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庭審現場
近日,由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並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潘某海、李某衛、陳某軍、賈某海汙染環境案,經蘭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以被告人潘某海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被告人李某衛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被告人陳某軍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被告人賈某海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院同時判決:被告潘某海、李某衛、陳某軍、賈某海賠償汙染物處置費用94880元、土壤修復治理費用206810元;負擔土壤檢測費60000元;禁止陳某軍、賈某海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鍍鋅生產,貯存、排放危險廢物及其他相關活動。
案情回顧
在潘某海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中,潘某海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租用院落一處,籌建鍍鋅廠,並進行非法鍍鋅加工,在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採取任何防滲漏措施,也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周邊梨園水溝,嚴重汙染環境。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3月1日以蘭檢刑附民公訴[2019]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依法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月22日上午該案開庭審理,各被告均當庭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勘測定界圖
相關證據圖像資料
經山東山川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鑑定,潘某海等人的行為造成土壤汙染,須土壤修復費用20.681萬元。
為使案件審理順利,公益訴訟起訴人與合議庭成員及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對該案的審理工作等方面進行了溝通,交換了意見。
檢察官釋案:潘某海等4名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貯存危險廢物,造成了環境汙染,其行為不僅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汙染環境罪,同時也對周邊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範圍。為消除汙染持續存在狀態,防止社會公共利益繼續遭受侵害,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對潘某海等4人對被汙染的土地修復原狀,因潘某海等人不具備修復土地原狀的客觀條件,應判處其繳納汙染物處置費用及土壤修復治理費用,由專業組織代為修復。
據此,蘭陵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蘭陵縣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成功的辦理不僅在於追究被告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追究被告損害和環境的侵權責任,也在於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破壞者敲響警鐘,呼籲廣大群眾共同建設美麗家園,更在於表達檢察機關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
來源|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文字|張愛英
圖片|王富君
責任編輯|王蓉蓉胡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