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保險費免徵和緩繳政策溫馨提醒

2020-12-24 澎湃新聞

溫馨提示

特別注意

按照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三部門共同印發的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24號)、

《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74號)文件規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2020年12月底到期,對於享受三項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工傷)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2021年1月起應繳社保費將全額徵收;受疫情影響且已申請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的企業,請按照《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中審批的緩繳補繳時間,完成申報和費款繳納。

年關將至,在此溫馨提醒,請相關參保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附件1:《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24號)

附件2:《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74號)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青人社廳發[2020]24號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精神,有效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負擔,降低疫情對企業復工復產影響,助力企業生產經營、緩解企業困境。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正常徵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正常徵收。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費部分),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後,可緩繳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結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參加社會保險大型企業名單》(見附件),請各地根據名單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辦理減免。無法確定類型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起變更申請。

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制定實施細則,細化任務分工,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六、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單位)應按月如實進行參保繳費申報,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七、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範圍、時限落實社會保險費減免工作,不得擅自調整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適用範圍,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

八、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督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附件:青海省參加社會保險大型企業名單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青海省參加社會保險大型企業名單

附件2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青人社廳發[2020]74號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精神,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費部分),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後,可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以2020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上限標準執行。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以個人身份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省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範圍、減免時限執行,確保減免緩措施準確落實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

七、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督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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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稅務

核稿:李鈺

原標題:《企業社會保險費免徵和緩繳政策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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