和的邏輯硬傷我們假設一下,崇禎皇帝真的是因為議和殺的陳新甲,那麼大家想一個問題:崇禎皇帝為什麼要因為議和殺陳新甲呢?
按照流行的說法,是群臣反對議和,紛紛要求皇帝給他們個交待,必須有人對議和負責,要麼你皇帝承認錯誤(下罪己詔),要麼把主持議和的陳新甲砍腦袋,當然,兩者都做是最吼滴。
如果沒有來自朝臣的壓力,崇禎皇帝就不可能因為議和這事殺陳新甲,因為大家都覺得議和就議和,失敗就失敗,這都沒什麼,對國家也沒什麼危害,崇禎皇帝為什麼要殺陳新甲呢?面子?不存在的,如果崇禎皇帝因為讓自己丟面子就可以殺人,那麼那個黃道周,天天和崇禎對著幹,天天讓崇禎沒面子,豈不是得被砍頭幾百次了啊。
所以,崇禎皇帝如果因為議和殺陳新甲,那麼必須有一個大前提:朝廷群臣給皇帝施加壓力,必須有人對議和負責,要麼你皇帝承認錯誤(下罪己詔),要麼把主持議和的陳新甲砍腦袋。
這時候,皇帝選擇了砍陳新甲的腦袋。
如果大前提成立,那麼,陳新甲的官方罪名裡面,必須有「議和」這一條。
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議和」這一條,那麼至少在明面上,陳新甲不是因為議和死的。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陳新甲不是因為議和死的,那就沒有人因為議和掉腦袋了,你皇帝也不下罪己詔,那是不是說明,議和這事可以沒人負責,可以沒人管了?這就和大前提矛盾了。
然而實際上,陳新甲的官方罪名,根本沒有「議和」這項。那麼說明沒人因為議和被追究責任,和大前提矛盾了,「崇禎因為議和洩露,推卸責任殺陳新甲」從邏輯上就是不成立的了。
所以說,崇禎皇帝殺陳新甲,根本就不是因為議和。不存在崇禎為了推卸責任,殺陳新甲。
三、為什麼議和剛剛失敗,就殺陳新甲有人肯定想,既然陳新甲不是因為議和被殺,那麼為什麼議和剛剛失敗,陳新甲就被下獄?這個時間怎麼這麼巧合?
其實,陳新甲掉腦袋,和議和失敗,是有邏輯關係的。但是這個邏輯關係,並不是普通人想像的那樣,陳新甲被殺是因為議和。
我們看看陳新甲的罪名:「或言其賣總副鎮金銀累巨萬,從海道運歸,或言其陷遼城四、陷腹城七十二、陷親藩七,使聖子神孫塗炭膏血,流離無所」。這些事情,都是在議和之前,或者議和時即將發生的。出了這麼多,這麼大的事,不可能沒人負責,陳新甲作為兵部尚書,從職務上就有責任。另外松錦大戰的失敗,也和陳新甲催戰有很大關係,陳新甲至少對松錦戰敗,責任非常之大。
更不用說,陳新甲還曾經製造假情報害死盧象升,主導晉商資敵賣國等種種賣國行為。
陳新甲捅了這麼多大簍子,他心裡也知道,如果沒有功勞,那麼一旦追究他責任,他的腦袋誰也保不了,即使是崇禎皇帝,想保住陳新甲的腦袋,也必須有足夠充分的理由!明朝皇帝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也得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陳新甲,缺少一個保住腦袋的理由,也需要這個理由。
他給自己想的理由,就是議和成功。
議和成功了,那麼明朝損失了十三萬大軍,卻因為他陳新甲關鍵時刻力挽狂瀾,議和成功,明朝從此不再受滿清的侵略,以這樣的功勞,陳新甲完全可以保住自己的腦袋,而且還有功,在歷史上名聲還會不錯。
就算有人想殺陳新甲,也得掂量一下後果——明清和議是陳新甲促成的,殺陳新甲,你明朝什麼意思?和滿清開戰?
所以,議和成功,陳新甲就能保住腦袋。
但是很不幸,議和因為某種原因失敗了。
這個時候,言官們開始追究陳新甲戰敗的責任:「臺省惡其辱傷國體,盡發新甲前後奸罪,章滿公車。先帝概不下」。
陳新甲能怎麼辦?本來可以用議和將功折罪,但是現在議和失敗了,你陳新甲還有什麼功勞,能彌補你之前的罪行?
陳新甲,只剩下乖乖認罪一條路了。
所以說,陳新甲議和之後就被殺,不是因為崇禎推卸責任,而是因為,陳新甲之前就犯了很多罪,只有議和成功陳新甲才能不被殺,議和一失敗,陳新甲只能乖乖認罪了。
四、議和能挽救明朝嗎有人總認為,如果陳新甲議和成功,就會如何如何。
下面我引用 @淚痕春雨 《笑評明帝國的滅亡》中的段落,來反駁這個觀點:
崇禎不敢公開支持陳新甲和議,一直頗受後人非議。陳新甲的議和,並不能挽救明朝,這時候明朝議和,滿清可以隨意撕毀和約,明朝毫無辦法。
最後再說兩句。
筆者從來沒聽說過議和,或者議和失敗,在明朝是要被判死刑的。只有私自議和會被處死。但是群臣都知道,陳新甲的議和,是皇帝授意的,不算私自議和,也不可能被判死刑。皇帝想殺一個人,也得根據《大明律》。就像現在,處死一個官員,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要根據法律,走法律程序,而不是國家元首一句話就殺人。法律中這個事不是死刑,就不能根據這個殺人。
如果崇禎皇帝會因為主張議和被大臣知道就要殺陳新甲,或者明朝會因為某個官員主和而殺掉他,那麼當初楊嗣昌公開主和,滿朝文武都知道,崇禎皇帝為什麼不殺楊嗣昌?再往前說,隆慶和議,張四維,王崇古主和,為什麼張四維王崇古沒因為主和被砍了腦袋?
至於什麼因為陳新甲議和被殺,南遷的時候就沒有人敢出來擔責任,就更是無稽之談了。李明睿,李邦華都支持崇禎皇帝南遷或者太子南遷,但是並沒有因此掉腦袋啊,相反據《明季北略》記載,反對南遷的光時亨差點掉腦袋:「上曰:光時亨阻朕南行,本應處斬,姑饒這遭。」
陳新甲召對時,陳新甲竟然說養善木離錦州兩千裡,都到俄羅斯了。深宮中的皇帝,和不知兵事的蔣德璟,都知道養善木離錦州三百裡。這事堪比當年薛國觀造謠皮島離瀋陽兩千裡,陳新甲不是蠢就是壞。
要說崇禎皇帝刻薄寡恩,這句話陳新甲還真沒資格說。沒有崇禎,陳新甲一個舉人,能做到兵部尚書?明朝三百年,有幾個舉人,能做到尚書的?
要知道,舉人在明朝官場是受歧視的,想提拔很難,除非有功勞。陳新甲中舉之後,做了20年定州知州,崇禎元年進刑部做了員外郎,進郎中,崇禎三年升官為寧前道。一個舉人,沒什麼功勞,就連升三級,堪比張好古啊。
毛文龍吧吧主「jialaoliu」講過:
中學語文課本裡有這么篇課文,叫《連升三級》。歷史上沒有張好古,但是崇禎登基之後,確實有個官員被連升三級,就是陳新甲,陳好古。
連升三級,陳公好古。
袁崇煥作為同進士,他升官,好歹有兩次「大捷」。陳新甲,一個舉人出身,一個大捷沒有,崇禎三年做寧前道,崇禎七年宣府巡撫,九年辭職,崇禎十一年宣大總督,崇禎十三年兵部尚書,沒有「大捷」,陳新甲竟然還升官這麼快,崇禎對他可以說是天大恩典了,他最沒資格說崇禎皇帝刻薄寡恩。
陳新甲還製造假情報害死盧象升,做晉商後臺幫助晉商資敵。更是在松錦大戰中催戰,導致十三萬大軍全軍覆沒。還有關內大敗,失陷親藩等罪,可以說,陳新甲死的真是是一點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