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可可西裡 布瓊攝
世界遺產的定義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蹟及自然景觀。
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遺產四類。廣義概念,根據形態和性質,世界遺產分為物質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記憶遺產、文化景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截至2018年7月3日,世界遺產地總數達1092處,分布在世界167個國家。中國擁有世界遺產地53處。
△貴州梵淨山 張安健攝
△中國黃(渤)海候鳥棲息地(第一期) 陳國遠攝
保護緣起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裡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等。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1973年,美國最先加入公約組織,有大約180個國家加入。
197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正式召開會議,評審世界文化遺產。世界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建築群,遺址。世界自然遺產包括:地質和生物結構的自然面貌,瀕危動植物生態區,天然名勝。
199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提出把"文化景觀遺產"納入《世界遺產目錄》中的,專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與遺產公約》第一條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遺產包括:園林和公園景觀,有機進化的景觀(人類歷史演變的物證),關聯性文化景觀。
199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啟動一個世界文化遺產的延伸項目--世界記憶文獻遺產(也叫做"世界記憶工程"或者"世界記憶名錄"),目的是搶救和保護文獻記錄,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
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以便保護文化的多樣性,激發創造力。這是跟《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物質文化遺產並列的項目,一般也被當做世界遺產的整體內容。
1998年,奧地利塞默林鐵路,1999年印度大吉嶺喜馬拉雅鐵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延伸出一個具有旅遊開發價值的"線性文化遺產"類型。
200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開發計劃署和全球環境基金設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即GIAHS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2009年,溼地國際聯盟組織開展對國際溼地納入世界遺產保護戰略,設立"溼地遺產"項目。
△九寨溝 桑吉攝
△黃龍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訂立
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考慮到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而現有的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
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考慮到鑑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儘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一項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世界遺產的種類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與文化複合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方。
其標準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繫(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混合遺產:
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Mixed Site)簡稱"混合遺產"、"複合遺產"、"雙重遺產"。按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時部分滿足《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