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殺害女童兇手被收容三年,警方稱已是最嚴措施!降低14歲刑責年齡,你支持嗎?

2021-02-18 綿陽日報社

近日,大連11歲女孩遇害的消息在網絡上引起了強烈的關注,加害人因未滿14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引發了多方討論。

△遇害女孩

據媒體報導,大連13歲行兇男孩蔡某某被收容教養3年。10月27日,大連警方相關負責人就10歲女童被害一案回應新京報記者,目前對蔡某某採取的收容教養是法律框架內最嚴厲的措施。

「案發後警方迅速行動,以最快的速度鎖定了嫌疑人。在調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證據鏈。目前證實,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為,其父母並未參與,也不知情。」

10月24日,大連警方發布通報稱,依據《刑法》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法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警方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案發後,警方高度重視,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確保認定的事實精準無誤,既不會多也不會漏。「包括我們在擬定通報前曾與法律專家反覆溝通,既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又注意未成年人案件的隱私性。」

他稱,根據法律,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大連並無對收容教養措施的審批權限,須報省公安機關審批並於其指定的場所執行。報審期間,辦案人員做了大量的取證工作,認定蔡某某的父母沒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養的條件。

△蔡某某

新京報記者從一名知情人士處了解到,蔡某某被警方確認作案嫌疑後,曾一度被放回家,但這是因為警方收集的證據不足,衡量其收容教養必要性的工作還未完成。10月24日,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警方立即對蔡某某實施了收容教養,期限為三年。

此前,有媒體稱其被關押在遼寧省少管所——遼寧省唯一關押改造未成年服刑人員的單位。上述警方負責人否認了這一說法,並稱蔡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屬於服刑人員。

最近

兩部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

迎來大修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其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令人震驚痛心。但根據目前刑法的有關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諸多擔憂。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提及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事件。周敏委員表示,「事實上,近些年來,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周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比如說,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就降低為8歲,降低了2歲,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或者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鄭功成委員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此外,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草案增加家庭監護失職的責任。吳月委員表示,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這些年,我們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比如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讓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滿疼痛,心靈被灼傷;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紀小小就滑向違法犯罪,案情觸目驚心,比如大連的一起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的案件,這樣的「小惡魔」在人間遊蕩,讓很多人心痛之餘也很憤怒。面對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我覺得,除了依法嚴懲兇手之外,最關鍵的是要避免類似悲劇重演。而在一個法治社會,一部公平的法律該成為一劑預防藥,也該是一服鎮痛藥。呵護每一個少年,讓青春充滿陽光,國家正在行動,社會也有期待!@人民日報: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的是他們在受到傷害以後對兇手的嚴懲,而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肆意妄為,逍遙法外。

綜合:新京報、中國日報、央視新聞、中國之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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