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母子公司之間可以進行統借統還業務,但是需謹慎哦~一起來看看有哪些涉稅問題吧!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籤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在執行統借統還政策時,要注意把握以下關鍵節點:
一是資金來源必須是外部,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
二是資金借入或發債的主體必須是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時必須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
三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將資金撥給下屬單位時,對於下屬單位的層級稅法沒有明確,比如撥給子公司可以適用此政策,撥給孫公司是否適用,要諮詢主管稅務機關確認,避免引發稅務風險。
四是對於企業集團提前歸還的,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是否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由於稅法規定並未明確,要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重點提示:
(1)集團證雖然取消了,但是企業依然要證明資金用於集團內公司,證明的方式是在企業信用信息網公示集團內企業名單。
(2)對於集團公司提前還款,但是收取集團內單位利息在後的,是否適用統借統還政策要結合當地稅務機關規定執行,因為政策並未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