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投標、撤回投標、放棄中標,三個詞字形上「難分伯仲」,實質上卻「涇渭分明」。
時間節點不同。廣西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處長黃鋼平告訴記者,撤銷投標的時間一般是發生在開標截止後、中標結果確定前;撤回投標是指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而放棄中標的時間則是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後。
行為主體的身份有差別。「撤回、撤銷投標的供應商不一定是中標供應商,但放棄中標的行為主體肯定是中標供應商。撤回投標的供應商不一定能夠通過資格審查,但撤銷投標的供應商則是資格『合格』的供應商。」謝立斌說。
法律後果不盡相同。黃鋼平繼續介紹,根據87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撤回投標的供應商還可以在「截標」前再參與投標;關於撤銷投標,87號令第二十三條明確,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另外,《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因此,撤銷投標的法律後果,除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外,視情況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放棄中標,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以及87號令第七十條的規定,放棄中標導致項目重新採購的,則放棄中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採購活動,無故違約的供應商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侵權請聯繫刪除
本平臺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本公眾平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本平臺對文章進行刪除。
—— 分享新聞,還能獲得積分兌換好禮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