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司垮了,欠債600萬!上有老下有小,廣東這對夫婦破產獲「重生」
在現實生活中,當企業主因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時,基於他們過往良好的誠信表現和確有困難的生活現狀,能否給他們一條法律認可的退出路徑呢?
1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1個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肖某個人債務清理案」是廣東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廣東誠信夫婦欠債近600萬元有「退路」
據新華社,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一批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廣東東莞一對夫婦經營的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夫婦二人欠下近600萬元債務。鑑於二人的誠信表現,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將其列入首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成為廣東首個個人破產案件。除每月保留一定生活費外,二人剩餘收入用於償還債務。
據法院通報,被執行人王某慧、肖某翠夫婦經營的東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夫婦倆因個人擔保欠下3家金融機構近600萬元債務。兩人名下有自住房產1處,已抵押給其中1家銀行。肖某翠現每月工資收入約8000元,工資卡已被法院凍結。
據法院介紹,兩名被執行人有老人要贍養,兩個小孩在讀書需要撫養。如按正常執行程序,要拍賣兩人名下房產,提取肖某翠工資收入,所得款項不足清償債務,在將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後終結執行程序。但鑑於二人在執行過程中的誠信表現,法院將其列入首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
今年4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執行法官主持下在線舉行。債權人會議原則上通過了試點破產人王某慧夫婦的債務重整方案,即被執行人配合法院處置名下房產,所得款按照法定順序分配;每月自有財產標準根據王某慧夫婦收入情況變動,最高不超過每月6000元,剩餘收入用於債務償還;確定10年的破產保護期,期間遵守各項規定。債權人出於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擔心,提出10年保護期滿,不自動免除王某慧夫婦的債務。
王某慧夫婦同意該方案,與債權人籤署執行和解協議。為保障債權人利益、加強對債務人監管,債務人在破產保護期每一年周期內向管理人及債權人定期申報財產及收入明細。
法院認為,探索個人破產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債權債務、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並為債務人提供集體談判和協商的平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執行和解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給陷入債務困境的被執行人一條退出路徑,也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一次探索。
多地已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據券商中國,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的破產制度,一旦企業家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工作指引》,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工作指引》規定,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同時《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餘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後的5年。
而實際上,深圳也在今年8月通過並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這也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明確,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據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此前表示,目前《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是需要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同時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經過測算,在2019年,深圳大概有553萬的人口符合這個資格。單獨或者共同持有50萬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在豁免財產方面,深圳發布的條例明確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專家分析,這是考慮到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和債權人的債權之間要取得平衡。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面臨哪些難題?
據第一財經,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亞飛表示,就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而言,其相對於真正的個人破產制度,在實踐中會到較多困難,「這是由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最大的限制是現有法律框架與自願原則,這大大弱化了清理工作的『威力』。」
比如,現有的「債權人會議的多數表決制度」和「法院依職權裁定通過清算方案」這兩項破產法核心制度無法適用,從而影響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典型的就是民營企業在向銀行貸款時,銀行不僅要求企業提供抵押等物權擔保,而且要求企業的老闆、股東、親屬等相關自然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郭亞飛說。
郭亞飛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當企業陷入破產危機時,即使通過破產重整程序進行挽救,也只是救得了企業,但救不了老闆和其他自然人、擔保人。銀行對這些自然人債務的態度一般都是「寧願掛帳掛著,一分錢拿不到也不能豁免」,因為地方銀行無權自行處置不良資產。
「另外,不捨得放棄利益是債權人的本性,配合意願不高就會很常見。」郭亞飛表示,在實操過程中,家庭共有財產區分、配偶家屬不願意配合或者承諾後反悔、個人債務清理管理人帳戶開立等都是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
針對如何進行附條件債務免除制度,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建勝告訴記者,因為個人債務清理的制度會繼續鼓勵協商,以協商條件為主,在無法協商的狀態下以考察期作為條件;那麼,未來可能會產生一些約束債務人的條件。但是目前來說,設置考察期是比較好的選擇,當然也包括考察期內的一系列限制規定。」
那麼,債權人是否會優於銀行清償?吳建勝則認為,個人債務清理不會形成擔保物權的突破。「由於破產法提倡的是公平、公開、透明的價值理念,對個別清償是厭惡的,因此,債權人的優先級別只有在協商過程中才會產生。」
如何防止逃廢債情況發生?「這確實會影響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的誠信。」郭亞飛說,除了通過信用聯合懲戒(對債務人進行消費等的行為限制)等方式外,還可以加強府院聯合、增加債務人考察期間的監督措施等。此外,還可以調整刑事立法,增加罪名或法定刑,加強對債務人的威懾作用。
編輯|李淨翰 王嘉琦 杜恆峰 校對|盧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