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恆途投資三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私募基金未評級備案

2021-01-11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湖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湖南恆途投資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17號)顯示,經查,湖南恆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恆途投資」)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更新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信息,登記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備案的私募基金未進行風險評級;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並確保資金來源合法,未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由其籤署風險揭示書。

  三、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未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湖南恆途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湖南恆途投資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19年10月10日前向湖南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籤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複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湖南恆途投資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7號[2019]17號

  關於對湖南恆途投資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湖南恆途投資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更新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信息,登記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備案的私募基金未進行風險評級;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並確保資金來源合法,未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由其籤署風險揭示書。

  三、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未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8月12日

(責任編輯:孫辰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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