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6: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例外——不予公開及可以不予公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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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設
舉報人張某投訴反映某生活超市銷售無生產日期的某品牌棗花蜂蜜,要求相關部門查處。被告某機關接到相關材料、實地調查後,電話告知舉報人張某已立案,案件正在調查中。後,張某向被告某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請該機關對立案查處情況(立案審批表、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等)予以公開。被告某機關收到相關材料後,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形式,告知因其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被告某機關將不予公開。本案中,張某要求公開的內容是否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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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開及可以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不予公開及可以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總結為八類:
(一)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1、國家秘密類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類政府信息;
3、「三安全一穩定」類政府信息,即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4、第三方合法權益保護類政府信息,即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二)可以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1、內部事務信息,即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2、過程性信息,即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3、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上就是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及可以不予公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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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第(七)項 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上述案件中,張某申請公開的立案查處情況(立案審批表、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屬於可以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文字 | 楊靜 譚暢
視頻 | 譚暢
圖片 | 來源網絡
原標題:《普法課堂 | 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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