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這裡的「善」並不是善良的意思,而是不知情的意思,通俗來說,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參與雙方合同法律關係,對雙方的合同關係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
善意取得的法條依據是《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可以說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商事外觀主義的一項重要原則,旨在保護交易的安全。但也有例外,比如盜贓物、遺失物並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一:甲將一臺機器設備租賃給乙,租金為1萬/月,該機器設備的市場價格大概為50萬元,後乙瞞著甲將該機器設備賣給丙,價格為55萬元,且已經交付給丙,這時可推定丙是善意第三人,丙取得該機器設備所有權,對於乙無權處分的行為,甲可要求乙賠償。
例二:甲將一臺機器設備租賃給乙,租金為1萬/月,該機器設備的市場價格大概為50萬元,後乙瞞著甲將該機器設備賣給丙,價格為20萬元,且已經交付給丙,這時可推定丙非善意第三人,因為乙的轉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屬於低價轉讓,丙不能善意取得。
例三:甲深夜從乙家偷了一塊名貴手錶,市場價10萬元,後乙到甲家玩耍時覺得這表很合心意,就對甲說,哥們,你這表借我戴幾天吧,正好我這幾天有筆大生意要談,讓我顯擺顯擺,後甲無法聯繫上乙,才得知乙已將手錶以9萬元賣給了不知情的丙,這時哪怕丙是善意的,且價格合理,也不能善意取得,因為手錶是盜贓物。
例四:甲某日從北京新發地農貿市場撿到一塊名貴手錶,市場價10萬元,後乙到甲家玩耍時覺得這表很合心意,就對甲說,哥們,你這表借我戴幾天吧,正好我這幾天有筆大生意要談,讓我顯擺顯擺,後甲無法聯繫上乙,才得知乙已將手錶以9萬元賣給了不知情的丙,這時哪怕丙是善意的,且價格合理,也不能善意取得,因為手錶是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