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健身卡要扣40%轉讓費?店方:因提成已給營銷人員

2021-01-18 齊魯壹點

6月19日,濟南市民楊女士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反映,5月自己在陽光新路的零距離健身歐亞大觀店辦理了一張健身會員卡,因個人空閒時間與健身課衝突,提出退卡申請,卻被店方告知會員卡只能轉讓,且要扣掉40%的轉讓費。

楊女士辦健身卡的收據上註明了贈送一年。

市民:

因健身時間衝突想退卡

卻被告知只能轉讓

楊女士家住濟南市市中區陽光新路附近,今年4月中旬,她在路邊遇到零距離健身歐亞大觀店的銷售人員向她推銷健身會員卡。「說是健身房5月開業,現在預售搞活動,買一年贈一年。」由於自己有健身需求,覺得健身房離家也挺近,楊女士便花了1980元辦了卡。

楊女士說,雖然她在4月就辦了卡,但實際上直到5月初健身房正式開業才開卡,不過之前她在試營業期間去過一次。為了讓會員科學健身,店方還開設了健身團課,課程每天會安排幾節,從上午10點到晚上8點不等,一節課時長約40分鐘。從月初到月底,她一共去上了4次課,上課後她慢慢地發現空餘時間與健身房的健身課時間衝突,「我只有下班後有空,只能趕晚上8點那節課,現在夏天還能去,我怕到冬天去不了。」楊女士表示。

就時間衝突問題,楊女士向店方工作人員諮詢,工作人員告訴她可以辦理停卡,停卡時間不會被計入會員卡使用期限裡,但需每月交20元費用。「當初辦卡時也沒說停卡要交錢,只說一年最多能停6個月。」楊女士稱,當初辦卡時因合同字體太小,她並未仔細看合同細則,而工作人員也未向她解釋重要條款。

因不滿健身房態度,5月底,楊女士向店方提出退卡申請,卻被告知會員卡不能退只能轉讓,自己轉店方要扣除30%的費用,讓店裡幫忙轉則要扣除40%的費用。「我剛開卡不到一個月,只用了4次,想退卡要扣掉40%,而且贈送的一年時間還無法加入轉卡的使用期限,我認為不合理。」楊女士表示。

楊女士告訴記者,目前她有兩個訴求,一是要求店方給她退卡,二是要求店方把贈送一年的使用時間也加入轉卡的使用期限裡。6月18日,她再次和店方溝通,希望店方能幫她把卡轉出去,即使扣除40%的費用她也接受,只希望能加上贈送的一年時間。不過,店方一直未給答覆。

店方:

收轉讓費是因

提成已給了營銷人員

就楊女士反映的問題,19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陽光新路上的零距離健身歐亞大觀店。前臺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有事外出不在店裡。記者留下了聯繫方式,不過截至下午6點,店方並未回電。

6月20日下午6點,記者輾轉聯繫到零距離健身歐亞大觀店的負責人門先生。據門先生介紹,他們在辦理會員卡時,肯定會向會員解釋合同條款。

門先生告訴記者,他們開業前的預售活動會產生成本,除了要給營銷人員發工資,還要給他們提成,因此要收會員的轉讓費。

記者在楊女士提供的會員合同中看到,合同中確實明確規定:「取得會員卡三個月之後方可轉讓。特價卡、活動卡禁止轉讓。贈送的時間禁止轉讓。轉讓須向會所交納轉讓費,轉讓費金額為原卡價的30%。因個人原因造成提前解約,須扣除原卡價40%的費用。」

門先生表示,如果楊女士覺得轉讓費部分高了,可以找他們協商解決。至於辦卡時贈送的一年時間,門先生解釋,因為這僅限參加預售活動的會員,轉讓後別人無法享受贈送待遇。

無加黑加粗提示,合同涉嫌格式條款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甄恩陽表示,店方在搞優惠活動,楊女士是知道的,而且合同上也確實有她的籤字,但如果合同上字很多,關於退卡的條款沒有加黑、加粗等比較醒目的提示,那商家提供的合同就涉嫌格式條款,屬於無效合同。

「如果認定是格式條款,根據她上的課程,開卡的時長折舊退還剩餘的費用,但前提是得由法院認定是格式條款。」至於扣除40%轉讓費支付營銷人員的工資和提成,甄恩陽認為這是商家自己的支出,和楊女士沒有關係。

甄恩陽建議,楊女士先就退卡事宜與健身房店家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找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如果仍調解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解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戚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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