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就停發補助金,甚至在國家新法正式實施後,也不恢復發放,那就意味著:要讓承受了失獨之痛的失獨家庭,還要在扶助金和收養子女之間,做為難的選擇,非此即彼二選一。難道就不覺得刻薄、殘忍嗎?
文丨於立生
痛失獨子4年後,福建大田縣中學教師章德斌和妻子收養了一個女孩,隨後當地衛計局(現衛健局)停發了他們的失獨家庭扶助金。因不服停發決定,信訪無果後,他們將該局告上法庭。
6月27日,明溪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該局未再支付扶助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原告訴求。而章德斌則表示:福建的地方法規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後,與上位法衝突,應屬無效,應給領養家庭繼續發放扶助金,將於近日上訴。(據澎湃新聞)
福建大田縣中學教師章德斌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圖
章德斌夫婦在推行獨生子女政策的特定年代,響應國家號召,只生一個好;只是,十分不幸的是,後來獨子夭折。而世易時移,隨著人口紅利消減,出生率低迷,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近年我國的人口與計生政策、法規作了一系列的調整,「全面二孩」政策於2016年正式推行。與之相匹配的是,《人口與計生法》在2015年底的修訂中,對於失獨家庭扶助金的發放條件,其第27條第4款中,刪除了「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限制性表述,明確傳遞出鼓勵再生或收養的信號。
若說在2014年時對章德斌夫婦所作停發扶助金決定,在當時確實是依法的;但從2016年1月1日即新版《人口與計生法》正式實施開始,也該對他們即行恢復扶助金的發放。因為收養子女已不復成為扶助金領取的障礙。
而大田縣衛健局拒絕對其恢復扶助金發放,以及明溪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該局的理由是:2017年修訂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第2款中,對於扶助金的發放,依然保留了「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限制性表述;並且認為,根據新版《人口與計生法》第29條規定—— 「本章規定的獎勵待遇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福建省計生條例中,有權保留此限制性條文,並在轄區範圍內執行。但是此說,是偏頗、狹隘的。
其一,在國家人口與計生政策、法規已作出方向性調整的前提下,地方計生條例為何就不對標國家法規,緊跟、靠攏、看齊,而偏要保留陳舊、滯後的條文,拖其後腿?如若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的具體條例,與國家法規存在不盡一致處,但不一致條文是增進了當事人福利的,自然無妨;但是,若不一致條文,比照國家法規,卻是附加了當事人義務,或者減損了當事人權益的,那就確屬牴觸上位法規,應歸於無效。
天津某社區專為失獨老人組織的「暖心之家」活動。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其二,儘管章德斌夫婦已領養了一女孩,但這也是他們承受了失獨之痛之後的被動、無奈自救選擇;而對他們的失獨之痛,難道就不該予以同情、體恤嗎?承受喪子之痛時,他們夫婦都已49周歲,不再具備生育的條件,所以,儘管4年後又領養了一女孩,似乎已作了自我補償,但是,並不意味著在情感上就沒有缺憾之處。因而,繼續對之發放具有情感撫慰和經濟補償性質的扶助金,於情於理於法,也都是盡皆說得過去的。
其三,放寬視野來看,法諺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又云:「法律不強人所難」。而收養子女,就停發補助金,甚至在國家新法正式實施後,也不恢復發放,那就意味著:要讓承受了失獨之痛的失獨家庭,還要在扶助金和收養子女之間,做為難的選擇,非此即彼二選一。難道就不覺得刻薄、殘忍嗎?而且一方面,國家一直鼓勵失獨家庭通過再生育或收養等手段自救;而另一方面,大田縣衛健局卻對收養子女,停發夫妻人均每月數百元的扶助金,並不予恢復發放,這也未免難以自洽,只會對國家政策的善意起到消解作用,不利於對失獨家庭的幫扶,不利於促進失獨家庭的自救。
其四,法諺有云:「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益」;那麼同樣的道理,也不應該讓任何人,因為自己做對了事,反而蒙受損失,受到懲罰。領養孤兒或事實孤兒,本身就是個對孤兒或事實孤兒,對失獨家庭,及對社會三方都有利的,具有公益的事,本該予以大力扶持才是。但章德斌夫婦卻要為此承受扶助金停發並不予恢復,夫妻每月消失上千元的經濟損失,不啻受到了懲罰,這不荒誕嘛!
2013年5月1日,北京第二屆中國國際養老服務業博覽會上,失獨家庭關愛展臺。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任何法律判決,對人的行為,都是具有指引作用的,因而法律判決就得務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明溪縣法院堅持認為:新版福建省計生條例第37條第2款中,繼續保留「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限制性表述,與新版《人口與計生法》第27條第4款中,已刪除相應表述,並不矛盾。但是,按照《人口與計生法》刪除相關表述、鼓勵再生育和收養的修法精神,國家難道真的就會支持大田縣衛健局,為難失獨家庭,讓失獨家庭在扶助金和收養之間二選一,這般刻薄、殘忍、不近人情、有悖人性的做法嗎?
鑑於判決所憑藉的條例依據,是給當事人附加義務,減損當事人權益,故而牴觸上位法規,該判決若論法律效果,是存在明顯硬傷的。至於說社會效果——本就屬於社會弱勢人群的失獨家庭,做了收養孤兒或事實孤兒的善事,因為自身年齡問題,還要面臨相當大的撫養、教育壓力,卻要因此蒙受經濟上的損失,每月流失近千元,負面導向如此明顯;當地衛健局以及支持該局的明溪縣法院,不是雪中送炭,卻還在創口上撒把鹽,這不是寒磣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