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慎高律師 遼寧拓嘉律師事務所
當我每次打開一個連結或者網頁看到了可怕的404時候,我都有些鬱悶,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導致我要瀏覽的內容無法顯示,反正就是不讓你看,至於為什麼,也從來沒有任何人和你解釋什麼。生活中,我們也經常會遇見這可怕的404,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在舉報人向公安機關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調查後發現有犯罪事實存在,決定予以立案並進行刑事偵查,偵查後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不足的,會撤銷案件,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偵查後轉入刑事司法程序。一種是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不予立案。這次性侵案煙臺市公安局出具的就是前者這種撤銷案件通知書。具體到底有沒有犯罪事實存在,我們不是公安機關,對此無從判斷,但是公安機關在不予立案通知書或者撤銷案件通知書上非常簡單的一句「無犯罪事實」卻讓人尤其感到絕望。
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的規定。而且該程序規定第176條規定控告人對於該不予立案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從這個程序規定來看,似乎目前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和《撤銷案件通知書》並無不妥之處,但是實際上並不合理。
我們參照民事訴訟程序來看,當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在判決或者裁定中,對於為什麼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均有詳細的論述,這樣即便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了,也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輸在哪兒了。
而刑事控告後,公安機關僅僅出具一個非常簡單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者《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僅僅簡單的載明「無犯罪事實」,又怎麼能讓控告人信服呢。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和報案後,應當進行一個正常的調查過程,經過調查後根據調查結果得出無犯罪事實的結論,並且在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時,也應當向控告人詳細告知為什麼不予立案,這樣也會讓控告人了解,公安機關的確是進行了調查,並且的確不能刑事立案,這樣控告人也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個鮑高管性侵的案子,公安機關先是立案,接著給報案人出具了一份《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就是無犯罪事實。對於一位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案件,為什麼撤銷案件,應當有個更加詳細的介紹,告知是如何進行偵查的,為什麼最終撤銷了案件,是證據不足還是不構成犯罪等等,一紙冰冷的文書是溫暖不了這個孩子的心的。這個案子還純粹是個刑事案件,即便是複議或者申訴,可能舉報人均無法看到當時接受立案的公安機關原始卷宗,即便是複議和申訴,連確切的為何撤銷案件具體的理由都不清楚,如何能夠有效複議申訴呢。
我們黨的十八大上明確提出,要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其中也提及,「敏感問題要開門透窗辦,公開。敏感問題之所以敏感,主要就是因為信息不透明,「猶抱琵琶半遮面」,讓人捉摸不透;熱點問題之所以熱,關鍵是多數人參與不進來,權力集中在少數人和部門手中,炙手可熱。」
目前法院系統,所有的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都需要上網,而且很多庭審過程直播,這也是貫徹了十八大的提出的要求。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有些案件有些內容不能講,那麼能講的能不能都向當事人告知呢,這樣不僅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也能減少很多的上訪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