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不到4公斤 被判拘役2個月 禁漁期內電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0-12-24 瀟湘晨報

不過是晚上去抓了個魚,怎麼就被判刑了呢?重慶市黔江區的李某就攤上了這樣的「倒黴事」。

2018年6月28日,這一天離官方規定的禁漁期結束只剩兩天了。李某覺得應該沒事了,便叫上朋友張某一起,於當晚10點鐘左右前去河邊抓魚。他們使用的工具不是釣竿,不是漁網,而是升壓器、電瓶等,原來,他們是想電魚。李某負責電魚,張某則負責提桶撿魚。在短短20多分鐘的時間裡,二人共電得野生魚275尾,重約3.6公斤。這也是他們最後的「成果」,因為到當晚10點30分左右,李某就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張某也被另案處理。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適用緩刑。重慶四中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全市天然水域禁漁制度通告,2017年起,全市執行新的禁漁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期間為禁漁期,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禁止捕撈作業,禁止扎巢採卵、挖沙採石,禁止銷售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本案中,李某在6月份採用電魚的方式捕魚,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雖然李某系初犯,自願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但是,其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電魚這種對魚類及其他水產資源、水體造成嚴重損害的方法捕魚,社會危害性大,情節嚴重,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對李某不適用緩刑。

法官寄語

在禁漁期或禁漁區內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撈水產品,會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尤其是禁漁期用電捕魚的方式,會直接破壞魚類的繁殖,導致魚類資源的衰竭,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而且在大量被電死的魚類及其他生物中,僅有少數被帶離水域,大部分屍體仍留在水域內,影響當地居民飲用水水質。人民法院對於破壞水域資源環境犯罪嚴厲打擊,忠誠守衛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

【來源:重慶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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