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結構,全稱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中文譯為「可變利益實體」或「協議控制」,是指在中國法律指導下,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和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剝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來操控境內業務實體,那麼該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但境外投資公司與境內公司無直接的股權關係。
換而言之,更容易理解的是,在國外或在國外建立的「空殼公司」與「境內業務經營實體」籤訂相關協議,海外公司便可以憑藉這些協議完全控制境內業務實體公司的架構。
中國網際網路企業憑藉VIE架構既能獲得海外投資者的外匯投資,在海外成功上市,同時也能夠參與到中國法律禁止的或者限制外資涉足的旅遊、娛樂、網際網路服務等等領域當中。
2001年的安然事件提出了VIE架構的概念,同時FIN46也由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出臺。在安然事件的醜聞發生之後,公司實體需要符合VIE的標準,合併財務報表。以下三個條件滿足其一的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都可以納入VIE架構,將損益情況填入「第一受益人」資產負債表。三個條件如下:
1、風險股本較少,即該實體的運營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股東投票權小;
2、實體股東沒有控制該公司;
3、股東投票權與利益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