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11歲女孩遇害的消息在網絡上引起了強烈的關注,加害人因未滿14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引發了多方討論。
△遇害女孩
據媒體報導,大連13歲行兇男孩蔡某某被收容教養3年。10月27日,大連警方相關負責人就10歲女童被害一案回應新京報記者,目前對蔡某某採取的收容教養是法律框架內最嚴厲的措施。
「案發後警方迅速行動,以最快的速度鎖定了嫌疑人。在調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證據鏈。目前證實,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為,其父母並未參與,也不知情。」
10月24日,大連警方發布通報稱,依據《刑法》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法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警方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案發後,警方高度重視,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確保認定的事實精準無誤,既不會多也不會漏。「包括我們在擬定通報前曾與法律專家反覆溝通,既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又注意未成年人案件的隱私性。」
他稱,根據法律,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大連並無對收容教養措施的審批權限,須報省公安機關審批並於其指定的場所執行。報審期間,辦案人員做了大量的取證工作,認定蔡某某的父母沒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養的條件。
△蔡某某
新京報記者從一名知情人士處了解到,蔡某某被警方確認作案嫌疑後,曾一度被放回家,但這是因為警方收集的證據不足,衡量其收容教養必要性的工作還未完成。10月24日,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警方立即對蔡某某實施了收容教養,期限為三年。
此前,有媒體稱其被關押在遼寧省少管所——遼寧省唯一關押改造未成年服刑人員的單位。上述警方負責人否認了這一說法,並稱蔡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屬於服刑人員。
最近
兩部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
迎來大修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其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令人震驚痛心。但根據目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諸多擔憂。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提及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事件。周敏委員表示,「事實上,近些年來,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周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比如說,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就降低為8歲,降低了2歲,
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或者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鄭功成委員
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此外,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草案增加家庭監護失職的責任。吳月委員表示,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
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這些年,我們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比如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讓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滿疼痛,心靈被灼傷;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紀小小就滑向違法犯罪,案情觸目驚心,比如大連的一起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的案件,這樣的「小惡魔」在人間遊蕩,讓很多人心痛之餘也很憤怒。面對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我覺得,除了依法嚴懲兇手之外,最關鍵的是要避免類似悲劇重演。而在一個法治社會,一部公平的法律該成為一劑預防藥,也該是一服鎮痛藥。呵護每一個少年,讓青春充滿陽光,國家正在行動,社會也有期待!
@人民日報: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的是他們在受到傷害以後對兇手的嚴懲,而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肆意妄為,逍遙法外。綜合:新京報、中國日報、央視新聞、中國之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