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瑜:檢察機關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制度探究

2020-12-27 陝西法制網

白 瑜 商洛市洛南縣人民檢察院

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統一的重要保障。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檢察機關作為重要的司法主體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具有獨特作用。而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舉措。

一、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和職能定位

(一)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制度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此外,《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條都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檢察機關正是依據以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獨立行使檢察權。而最高檢正是基於依法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出臺一系列關於派駐檢察室設立的規範性文件。而這些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就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其法律依據清晰明確。

(二)派駐檢察室的職能定位。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能是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基於《憲法》和其他他法律規定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包括偵查監督、審判監督。而偵查監督包括立案監督、偵查違法監督等。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權的重要內容,而派駐檢察室是完善檢察職能的一種方法和方式,其法律監督的本質沒有變化,仍是檢察機關履行法監督的本職業務,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不斷突出且日益精細化的體現。在公安機關設立派駐檢察室就是強化監督職能,是偵查監督陣地的前移,其主責主業也必然是法律監督。

二、在公安機關設立派駐檢察室的現實意義

1、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完善。

當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對審判機關的監督相對完善,如依法提起公訴,參與庭審過程對審判活動進行事中監督,庭審結束後對判決情況進行事後監督。在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中多是事後監督,絕大多數都是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後,通過審查案卷材料進行監督,很難看出案卷材料背後的問題,監督方式具有單一性、被動性、滯後性。檢察機關通過在公安機關設立派駐檢察室,是對法律監督的完善,推動檢察監督向主動性、多樣性、源頭性、有效性發展。一是將偵查監督關口前移,延伸了法律監督觸角,促進了檢力下沉,拓寬了監督渠道。二是實現了對公安機關偵查監督全覆蓋。通過在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實現在偵查活動過程中進行監督和偵查引導,從背對背的監督方式發展到面對面的監督,在辦案中監督,實現了事中監督。

2、有利於提升案件質量和訴訟效率。

在刑事案件訴訟環節中,公安機關最先介入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其辦案質量尤為重要,訴訟環節的源頭出現問題將會導致整個案件的訴訟困難。如在偵查環節取證不力,偵查方向偏離等,導致審查逮捕時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無法批捕,在審查起訴時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而退回補充偵查,甚至二次退查,極大的降低了訴訟效率,增加了辦案成本。檢察機關通過設立派駐檢察室,通過辦案中監督,監督中辦案的方式,能極大的從源頭對案件進行質量把控,紮實的證據是刑事案件質量的保證,如此一來,有效減少了退查補查的發生,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訴訟效率,辦案成本也隨之降低,司法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如在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中,辦案人在審查批捕環節通過審查卷宗發現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了不批捕決定,經公安機關補查後再次提請審查逮捕,經補查後案件達到了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但批捕後該案被束之高閣,到審查起訴環節後又面臨大量證據未取證,經過兩次退查後仍未達到起訴標準,最後經過檢察院自行補查後,獲取大量其他案件證據,最終將案件順利起訴至人民法院。若該案在偵查環節有派駐檢察官進行監督與取證引導,制定偵查方向,明確偵查思路,全面偵查取證,就不會浪費大量時間和訴訟資源,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都會得到保證,將會以高質量標準,短時間內起訴至法院。

3、有利於促進規範執法,增強打擊合力。

通過在公安機關設立派駐檢察室制度,從而對偵查環節實現主動監督、事中監督、源頭監督、面對面監督的方式,能促使公安機關規範取證、有效取證、針對性取證,杜絕各種違法行為和證據瑕疵、程序違法等情形,能對偵查活動進行及時全面監督,能有效提高公安機關刑事司法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同時也增強了打擊合力。如在辦理的一起醉酒危險駕駛案件中,送檢血樣與登記表中等級的送檢血樣數量有出入,偵查機關偵查完畢後,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在偵查機關放置了11個月後,取保候審期限將屆滿前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發現這些問題後由於時間過長,已無法對該證據進行補查或重新進行備份血樣檢測,最終只能以證據不足做出不訴處理。若該案在偵查環節有派駐檢察官進行監督與取證引導,將會監督偵查人規範格執法,規範取證,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形成打擊合力。

4、是落實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正是基於「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檢察機關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的必要性得到突顯。該制度將公安機關的偵查環節證據標準上升到案件裁判的證據要求和標準,是對偵查機關辦案質量提高的基本要求。而基於基層公安機關辦案質量的現實情況,檢察室的設置就很好解決了這一要求,通過檢察引導偵查,為案件偵查取證提供強有力的規範性支持,以起訴標準和裁判標準對案件取證進行指導,案件取證則更加明確化、精準化、標準化,是「以審判為中心」要求的倒逼和推動。通過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能夠使偵查權在刑事程序上受到檢察監督的外力制約,倒逼公安機關摒棄偵查中心主義,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自覺以審判階段的證據標準收集證據,確保案件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和公正審判。

三、推動派駐檢察室強化履職的建議

(一)增強派駐檢察室隊伍的建設。

偵查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包括犯罪現場勘查、偵查策略和方法、偵查技巧、取證重點、法醫學等知識,這對派駐檢察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監督人員應該具備全面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法律職業素養,才能夠真正實現監督質效。首先,選人用人要精準。在選任檢察室人員時,要嚴格標準,選任德才兼備的骨幹人員。其次,加強人才儲備建設。培養一批素質高、專業性強、經驗豐富的偵查監督隊伍,為派駐檢察室的發展提供充足的後備力量。

(二)強化共識,推動制度化。

公檢兩家應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借鑑先進經驗,對引導偵查的範圍、方式、步驟、取證要求等形成標準,通過召開座談會、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等制度,爭取與公安機關達成共識,將法律監督內容以規定、意見、實施細則等方式制度化,從而確保該項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統一化運行。此外,還應建立巡迴檢察監督形式,定期對各派出所、交警隊所辦理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巡迴監督,達到刑事案件全方位監督;建立類案監督形式,對各類案件按性質類別進行類案監督,精細化監督。

要推動派駐檢察室工作穩定持續高效發展,必須嚴格堅持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和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做到權責分明,嚴格依法。具體要堅持好四個原則:一是配合但不越位。在履行監督的同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偵查工作,但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二是引導但不主導。偵查監督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引導偵查取證,從源頭提高案件質量,在偵查引導中要注意釐清界限,謹防越位。三是參與但不幹預。檢察監督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履職,嚴謹插手幹預案件正常偵辦。四是嚴守保密制度。在引導偵查和偵查監督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內容詳細了解,作為一名依法履職的檢察人員就必須有嚴格的保密意識,做到嚴格保密。 

責任編輯:李鵬

值班主任:鄭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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