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案(十一)》今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降至12周年的修改背景,是因為近幾年在我國發生了多起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害他人的惡性案件,有的犯罪情節還特別嚴重。例如,四川省眉山公安局東坡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20年2月25日0時許,東坡公安接劉某某報警稱,自己將母親卓某殺害於家中。經查,2月24日晚,劉某某(男,13歲)因家庭瑣事與母親卓某(女, 36歲)發生爭吵後將其殺害。
更有甚者,僅有12歲的未成年人,殺人的對象和手段更加殘忍和無情,連自己的親生母親也不放過。據搜狐網報導,2018年11月,湖南沅江一名12歲的六年級男童吳某康,連砍母親20多刀,致其親生母親身亡。
其實,12歲至14歲犯殺人罪的未成年人不止以上兩例,而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搶劫、盜竊、尋釁滋事等罪的未成年人難以統計。
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的惡性犯罪,引起了廣大公民和法律界人士的關注,要求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終於在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對現行刑法中的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但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對追究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就是為了貫徹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治為輔」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方針。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和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引起注意。現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涉案罪名的限制。追究年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僅限於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而犯其它罪名的犯罪,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犯罪結果的限制。並非只要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要求犯以上兩種罪的後果,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一是致人死亡;二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也就是說,既要致人重傷,又要造成嚴重殘疾。如果僅是重傷,而通過治療,完全康復了,沒有造成嚴重殘疾,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上報核准的規定。即使達到了上述死亡、傷害的嚴重後果,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要達到「情節惡劣」,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核准,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好比死刑覆核程序一樣,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對被告人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能追究年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仍然應當負刑事責任。
(註: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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