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我想起了這麼一句老話: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額,扯偏了,還是要認真地回應上述疑問的。
有一天,本案被告人楊某所在的某村,來了一群「不良少年」,他們輕輕地來,不帶走什麼,卻落下了一把射釘槍(後經鑑定屬於以火藥為動力的改制槍枝)。該射釘槍被路過的被告人楊某撿到。
從小愛看槍戰片的楊某如獲至寶, 把該射釘槍拿回家藏好,偶爾拿出來把玩。也不知怎麼的,楊某被舉報,公安機關從其家繳獲該射釘槍。
後該案移送茂名市電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依法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對楊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十個月有期徒刑。(案情有改編)
在核實本案的事實證據之外,可能需要解釋這麼兩個問題:
一是,非法持有槍枝罪中為什麼不要求槍枝的來源是「非法」的,撿拾後並持有同樣構罪呢?
二是,非法持有槍枝罪中為什麼不對持有的用途作「非法」的要求,為收藏而持有也構罪呢?
其實大家都知道,在我國,槍枝是違禁品。我國對槍枝實行嚴格的管理與控制,我國刑法規定製造、買賣、運輸等一系列涉槍犯罪。可以說,沒有資格的人碰到槍枝基本就離犯罪不遠了。
從立法者的角度看,規定持有型犯罪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減輕公訴機關對已然的上遊犯罪的證明負擔;另一方面是懲罰早期預備行為以防止更嚴重犯罪的發生。因此,持有槍枝狀態既可能是已然之罪的結果,也可能是未然之罪的預備。
說得有點文縐縐,可能大家聽不懂。換種說法就是:如果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槍枝的來源是製造、買賣等,那就定非法製造、買賣槍枝罪,這個時候非法持有槍枝就是上遊犯罪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非法持有槍枝罪是持有槍枝來源不明罪(或者說不要求證明來源非法)。
如果有證據證明持有的槍枝是為了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而做的準備,那就定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罪(預備)。這時,非法持有槍枝就是未然犯罪的預備,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非法持有槍枝罪就是持有槍枝用途不明罪(或者說不要求證明非法用途)。
可是,可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持有槍枝不是實施上遊犯罪的結果,而是純粹用於自娛或收藏,那是不是就可以脫罪了啊?行為人在使用槍枝自娛的同時,也完全可能將槍枝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這種自娛或收藏,本身並不能排除將槍枝用於實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槍枝不會因為曾經用於遊戲自娛,就無法再用於持槍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用槍自娛與用槍犯罪之間不存在互斥關係,不同的用途可以並存。不能因為證明了前者,就否定了後者。
所以僅僅證明你的槍枝來源不是非法,用途是純粹為了收藏、自娛自樂,也不能脫罪!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你的槍是撿到的,即使撿到槍後不用來做殺人、搶劫等「壞事」,你也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在馬路邊撿到一支槍,應該立刻、馬上交給警察叔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定罪處罰: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
兩高一部:6月底前主動交出槍爆等非法物品可從輕處罰
近日,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槍爆違法犯罪的通告》,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槍枝爆炸物等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