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薦文第18期——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2020-12-24 騰訊網

本期專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是打破公司僵局、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方式。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發布的《公司法解釋(二)》對於該制度的具體司法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理論上和實務中對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定位、體系功能的理解依然存在爭議。近年來商法學界針對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論依據、適用標準、法律效力等爭議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完善方案和司法裁判建議,以期全面優化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構成。

(一)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實證研究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一份解散之訴裁判書樣本的實證分析發現,被解散公司的"經營管理困難"實質指向"管理困難"而非"贏利困境",管理困難的根源在於封閉型中小公司的股東人合性障礙導致的治理失靈。據此,將解散之訴的本質定位於治理失靈後的司法權介入,給予部分(少數)股東退出公司的低成本路徑,更具立法論上的解釋力,也得到裁判實務的經驗支持。公司治理失靈的具體表象包括對立股東控制權勢均力敵下的公司僵局與對立股東控制權勢力懸殊下的股東壓制,與此相對應,司法解散公司的事由也存在公司僵局與股東壓制的二元化格局。公司僵局在立法論上被視為解散之訴的唯一事由,與裁判現實並不符合,但由於缺乏立法的明確規定等緣由,股東壓製作為解散事由的事實在裁判中被淹沒與壓抑了。相關規範分析與實證研究都發現,將中國式股東壓制也即"嚴重的複合性股東權侵害"添列為解散公司的事由,在我國存在現實的裁判規則方面的需求。由此,我國公司法應構建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二元"格局,涵蓋封閉型公司人合性障礙的所有情形,為股東提供更具實效的救濟。

關鍵詞:司法解散公司;公司僵局;股東壓制;不公平損害;信義義務

來源:《法學研究》2017年第4期

(二)「好公司」為什麼要判決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評析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股東提起強制解散之訴,需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之要件,但實務中對該要件應如何解釋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林案採取"行為主義"的方法,將"經營管理困難"解釋為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組織性或者治理性障礙,從而認可法院有權解散處於"盈利狀態"的"好公司"——進而引發"好公司"為什麼要判決解散的問題。實際上,中國法院的此種裁判邏輯與美國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終結存在"人合性障礙"的股東關係,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東尋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賦予少數股東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力,實質在於賦予其退出公司的談判籌碼。案例實踐也表明,無論法院如何判決(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續價值的公司,都會通過買斷等變通方式,繼續存在。法院是否判決公司解散,與該公司是否居於盈利狀態(是否屬於"好公司")沒有關係,而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不可調和的"人合性障礙"有關。法院是否判決解散公司,不應以公司的盈利狀況好壞為主要裁判標準,而應以股東之間的"人合性障礙"為考量基準。破產法與公司法中的有關"強制解散制度"最終形成一種互補的體系,分別重點解決"資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違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強制解散制度的本質,則不必過分擔心其對社會公眾利益會產生實質性損害,而應當修改立法,使司法強制解散制度更加寬容,增加替代性救濟方式,節省股東的退出成本。或者,更準確地說,"司法強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強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規定,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少數股東可主張由公司或多數股東收購其股權,從而以公平價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關鍵詞:公司;股東;經營管理困難;解散;買斷

來源:《北大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

(三)公司解散糾紛的司法實踐和裁判規則改進

作者:耿利航(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公司解散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於以公司內部人合性障礙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實際上給了原告股東無理由退出公司的權利(力),這有悖於有限公司本質內控特徵,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下級法院傾向於以公司對外經營情況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沒有充分考慮給予正常經營的公司裡受到嚴重壓制的股東應當的解散救濟,少數股東擁有真實的退出權利是抑制多數股東各種機會主義行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從不意味著運營正常的公司必定會被強制清算。為謹慎起見,我國法院應將公司解散救濟原則上應用於多數股東存在侵吞、轉移公司資產等嚴重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公司解散糾紛案件。

關鍵詞:公司解散;股東壓制;人合性障礙

來源:《中國法學》2016年第6期

(四)試論「打破公司僵局」

作者:葉林、郭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僵局是公司處於"目的不達"的事實狀態,法院審理有關公司僵局的案件時,應當遵循"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的原則,結合"公司目的不達"的事實,酌情採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強制股權轉讓等救濟措施。《公司法》第183條規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條件,沒有排斥強制股權轉讓的適用。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公司的存續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據不同案件的特點,分別適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強制股權轉讓。

關鍵詞:公司僵局;窮盡內部救濟;解散公司;股權轉讓

來源:《廣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

(五)市場理性與法院自製——公司裁判解散的實證研究

作者:張學文(福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實證研究表明,法院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案件時,存在明顯的自製傾向,不會輕易解散具有持續營業價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決解散仍具有持續營業價值的公司,股東通常還是會通過談判避免公司最終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並不能直接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其更大的作用是對公司和多數股東的威嚇作用。此時,法律是否能為股東提供多樣化且低成本的退出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

關鍵詞:公司裁判解散;市場理性;法院自製;制度效用

來源:《法學評論》2012年第1期

(六)我國公司解散請求權與英國「不公平妨礙」訴訟之比較

作者:趙淵(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小股東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對其利益如何進行有效保護,長期以來一直是公司法所關注的重點;尤其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成立和運行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點,因此股東之間的權力失衡狀態更為嚴重,支配股東憑藉手中多數表決權壓迫小股東的情形層出不窮。有鑑於此,在我國公司立法中建立各種保護與救濟小股東權益的制度和措施顯得相當必要。本文旨在通過對我國《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解散請求權規定與英國公司法中有關"不公平妨礙"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指出我國《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請求權規定方面的不足之處,並嘗試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權益;公司解散請求權;「不公平妨礙」

來源:《法學評論》2012年第4期

(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國法的經驗和對中國的啟示

作者:耿利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是導致股東"壓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難以化解的根本原因。現代美國法院不斷地對其傳統司法解散制度進行擴展解釋,放鬆公司解散標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為異議股東創造了一個類似公眾公司的、能夠對股東機會主義行為產生約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場。中國法院應靈活適用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給予股東更有效的救濟。

關鍵詞:公司解散;壓迫;退出

來源:《政法論壇》2010年第5期

(八)公司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研究——以對公司解散的法理思考為基礎

作者:金玄武(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解散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強制解散又分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兩種。儘管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強制解散制度做出了明文規定,但其規定十分簡要和原則化,在法律規範的理解和具體司法操作中帶來混亂和分歧。通過對兩種強制解散制度的立法宗旨、解散事由、解散程序、解散效力等的比較分析,歸納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的異同點,進而加深公司強制解散制度理論的認識。

關鍵詞:法人格;行政解散;司法解散;行政主管機關

來源:《法學論壇》2009年第1期

(九)公司司法解散的適用標準

作者:楊奕(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內容提要:司法解散作為一種解決公司僵局的途徑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確定。按照該條,在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巨大損害,通過其它途徑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目前實踐中對司法解散標準的認識卻並不統一。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增加了法院可受理解散訴訟的情形,但也並未明確解散裁判的適用標準。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司法界對其它途徑不能解決和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這兩個標準基本無爭議,共識是前述兩者必須同時滿足,分歧主要源於對於經營管理困難與股東利益受損之間的邏輯關係的不同理解。法院對這兩條標準的關係有不同的理解,相應地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相同。

來源:《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

(十)公司解散訴訟的現實困境與司法對策

作者:湯兵生(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公司解散糾紛近年來迅速增多,也存在很多問題亟待解決。以上海法院近5年公司解散案件的實證分析為基礎,從具體案例和統計數據入手,可以發現審判實踐中公司解散糾紛在"嚴重困難"和"重大損失"的判斷標準和判斷主體、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判斷標準、其他嚴重困難的具體形態、股東不當利用甚至濫用訴權、替代性機制以及訴訟財產保全的範圍和解除保全、關聯程序的銜接等方面均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對此提出細化"嚴重困難"及"重大損失"、其他途徑無法解決、其他嚴重困難的認定標準,增強股權轉讓的可操作性,增加強制股權置換、任命臨時管理人、公司分立等替代性手段,探索法院與政府有關部門化解公司僵局的聯動機制,明確規定公司解散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範圍和方式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為限,並在立法層面上對公司解散訴訟和司法強制清算等程序之間建立銜接機制等相應的司法對策和完善建議。

關鍵詞:公司解散;判斷標準;濫用訴權;財產保全;程序銜接

來源:《東方法學》2011年第4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困惑及法理思考

作者:範黎紅(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解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實踐中的困惑,離不開對股東請求解散公司制度基本法理的探尋。德國和美國法院的相關司法實踐儘管關注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均從合同法乃至商法領域尋求司法救濟的理論基礎,值得我國司法實踐借鑑。實踐中,應當以公司的「人合性」基礎是否喪失,作為判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實質標準;股東是否先就其他股東違反法定義務或章程規定等基礎爭端提起訴訟,並不是提起解散之訴的前提條件,但作為股東關係事實層面上的要素,將影響實體裁判結果;股東在形成公司僵局中的過錯不妨礙其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但法院是否裁判解散公司,應考慮股東提起解散之訴的動機正當與否。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僵局;裁判解散

來源:《法學》2007年第4期

本欄目主持人:彭鏡聿

編輯團隊:劉恆瑞、彭鏡聿、

趙新馳、劉聽宇

本期校對:趙新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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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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