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注意這6種情形,檢察院不起訴釋放!

2021-01-16 胖乎律師

保險詐騙罪是隨著保險業發展而產生的,屬於經濟犯罪,(刑法第198條)保險詐騙罪是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的量刑,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

據統計,保險欺詐行為主要涉及車險、意外險、健康險和農業保險,其中車險欺詐佔比90%以上。保險詐騙多發於某些汽修廠,修理廠老闆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還有車主三方聯合起來騙保險。

那麼,辯護律師在保險詐騙這類案件中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時應該注意哪幾個情節呢?

為了總結保險詐騙犯罪無罪辯護規律,胖乎律師從多個案例中梳理出了:保險詐騙罪中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一、沒有犯罪事實

1.謝某保險詐騙案(湘藍檢刑不訴[2018]5號)

檢察院認為:謝某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結果:對謝某不起訴。

2.付某某保險詐騙案(綿涪檢公刑不訴[2018]11號)

檢察院認為:付某某雖有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的行為,但騙得的保險理賠金金額達不到構罪標準,依法屬於沒有犯罪事實。

結果:對付某某不起訴。

二、沒有保險詐騙的主觀故意

唐某某保險詐騙案(湘臨檢公訴刑不訴[2016]29號)

檢察院認為:唐某某用村民的信息以村委的名義進行投保,並獲得賠付款81056元,用於村委集體建設,但沒有保險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不應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責任。

結果:對唐某某不起訴。

三、屬於民事糾紛

1.臧某某保險詐騙案(河檢刑不訴[2018]21號)

檢察院認為:臧某某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件,其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其在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定損後,在修理車輛過程中未履行甲方核定的修理及換件項目,騙取6000元,屬於民事違約行為,不構成犯罪。

結果:對臧某某不起訴。

2.張某保險詐騙案(株天檢公刑不訴[2018]4號)

檢察院認為:張某以投保人的身份,持其父親的肺癌確診證明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核查後認為不符合理賠條件,雙方因而發生糾紛。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是一種因保險理賠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張某的行為不是一種保險詐騙行為。

結果:對張某不起訴。

四、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張某保險詐騙案(民檢公訴刑不訴[2017]36號)

檢察院認為:張某在保險理賠時,沒有實施誇大保險事故損失騙取保險款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結果:對張某不起訴。

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1.袁某保險詐騙案(宿區檢訴刑不訴[2016]45號)

檢察院認為:袁某涉嫌保險詐騙數額不滿5萬元,且系犯罪未遂,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結果:對袁某不起訴。

六、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中止、自首、未遂等情節

1.孟某保險詐騙案(衢龍檢二部刑不訴[2019]6號)

檢察院認為:孟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對孟某不起訴。

2.徐某保險詐騙案(廬江檢公訴刑不訴[2015]6號)

檢察院認為: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涉嫌保險詐騙罪,屬犯罪未遂,且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免除處罰。

結果:對徐某不起訴。

關於保險詐騙案中不起訴釋放的情形暫時整理了這些,如果有此類案件的相關問題歡迎在下方評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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