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麼,是哪些?

2020-12-24 騰訊網

公司解散屬於公司的生死存亡問題,關涉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等多方利益主體,關涉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安寧。那麼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麼,是哪些?

網友諮詢:

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麼,是哪些?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答:

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析:

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如果其起訴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由於這些情形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訴受理環節就會被拒絕。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是以調解為主。在審理中如果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只要協商的結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當然,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法院也將會及時判決公司是否應當解散。

相關焦點

  • 極簡公司法:公司常見問題100問
    2.哪些不是「公司」?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律師事務所等,都不是公司。 3.哪些是「公司」? 「公司」的全稱叫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沒有本質區別,核心都在於「有限」二字。
  •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股東責任
    那麼,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股東將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可能涉及到哪些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風險呢?本文將從公司解散清算中的股東責任這一角度出發,分四部分進行論述:一、股東在清算中的角色定位——清算人還是清算義務人?
  • 公司併購的形式主要有哪些,是什麼?
    那麼公司併購的形式主要有哪些,是什麼?網友諮詢:公司併購的形式主要有哪些,是什麼?例如,兩家石油公司的併購;3、混合併購:處於不相關行業的企業進行的併購。例如,房地產公司與食品公司之間的併購。二、按照法律形式來劃分,公司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 安晨曦:公司解散清算中的義務重構
    為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中對公司解散後清算的具體程序與相關義務人的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涉及清算義務人義務的第11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規定混亂(見表1)。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義務主體劃分不清、義務來源與請求人請求權基礎混亂、違反義務後果用語存在偏差。
  •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條件是什麼呢?
    公司解散糾紛系股東在公司經營出現僵局時提起解散公司申請而引發,其設定目的在於弱勢股東窮盡公司內部的救濟手段後,運用司法手段調整失衡的利益關係。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過公司自治等方式解決股東之間的僵局狀態。
  • 最高法案例:小股東申請強制解散公司需符合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所規定的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 吉林金融控股公司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公司解散條件,不應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應從公司組織機構運行狀態綜合分析公司解散條件是否成就。
  • 想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看這裡!
    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有條重要的原則——「資本多數決原則」,是指在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提議、議案,必須經代表多數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方能形成決議。該原則使得大股東「一手遮天」的情形成為常態,為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法》引入了公司解散制度。
  • 陶洪飛: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本案中股東之間的矛盾及公司治理的僵局先後歷經當事人協商、服裝城管委會的調解以及人民法院的調解等多種救濟途徑也未能化解,已經滿足「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的條件。最後,持股50%的林方清,亦具備《公司法》第182條對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股東資格要求。因此,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解散凱萊公司。
  • 專題薦文第18期——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發布的《公司法解釋(二)》對於該制度的具體司法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理論上和實務中對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定位、體系功能的理解依然存在爭議。近年來商法學界針對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論依據、適用標準、法律效力等爭議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完善方案和司法裁判建議,以期全面優化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構成。
  • 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併:一是吸收合併。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公司的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解散;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或責令關閉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 公司不是你想解散就解散,還要滿足這些條件!
    2020年已過去大半,公司由於經營不當導致虧損破產的不佔少數,當然也有的公司還未走到最後一步就已經宣布公司解散了。這時候很多小夥伴就會說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不一樣嗎?小編在了解這個問題之前也一直以為公司破產等同於公司解散!但其實他們的區別還是挺大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 新公司法等多項新規施行 三資企業應注意哪些問題
    原標題:新公司法等多項新規施行 三資企業應注意哪些問題 這些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由管理向服務轉變,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公司企業設立門檻,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減輕了投資者負擔。   ● 新《公司法》有哪些變化   1、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取消了設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金限制。
  • 李方劍律師:不能「說散就散」——看公司解散的三種情形
    在公司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包括公司籌備、成立、運行、變更、解散、清算、註銷等環節,公司的解散是公司停止正常經營活動的標誌。根據《公司法》規定,進入解散環節的公司,應當在解散之日起15日內開展自行清算活動,若15天內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公司債權人或股東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公司的解散就像自然人的死亡,可能存在多種原因。
  • 李方劍律師:不能「說散就散」-看公司解散的三種情形
    根據《公司法》規定,進入解散環節的公司,應當在解散之日起15日內開展自行清算活動,若15天內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公司債權人或股東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公司的解散就像自然人的死亡,可能存在多種原因。
  • 咪蒙公司解散:淺談企業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會計英語
    公司解散和非破產清算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制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清算義務人,是指基於其在公司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公司解散後,對公司負有特定義務的民事主體。Whatever the reason for closing your business, it’s important to follow the legal procedures for dissolving it.
  • 《公司法司法實務與辦案指引(第三版)》
    (第三版)》作者雲闖,本書著眼於公司訴訟司法實務,在第二版的基礎上作了全面的修改,更新了書中的大部分案例,探討了股東出資、公司治理、公司盈餘分配、股權轉讓、公司變更、公司高管的責任、股東代表訴訟等公司訴訟實務中重點以及熱點的問題,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參考價值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 盈利公司為何被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性
    那麼一個持續盈利的企業,為何會被法院判決強制解散呢?法條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辦案札記71:防止公司解散的良藥——股權轉讓的提前設計
    案件回答:解散當然也是一個路徑,但是我認為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為了僵局導致各方利益的貶損加劇,本質上這只是在貶損大和小之間選擇貶損更小的一種折中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 收購空殼公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收購空殼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的,是依據法律成立的企業組織形式,然後在實際操作中因為註冊成立公司是需要辦理繁雜的手續,於是就有人預先註冊成立一些空殼公司。那麼收購空殼公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收購空殼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 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含什麼,監事會有哪些職責?
    每一個公司可能都會有監事會,監事會也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的運營,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也是為了保護公司以及股東等的合法權益,更好的完善公司的體制,那麼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含什麼,監事會有哪些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