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前,陳某剛剛買來不久的手機丟了。三天後,陳某發現同公司的閔某新換了一個和自己一模一樣型號的手機。鑑於閔某與陳某向來有矛盾,陳某懷疑閔某偷了自己的手機。於是質問閔某。閔某不承認,並指責陳某冤枉自己。閔某不服氣地大聲說道:「難道同一款手機,你能買,我就不能買了麼?」
晚上回到家裡,陳某越想越氣憤,覺得閔某一定是為了洩憤故意盜竊了自己的手機。第二天晚上,陳某召集了一幫兄弟,堵截在閔某下班回家的路上,強行讓閔某上了一輛汽車,並將其帶到一處僻靜的河邊。閔某正準備報警,他的手機卻被一旁陳某的兄弟搶走了。這時,陳某出現了,再次質問他是否偷了手機。閔某否認。陳某及其兄弟對閔某拳打腳踢。閔某慌不擇路,撲通一聲跳進了河裡。陳某和他的兄弟們悻悻地離開了。
閔某由於不會遊泳,加上河水又深又冷,在掙扎無人救援之後,過不多久便溺水身亡。此後,陳某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之時,陳某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一方面,陳某聚眾毆打閔某並未造成重大傷害,另一方面,陳某並沒有主觀上剝奪閔某生命的意圖。
經審理,法庭認為被告人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無奈中只能選擇跳河躲避,被告人對被害人是否會遊泳並不知道,該條河水位高、水較深,被告人應當預見到被害人跳入河中後可能因為不會遊泳而溺水身亡,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陳某的刑期由十年改判為五年。陳某及其家人對律師努力之後的二審結果十分滿意。
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看似具有交集但其實是比較容易區別的。故意傷害致死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因素,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我們認為,當事人的權益至關重要,即使是一起看似簡單的小案,也務必做到量刑準確。感謝律師,讓依法審判的過程有了更專業的保障,也讓當事人受到最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