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KUN),1998年生,中國內地男歌手、演員、音樂製作人。目前在娛樂圈也是頂流愛豆。我之前經常記不住蔡徐坤的臉,後來在芒果臺的一次晚會中看到覺得長的相當俊美啊。
看到蔡徐坤案子純屬偶爾,因為自己好奇現在很多天價違約金的經濟合同到底能不能解除,就去搜了一些案例,然後就搜到了蔡徐坤案。蔡徐坤與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於2017 年8 月30 日立案,於2018 年4 月25 日進行審理。
由於這個案子前後又涉及到好幾個案子,所以打算慢慢講,今天這個歸納僅僅是針對一審判決結果。
圖片來自裁判文書網
2015 年,蔡徐坤因參加「星動亞洲」節目籤約了好樣傳媒(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在節目錄製過程中,由於節目製作方轉讓,蔡徐坤被告知要轉籤合同,否則無法繼續參加節目。這多少有點「逼良為娼」的感覺,蔡徐坤為能繼續完成「星動亞洲」節目的錄製,與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籤訂《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合同約定:
蔡徐坤委託上海依海擔任他在全世界範圍內開展演藝娛樂事業的獨家全權經紀人。並對合同中一些基本概念、委託事項、委託期限和合同期限、委託權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佣金、總收入及其應用、合同暫停履行、合同終止、智慧財產權、合同的修改及提前解除、違約責任、賠償、納稅、法律適用、爭議的解決、續約等條款予以約定。
但在上述合同籤訂後半年內,依海影視又要求蔡旭籤署了一份《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內容在旁觀者看來都相當的不合理,主要修改了以下條款:
這樣的天價違約金下,合約中還約定蔡徐坤需要承擔自己演藝事業活動的成本投入,另外還要求對蔡徐坤演藝活動收入提取高額分成。
但從判決書披露的內容看,怎麼看怎麼像影視公司空手套白狼的感覺。雖然依海影視認為當初籤合同是雙方合意,蔡徐坤在合約期間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違反合同條款等等,但作為旁觀者想說一句,所謂的契約精神應該建立在互相尊重平等的基礎上。
這個案子一審法院最後判決認為:《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及《〈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之補充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鑑於系爭《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及《〈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之補充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故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及《〈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之補充合同》。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因合同解約引發的賠償問題,因雙方均未涉訴,雙方可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另行主張相應權利,本案中不予處理。被告其他反訴請求,被告方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駁回。
所以一審來看是支持這樣的合同不再繼續履行,但至於賠償問題一審法院並沒有做出處理,所以這一審之後上海依海和蔡徐坤以及蔡徐坤工作室又接連打了好幾場官司,後續的判決情況等整理後慢慢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