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將結束,一些重要的稅收優惠類政策也將執行到期。
這些政策直接關係到企業以及個人的切身利益,在優惠政策截止前,納稅人應提前做好稅務處理,測算政策到期後對自身的影響,調整相關的經營策略。
需要提醒的是,仁本只梳理了部分即將過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在進行具體稅務處理時,注意核實,謹防遺漏。
增值稅篇
1.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具體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
【具體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3. 集團內企業之間無償借款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具體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4.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具體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5. 電影等行業稅費減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具體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所得稅篇
1. 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具體規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
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2.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
【具體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3.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4. 疫情防控捐贈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5. 防疫工作者個人所得稅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他
1. 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併、分立、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公司股權(股份)轉讓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 去產能和調結構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具體規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3. 小微企融資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籤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4. 階段性減免社保
【政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具體規定】各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上政策直接關係到企業以及個人的切身利益,優惠政策即將到期,納稅人應提前做好稅務處理,調整相關的經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