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瞭望》周刊
肇始於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至今仍在深刻影響著這個國家。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兩起被指為翻版「彭宇案」。而這,只是近年來全國各地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縮影。
司法個案屢遭傳媒輿論圍觀,成為學界對於這一現象的註解,有學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體」的主張。當下,如何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媒體的反思,更需要司法界本身的深思。
■翻版「彭宇案」頻上演:都是媒體惹的禍?
作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在去年7月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備受爭議的許雲鶴案和吳俊東案。這兩起案件分別被輿論冠以天津版和金華版「彭宇案」,一度引發關注。
其實,這只是近年來全國各地頻頻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縮影。
伴隨這些案件而來的,是令人不寒而慄的一系列見死不救的報導——杭州、福州、北京、武漢等多地發生「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現象,其中,2011年發生在佛山的「小悅悅事件」,更引起整個社會對人性的拷問。
而在所有這類事件的報導和評論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連結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公平地說,彭宇案一審判決絕對不是當代中國社會見死不救、好人沒好報的道德滑坡的始作蛹者,甚至也不是這一現象成為一種社會信念的起因。」
儘管如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鬱林還是指出:勿庸諱言,在「彭宇案現象」的形成、發展、直至大有「丁蟹效應」(又稱「秋官效應」)似的「自我應驗」趨勢中,作為社會公眾的代言人,新聞媒體對於社會心理的形成扮演著推波助瀾的重要角色,值得新聞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與媒體關係中值得重視的課題。
這種主張,似乎也得到了中國官方層面的印證。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日前就四起典型案例答記者問時指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以彭宇案為例指出,「媒體的介入使得案件發生急劇性、戲劇性的風雲突變,而產生此種效應的真正原因就是媒體在報導該案時不是客觀地報導案件,而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對案件事實發表評論。」
「媒體的片面報導不但影響了公眾對事件的判斷,也給司法公正審判造成巨大輿論壓力。」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鄭保衛進一步指出,這種先於司法審判給案件作出定性,對案件當事人作出評價,從而影響司法審判的新聞報導,是造成傳媒與司法關係緊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傳媒與司法:猶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
從8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李芊非法行醫案」虛假新聞事件,都一再提醒網絡時代媒體與司法關係處理的重要性。
事實上,協調新聞自由與保護公平審判權之間的關係是一場馬拉松式的持久戰,即使在新聞自由保護與司法權威都堪為舉世無雙的美國,最高法院也被批評「一直未能調和公正審判與新聞自由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
分析稱,這種緊張關係源於媒體與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與特徵決定的,因為媒體代表著大眾的聲音,而司法的本質是盡其所能解釋法律、而非迎合大眾觀點。為此,有學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體」的主張。
「在現代社會中,媒體自由報導和司法獨立審判是兩種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價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認為,如果說民主的社會以社會成員的權益和福址為終極目的,那麼就該目的的實現而言,媒體自由報導與司法獨立審判則猶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
鄭保衛亦認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傳媒與司法的共同目標。傳媒與司法之間應該是合作者而不是對立者,二者應良性互動。
他進一步指出,傳媒與司法的衝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傳媒活動與司法活動之間存在的差異。這些差異包括媒體和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標準不同;媒體的時效性要求與司法的運行程序有矛盾;媒體報導的傾向性與司法活動的中立性相衝突等。因此,傳媒在報導司法個案時應尊重司法的專業性要求,把握好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的法律邊界。
具體而言,在自覺維護司法尊嚴的同時,傳媒應明確監督司法工作的範圍,尤其應明確對司法個案關注和監督的邊界,因為這是媒體監督的重點領域,也是傳媒與司法產生矛盾的「重災區」。
在鄭保衛看來,更為重要的是,新聞媒體不應以「輿論監督」為由幹預司法審判。他舉例指出,「在彭宇案的報導中,一些媒體用價值判斷代替了事實判斷,用觀點表達代表了真相調查,從而幹預了司法審判。」
■司法獨立性遭詰問:應以公開促公正
記者注意到,在關於「彭宇案」及其「蝴蝶效應」的大量反思中,媒體頻遭質疑的同時,也有一些學者將視線投向司法界本身。
傅鬱林指出,「媒體的標籤化報導誤導公眾固然違反新聞倫理,但媒體報導直接影響到由訓練有素的職業法官(而不是作為普通公眾的陪審團)作出的司法結果,這一現象的高頻發生無疑是對中國司法獨立性的詰問。」
他以彭宇案為例指出,當在第二次庭審中陷於事實不利地位時,彭宇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則亂了方寸——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於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冒犯道德信仰的事實推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判決引起軒然大波之後,面對巨大輿論壓力,二審法院更是謹小慎微,在已找到事發當日交警記錄、完全可以確認兩人相撞事實的情況下,卻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根據雙方當事人籤訂的調解協議中的保密條款,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於是,彭宇案的真相一直雲裡霧裡,廣遭媒體和公眾的質疑。當然,如果法院只是單純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了案結事了,而採取調解的方式結案也無可厚非,但遺憾的是,該案並非單純如此。
鑑於此,傅鬱林指出,最應該從彭宇類案中深刻反省的還是司法界本身。
「對於一些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頂住輿論壓力直接影響到審判結果。」鄭保衛指出,司法審判不應受輿論過度幹擾,還要注重防止來自行政機關等方面的外界幹預。
事實上,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司法個案屢遭傳媒輿論圍觀的現象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司法公開則顯得尤為重要。
在鄭保衛看來,積極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的同時,司法機關應主動支持媒體報導,自覺接受媒體監督,更不能以反對「媒介審判」為由拒絕媒體監督。
「而對於媒體報導中的越界行為,法院應依法進行規範和處罰,比如建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處罰,也可發布司法禁令對有關媒體不當報導進行阻絕,而對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為,則可以以妨礙司法為由加以懲戒。」張志銘說。
延伸閱讀:
數年前「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公布——
南京政法委:彭宇承認撞了人
「小悅悅事件」後,全國各地屢現「老人摔倒無人敢扶」、「做好事反被誣告」等現象,均被歸咎為「彭宇案」的影響。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專訪時指出,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由於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據介紹,在接受記者採訪前,南京政法部門已徵求了有關當事人及親屬的同意。
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向記者介紹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後面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當她經過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26歲的小夥子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治療費用需數萬元。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13.6萬元。後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同時認為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之後坊間傳聞雙方私下達成和解,但和解內容從未公布。
對此,劉志偉表示,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對於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劉志偉說,為什麼一起經法院審結、當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公眾輿論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並被斥之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這個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使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其判決結果因此受到輿論質疑。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如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
其三,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但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數年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劉志偉表示,「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
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彭宇案」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據了解,此前曾傳出該案一審主審法官被停職,但相關人士稱只是調離。
劉志偉表示,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
其次,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
2006年11月20日
彭宇下公交車時無意撞倒徐壽蘭致其骨折。之後徐將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次庭審,彭宇妻子代其出庭答辯時未說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
第二次庭審,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
7月6日
第三次庭審,由於事發當日接出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
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但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10月初
南京市中院進行調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出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二審開庭之前
二審即將開庭之際,雙方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發表相關言論。