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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臺灣地區外:
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下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核退上限:
門診:核退上限降至每次895元
急診:核退上限降至每次2,707元
住院:核退上限估降至每日5,856元
實施日期: 107.07~107.09
臺灣健保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年月/項目門診每次 急診每次 住院每日2018.01~03$920$2,681$5,7212018.04~06$885$2,794$5,9192018.07~09$895$2,707$5,856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核退標準: 研擬僅限海外公立醫院與健保署公告的醫院才能申請核退,若醫療院所開假診斷證明,將公布黑名單
申請健保核退所需資料如下:
1.申請有效期間:看診日起6個月內,逾期健保局不予受理。一般健保局在收到核退申請資料後,會在3-6個月內核定完成。
2.核退金額:原則採核實支付,但有上限規定。
上限以每季健保支付給臺灣醫學中心之平均費用為標準,最新的(今年7-9月)核退上限標準。
另外,掛號費、夥食費、診斷書費等非醫療費用不額外給付,所以您收到的核退金額,可能不是您申請之全部金額。
此上限標準將於每季公告,您可以上臺灣健保局官網查詢。
3.核退方式:您可以選擇以轉賬方式匯入或以一年期現金支票郵寄至受款人。
4.辦理方式:無需回臺灣健保局辦理。只要將申請資料郵寄至您健保投保地的相應健保局即可。
根據臺灣健保局的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在中國大陸住院5日(含)以上的核退案件,必須先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到臺灣海基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辦理健保核退。
辦理公證所需資料如下:
2. 公證地點(以上海為例):
浦東-上海市浦東大道1097弄12號。
浦西-上海市黃浦區鳳陽路660號。
3. 公證所需時間:約為20個工作日。
4. 公證費用:公證費及相關郵費約為650人民幣。
5. 委託辦理:若申請人(病患)無法親自辦理公證,可以委 託親友或代辦機構(院方或保險單位)辦理。
申請人僅需事先寫好非制式委託書並交由代辦人。
大陸公證處會將公證書正本交由申請人/代辦人,副本寄給海基會,您需要到海基會驗證後,再向臺灣健保局申領核退。
海基會驗證所需資料如下:
1.驗證有效期間:出院日起6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
2.驗證地點:臺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電話:02-27134726)
3.委託辦理:若申請人(病患)無法親自辦理驗證,可以委 託親友或代辦機構(院方或保險單位)辦理。由代辦人攜帶雙方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及印章,至 現場填寫委託書。
關於久居海外具臺灣籍且設有戶籍的臺灣人有下列情況時,應自設籍日參加健保:
1. 參加健保紀錄還在2年以內者。
2. 參加健保紀錄超過2年以上,但二代健保施行後1年內首次返臺者。
增訂限制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須返臺才能立即加保,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 。
辦理停保及復保相關規定:
預定出境6個月以上。(曾辦理出境停保,返臺復保後應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出境前寄送停保申請表者,自出境當月起停保; 出境後辦理者,自停保申請表寄達當月起停保。
出境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臺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投保規定 :
辦理出境停保的被保險人眷屬應改按其他身份投保。(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者,其眷屬可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案例說明:
張先生2015年11月赴大陸地區工作,仍繼續保有臺灣的健保,並請家人按月代繳保險費。
2015年11月10日抵達大陸後, 由於當地公司提供當地醫療保險,張先生遂決定向健保局申請停保。
健保局於2016年1月15日收到張先生的停保申請表,並自2016年1月15日停保,當月即暫停寄送健保帳單。(註:出境後申請停保,申報表送達當月不收保費)
然而其後張先生奉公司指派於2016年4月回臺。
因出境期間未滿6個月,應註銷停保並補收保費: 2016年4月10日抵臺的張先生申請返臺復保,因先前出境日期為 2015年11月10日,停留時間未滿6個月,因此健保局遂註銷張先生的停保,由於2015年11月至12月已請家人代繳保費,因此張先生必須補繳2016年1月至4月的健保費。
關於健保海外就醫核退相關規定:
保險對象如到海外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慢性疾病不予核退),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檢具下列書據,回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上述的緊急傷病包括:
1.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2.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協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3.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4.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5.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6.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7.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8.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9.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
10.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11.生命症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12.應立即處理之傳染病,但不包括依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13.兩天以上連續假日期間發生之突發性病痛或創傷。
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案,其中四項新制與民眾息息相關,
例如,從六月起,住院時,只要主治醫師同意,病人可到其他醫院看病,廢除住院患者健保卡得交由醫院保管的規定,健保卡不必再押在醫院。失智患者如果行動不便,可由親友代為陳述病情和領藥。
此外,從即日起,未持健保卡就醫,不可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健保署醫管組組長李純馥表示,
過去患者沒帶健保卡,也能開立九十天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若民眾重複領藥,醫師藥師難以查核。為此,未攜帶健保卡只能開立一般處方箋,最多只能開卅天的藥。
另一新制為慢性病患若搞丟藥品,得自費才能再領藥。李純馥說,以往常有慢性病患稱藥品遺失或毀損,而向醫師求情,希望再次領藥,大部分醫師都會再度開藥;
先前健保署以行政命令規定慢性病患領藥後遺失或毀損藥品,想再次領藥,就必須自費購買藥品,本次修法一併將此規定納入,將自六月一日起上路,若患者不願自費,醫院可不開健保藥。
健保署長李伯璋譬喻,「就像去提款機領錢,如果搞丟了必須自行負責,不可能叫銀行再給一次」。此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也將新增列印二維條碼,掃描一下就知道用藥內容。
在住院方面,過去規定,住院期間要由醫院提供完整醫療服務,故要求住院患者要留置健保卡由醫院保管,
但部分醫院診療服務不夠齊全,加上健保卡具有身分證明功能,不只患者抱怨,連醫院擔心保管證件壓力太大,
從六月起,院方查驗住院患者健保卡後,就可歸還,經主治醫師同意即可請假外出看診。
過去僅行動不便和遠洋漁船船員等可委由他人陳述病情與領藥,本次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受監護或輔助,以及失智症病人,也能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和領藥,
同樣是六月起上路。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這次條文增列民眾應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作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轉診就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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