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

2021-01-13 宜賓光頭大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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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本律師接待了這樣一個諮詢:「凌律師你好,我朋友跟我說他有個工程要做,需要200萬的啟動資金,我借給他了。現在又不還我,我在追債的過程中又發現他說的項目都不是真的!我可以去告他詐騙不?」。現本律師特對此作如下專項簡析,與朋友們分享。

一、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與民事欺詐的區別

1、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故意以不真實的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一定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從而達到發生、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不法行為,但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而詐騙犯罪行為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

3、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是二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如將取得的財物主要用於約定義務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的,一般也的認定為民事欺詐。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如在借款之初雖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行為人將取得的財務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於揮霍、從事非法活動或攜款潛逃的,那麼就涉嫌構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詐騙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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