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經常有讀者朋友私信我,關於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相關問題,因此今天晚上我整理了關於部分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希望各位讀者朋友轉發出去,讓更多的朋友知道法律,更好的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話不多說,各位讀者君趕快來圍觀吧。
一、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善意取得的概念及保護
1、概念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適用前提是無權處分。物權法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對無權處分情形下的受讓人加以保護,這就是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衡量以及對相關交易中的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在市場經濟中,保證一個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而進行交易的市場主體能在一個社會公認的交易環境下依法實現其交易目的,是經濟社會對法律提出的基本要求。
這裡交易中的第三人實際上除了指向某一個獨立的人之外,而更重要的還包括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本身。
當原權利人與信賴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佔有為主的公示公信制度所反映的權利狀態的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間發生價值利益衝突時,如果否認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佔有的公示公信權利狀態而只由第三人承擔交易風險,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交易相對方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各種調查,用以確保其交易對象的物權狀態的正確性,這樣一來,不僅對維護交易安全無益,也將會導致交易效率的低下。綜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正是無權處分下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問題。在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律保護誰及如何保護的問題,這必須價值衡量,對這種信賴利益的保護,正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2、保護
第一、交易中存在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也即是說有權處分不可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比如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應當採納不動產登記權利人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依其登記權利人之名義處分了該不動產的行為。
第二、合同必須有效。
如果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三、常見的善意取得情形
1、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夫妻一方是房屋的登記權利人,但是一方未經配偶一方同意將房屋賣了收到房屋價款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受讓人符合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及第十六條不知情的規定。
2、動產的善意取得。
動產經過交付,受讓人善意不知情並且收到價款。
3、股權的善意取得。
股權的轉讓如果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也是可以比照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四、常見的不屬於善意取得的情形。
1、佔有人是通過搶劫或盜竊等行為取得動產的佔有,那麼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2、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是通過詐騙的犯罪手段取得物權登記,那麼也不存在善意取得。
3、合同的交易價款不是市場價或符合交易習慣。
4、受讓人知道物權或股權的真實狀態。
5、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6、合同無效或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被撤銷。
7、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8、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效力性規定。
法律小主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