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雨磊 王雨磊
10月18日攝於歸鄉途中
儘管我已是教授,但是經過這麼長時間與公安機關的深度接觸,我深感自己需要在法律知識方面補課。同時,身為一名老師,我在想:萬一我的學生遭受了性侵,她(或他)應該如何有效運用法律武器?
一、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法律及其執法工具是一臺精密運作的國家機器,只有當你充分了解它的運作邏輯時,你才能有效地應對法律糾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運用法律之前,每個人先要對法律建立「正知正見」,否則容易誤入歧途。
首先,法律高於個人,獨立於個人。就算你受到侵害,尋求法律幫助。但是當法律發揮作用的時候,它不是想著要去幫助某個人,而是要完成自己的正義使命。因此,任何人(包括受害者)都不能以一己私意替代法律公意,妄圖替代法律。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護每一個人,在沒有正式調查結論之前,公安機關不能也不會因為某個公民的隻言片語,就給另外一名公民定罪。個人絕對不能煽動社會輿論,幹擾法律的公正性,否則害人害己。
再次,公安機關執法必嚴。是非曲直,他們自然會有公論和定論。因此,每個人面對法律的時候,每個人都應該坦誠、淡定。而如果有人膽敢觸犯法律,不要濫用私刑,也不要打擊報復,最好的辦法就是,把這個人交給公正嚴明的執法者。
最後,當面臨法律糾紛時,每個公民都要秉持正確的法律觀念:不要妄圖欺瞞,因為執法者定要明察秋毫;也不要心存僥倖,因為執法者不可徇私枉法。
二、把施暴者交由法律決斷
很多受害者在面對公安機關的時候,都有一個誤區:我要讓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其實這是不對的。每個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你只是一名普通公民,你如果能夠讓犯罪分子受到懲罰,那你就是在「濫用私刑」。對方之所以是犯罪分子,是因為犯罪分子觸犯了法律。比如,有公民殺害了另外一位公民,就算死者不去求助法律,法律也要制裁殺人者。
應該是:受害者通過控訴和舉證,讓執法者認識到施暴者具體觸犯了哪條法律,以及按照相關法律,執法者應該如何處置施暴者。
因而,受害者在向公安機關控告的時候,應該更多地闡述並舉證施暴者是如何違反法律的,而不應該將重點放在施暴者與自己的關係上。所以,務必要找一個懂法、明理的局外人幫助自己陳述案情。
進一步,受害者的控訴應該放在陳述施暴者犯罪證據上,到底對方有沒有犯罪,受害者說了不算,施暴者說了也不算;法律說了才算。
性侵是一項比較特殊的犯罪類型,性侵罪名成立需要兩個條件:第一,雙方發生性關係;第二,這一行為違背了受害者意願。由於涉及私密關係,通常犯罪現場很難還原,犯罪證據很難留存,甚至犯罪性質確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因此,萬一有一天,你遭遇不幸,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並呈現相關證據。只要證據確鑿,法律自然會制裁施暴者,還受害者和社會一份公道!
三、正確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
很多受害者都面臨一個心理障礙:要不要當眾訴說自己的「不堪遭遇」。勇敢站出來控訴施暴者,需要勇氣,但是也不要因此走向另外一個極端:將任何異議和質疑都視為是在包庇和縱容施暴者。
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環節中,合理的質疑是必須的,是在同時保護當事人雙方。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客觀中立的,他們不能事先假定控訴者就是受害者、被訴者就是施暴者。性侵屬於刑事重罪,不能因為某人的一兩句口供,就輕易定罪,必須依照嚴格的證據鏈條做出判斷。
公安機關的客觀中立,體現在辦案人員會不停地質疑當事人。因為只有那些經得起質疑的陳述和證據,才能成為辦案依據。所以,要正確理解辦案人員的調查行為。
法律調查需要當事人付出極大的心力、智力和時間等成本。由於性侵受害人主要是女性,而公安機關又缺乏女性辦案人員,因此,讓一名女性控告人,面對公正嚴明的辦案人員,的確會有很大不便。在面臨一些正常質疑詢問時,以及有時為了確認犯罪事實,需要控告人反覆描述案情經過,控告人可能會因心理承受能力不足,不願回憶事實,進而產生「公安機關也在包庇強姦犯」的牴觸心理。
對此,解決的辦法至少可能有兩條:增加女性辦案人員;通過社會工作、義工等方式為控訴者提供心理建設等相關支持。
當然,打鐵還需自身硬。一切都還需要當事人勇敢應對、妥善解決。
四、此事的啟示
首先,要認真學習法律,相信法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依法依規調查。如果不懂相關法律,可以尋求幫助,但千萬不要去對方用人單位尋釁滋事,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其次,法律是公正嚴肅的,也需要必要的調查時間,在公安機關調查清楚真相之前,不要煽動輿論,否則害人害己。
再次,尤其針對男同胞,在面對公安機關的時候,一定要分清楚:道德上的瑕疵與法律上的責任完全是兩回事,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最後,如果你觸犯了法律,那就坦然接受法律的懲罰;如果你沒有,那就不要害怕,勇敢地向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說出真相!
法律的陽光會照耀在每一個人的頭上,祝福每一個人!
原標題:《王雨磊:遭遇性侵後,如何正確求助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