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屬於公司的生死存亡問題,關涉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員工等多方利益主體,關涉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安寧。那麼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麼,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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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麼,是哪些?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答:
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析:
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如果其起訴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由於這些情形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訴受理環節就會被拒絕。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是以調解為主。在審理中如果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只要協商的結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當然,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法院也將會及時判決公司是否應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