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出現下列8種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2020-12-24 法訊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最常見的刑事責任就是通常說的判刑坐牢。那麼,是否所有的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呢,答案是:非也。有些情形下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1類條件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未滿14周歲的人和精神病人兩類情形。小編對這8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分別進行了歸納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的初衷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任何犯罪可以免於任何的刑事追究。如2019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遼寧大連不到14周歲的蔡某將10歲女孩王某誘騙到自己家中殺害一案,因加害人蔡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最終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依法對蔡某進行收容教養。又如湖南沅江12歲男童因玩手機不聽話被媽媽管教,拿起菜刀砍了自己母親20多刀,當場將母親砍死一案。由於男童只有12歲,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最終只能釋放後交給親人嚴加看管。

2.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該條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為精神病人對外界事物沒有正常的認知,其行為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其他情況下的精神病人以及醉酒者犯罪的,法律上規定是應負刑事責任。

二、《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1類條件情形,符合這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該六種情形分別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但並非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會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被認為是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因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是《刑法》關於犯罪「危害社會」的排除性規定。危害社會的程度,有時體現在行為情節,有時體現在危害結果,無論是「情節顯著輕微」,還是「危害不大」,都意味著其社會危害程度不高,因而不應受刑罰處罰,不是犯罪。比如說,初犯偷了輛普通自行車,情節是不至於直接判坐牢的。還有就是打架未構成輕傷,只構成輕微傷,即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輕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裡說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的刑,例如,一個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殺人罪,綜合他的各種犯罪情節,他可能會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經過20年,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經過20年後,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但是如果案發後,有人報警,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論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裡說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另外需注意的是: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經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實再予追究刑事責任。「特赦令」是關於「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8次特赦,其中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籤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實已經達到量刑標準,但由於受害人沒有上訴的意願,因此罪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比如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這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俗話說一死百了。人死了,那麼追究刑事責任就不存在意義,所以刑訴法上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該條的理解目前比較籠統,嚴格算起來,前述刑法規定的兩種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也算該條規定。另外,筆者認為,法律上規定主觀上是故意才能構成犯罪的,如果因主觀上是過失而實施「犯罪的行為」,那麼這種「犯罪的行為」實際上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罪,理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王某過失強姦案:因王某酒後錯用自己鑰匙打開了其他住戶的門,進門後,燈未開,發現「妻子」和孩子已經睡著,自己脫掉衣服上床和該住戶女主人發生了性關係,後女主人開燈發現不是其丈夫,大聲喊叫並報警。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但從案件及證據來看,王某並沒有強姦的故意,在我國強姦罪是違反婦女意志強迫的行為,在犯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王某隻存在過失,而過失強姦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亦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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